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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宋西夏时期北方少数民族的习俗

时间:2022-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辽宋西夏时期北方少数民族的习俗王 瑞 刘 葆婚姻与人类的物质生产构成了社会生产的总体,并对整个社会起制约作用。本文就有关历史记载和部分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仅对辽宋西夏金时期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与习俗作一概述,以期从一个侧面反映这一时期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状况和文明程度。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在东北各民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辽宋西夏时期北方少数民族的习俗_文博耕耘录

辽宋西夏时期北方少数民族的习俗

王 瑞 刘 葆

婚姻与人类的物质生产构成了社会生产的总体,并对整个社会起制约作用。各民族都形成了一套婚姻制度与习俗,并各具特色。本文就有关历史记载和部分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仅对辽宋西夏金时期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与习俗作一概述,以期从一个侧面反映这一时期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状况和文明程度。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

在东北各民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

(一)契丹

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唯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

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

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辽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

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

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

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又称收继或转房。

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

(二)女真

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函普“以青年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后,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金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

1.收继婚。《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志·婚姻》说:“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如颇刺淑在胞弟劾者死后,娶弟媳加古氏为妻;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将弟媳撒卯纳入宫中,并准备立为皇后。睿宗死后,贞懿皇后季氏不肯听人收继,只得削发为尼。收继婚的盛行是造成一夫多妻较普遍的因素之一。范成大《揽辔录》称:“虏宫内多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10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这一婚俗影响到包括汉族在内的金朝辖区各族,金世宗在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正月规定:“汉人、渤海兄弟之妻,边:礼续婚者,听。”

2.放偷日。《虏廷事实·放偷》记载:女真把每年正月十六日定为放偷日,即偷财物,劫闺女。“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去”。一个月后,男子“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往往并不是劫,而是自由结合,早已私订终身。《松漠记闻》卷上称:“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虽属群婚制的遗存,但“是日人皆严备”,人们对私有财产如此重视,表明个体家庭已形成。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2女,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资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一人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章宗当即予以批准。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婚姻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己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

1.收继。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唯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仍比较自由。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僧人骄奢淫逸,公开娶妻生子。

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确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外,另有二妻。在确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确厮啰“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峋,以此作为标志”。

三西南、南方诸族

西南、南方部族众多,难以逐个说到,只能举例。

(一)大理辖区

南诏时期,白蛮未婚女子乃至寡妇性爱均不受限制。

1.壮、黎等族

宋代居住在广西地区的西原蛮、乌浒蛮、南丹州蛮等都是近代壮族的先民,他们婚恋相当自由。壮族先民婚姻能够自主,有下面三种婚俗可证。

(1)卷伴。其含义为“卷以为伴侣”。分三步:首先,相约私奔。其次,声言诉讼。只是声言而已。汉族士大夫对此往往持否定态度:“深广俗多女,嫁娶多不以礼。”其实这是婚姻自主的一种形式。

(2)飞驼。这是婚姻自主的又一种形式,盛行于包括壮族先民在内的某些南方少数民族之中。直到近代,壮族仍有抛绣球的习俗,即来源于宋代的飞驼。

(3)听气。《癸辛杂识》续集下《南丹婚嫁》载,每年七月,南丹州(即今广西南丹)于州主之厅,铺大毯于地,为合婚男女提供择偶场所。具体情形是:“女衣青花大袖,用青绢盖头,手执小青盖;男子拥髻,皂衣皂帽,各分朋而立。”接着,“左右队长各以男女一人推扑于毯,男女相抱持,以口相呵,谓之听气。合者即为正偶或不合则别择一人配之。”按照当地的习惯,“必如是而后成婚,否则论以奸罪。”

壮族先民还有以下4种婚姻习俗应当说到。

(1)人寮。成亲时要举行人寮仪式:“婿来就亲,女家于五里外结草屋百余间与居,谓之人寮。两家各以鼓乐迎男女至寮,女婢妾百余,婿僮仆至数百。“人寮”半年,而后归夫家。这一习俗反映壮族曾经历夫从妻居、男到女家的阶段。

(2)送老。《岭外代答》卷4《送老》称:“岭南嫁女之夕,新人盛饰庙坐,女伴亦盛饰夹辅之。迭相歌和,含情凄婉,各致殷勤,名目送老。”其含义为:“言将别年少之伴,送之偕老也。”

(3)多妻。这一习俗并不限于上层,如钦州(今属广西)“小民皆一夫而数妻”,妻子们“各结茅散处,任夫往来,曾不之较”。据说原因在于“南方盛热,不宜男子,特宜妇人”,因而女多男少。

(4)鬼妻。欧阳玄《睽车志》称:“粤西夫死,谓之鬼妻,人无娶者。”这里寡妇再嫁难,既不是男子重处女,也不是女子重贞节,而是迷信思想作祟。

黎族先民“婚姻以折箭为信”,女子年届婚龄即绣面。《文献通考》卷331引《四裔考八·黎峒》51《桂海虞衡志》称:“绣面乃其吉祥礼,女年将及笄,置酒会亲属,女伴自施针笔,涅为极细虫峨花卉,而以淡粟纹遍其余地,谓之绣面。女婢获则否。”黎族系古代越人的后裔,女子绣面来源于越人文身。

居住在湖南西部山区的五溪蛮又称武陵蛮、渠阳蛮,其婚姻习俗有以下三种见于记载。

(1)抢亲。

(2)踏歌。踏歌又称踏摇。每年十月初一同端午节一样,是青年男女选择配偶、结为伴侣的好时机。

(3)收继。《容斋四笔》卷16《渠阳蛮俗》称:“凡婚姻,兄死弟继,姑舅之昏,他人取之,必贿男家,否则争,甚则仇杀。”可见,收继婚不仅在北方少数民族中流行,南方少数民族亦有此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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