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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伦理属性

时间:2022-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认为科学技术不具有伦理属性,科学研究技术探索活动与伦理道德没有关系。否定科学技术的伦理属性的科学技术“伦理中立说”,它本质上归属于一般的“科学价值中立说”与“技术价值中立说”,只不过它附加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涉的特殊内容。
科学技术的伦理属性_当代科学技术哲学

一、科学技术的伦理属性

1.“伦理中立说”评析

科学技术“伦理中立说”,以H·庞加莱、K·雅斯贝尔斯、H·萨克塞等人为代表。认为科学技术不具有伦理属性,科学研究技术探索活动与伦理道德没有关系。在他们看来,科学研究的目的是追求现实世界中存在着的真理,判断科学知识及理论的标准是真与假,而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好与坏;技术探索所依据的也是自然界本身的法则,判断技术发明与应用的标准是先进或落后,而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善与恶。

1905年,H·庞加莱在其出版的《科学的价值》一书的“引言”中写道:“伦理学和科学各有它们自己的领域,其领域虽相接而不相犯。伦理学向我们表明我们应该追求的目标,在指出目标之后,科学教导我们如何达到它。由于它们从来也不能相遇,因而它们永远不会发生冲突。不可能有道德的科学,正如不可能有科学的道德一样。”“由论证而来的科学真理与由感觉而来的道德真理没有什么相似之处。”(1)K·雅斯贝尔斯在1949年出版的《历史起源与目标》一书中断言:“技术在本质上既非善的也非恶的,而是既可以用于为善亦可以用于为恶。技术本身不包含观念,既无完善观念也无恶魔似的毁灭观念。”(2)H·萨克塞认为,“技术只是方法,只是工具”,“对于我们的道德价值来说,工具是中性的东西,它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3)

否定科学技术的伦理属性的科学技术“伦理中立说”,它本质上归属于一般的“科学价值中立说”与“技术价值中立说”,只不过它附加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涉的特殊内容。这种科学技术“伦理价值中立说”除了具有一般意义上“科学价值中立说”和“技术价值中立说”的共同错误外,还片面地夸大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差别与对立。

诚然,作为人类活动的两个不同领域,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此,A·爱因斯坦曾作过精辟而清晰的分析。他指出,伦理研究的是人类的善恶问题,与宗教一样,它“所涉及的是目标和价值,并且一般地也涉及人类思想和行动的感情基础”;伦理定律是以“应该”作为它的最一般模式,是人对自身行为的要求、愿望等的表达,其中目的性是它的核心。与此不同,“对于科学,就我们的目的来说,不妨把它定义为‘寻求我们感觉经验之间规律性关系的有条理的思想’。科学直接产生知识,间接产生行动的手段。如果事先建立了确定的目标,它就导致有条理的行动。至于建立目标和作出对价值的陈述则超出了它的作用的范围”(4)。科学从它掌握因果关系这一点来说,固然可以就各种目标和价值是否相容作出重要的结论,但是关于目标和价值的独立的基本含义,仍然是在科学所能及的范围之外。A·爱因斯坦认为,与伦理道德相对照,科学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切科学陈述和科学定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是‘真的或者假的’(适当的或者不适当的)”,而伦理道德则不然;“科学的思维方式还有另一个特征,它为建立它的贯彻一致的体系所用到的概念是不表达什么感情的。对于科学家,只有‘存在’,而没有什么愿望,没有什么价值,没有善,没有恶;也没有什么目标。只要我们逗留在科学本身的领域里,我们就决不会碰到像‘你不可说谎’这样一类的句子”(5)。可见,科学与伦理道德在内容上是极为相左的。

但是,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上述区别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一道截然分隔的鸿沟,并不意味着科学技术与伦理无涉。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虽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毕竟同属于人类活动的领域,两者之间必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和途径。I·康德提出科学的至善性是通过人的理性实现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人类之所以有道德是因为理性能够给自己立下行为准则,使人不受感情欲望驱使,不至于陷入畜群的境地;二是理性还有一个更高的用途,那就是“它不但要考虑本身为善或为恶的东西(只有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的纯粹理性才能判断这一层),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从祸福考虑完全分开,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6)。美国著名哲学家J·杜威也曾提出理性是沟通自然科学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桥梁和中介。他指出,理性既是认识科学的真理所必需的,又是领悟道德行动的至善必备的关键。在他看来,有些哲学家之所以产生了科学与道德的相互对立,就是因为否认了理性在科学中的存在和作用。他说:“如果我们由于深信自然科学的题材完全是物理的和机械的而破坏了从自然上升到心灵、到理想形式的阶梯,其结果就产生了物质与精神、自然与最后目的和善之间相互对立的二元论。”(7)

科学技术在伦理上绝不是中性的,它涉及伦理道德,并且游移在善和恶之间。科学技术不仅含有纯粹的理论知识,而且也包含着有目的性的实际行为,这就必然与关涉行为后果的道德观念相联系,势必就要受到伦理的准则与道德规范的制约。科学技术的研究活动只有自觉置身于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指导之下,才能获得对别人和对集体的适当关系。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也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作用于伦理道德。“关于事实和关系的科学陈述,固然不能产生伦理的准则,但是逻辑思维和经验知识却能够使伦理准则合乎理性,并且联贯一致。”(8)科学技术中虽然并不包含着关于善恶的道德判断,但从人们从事科学活动的目的、动机、情感以及科学的技术的作用中却可以导引出与伦理道德直接相关的命题。科学技术虽然不能自行创造道德,也不能自行而直接地削弱或消灭传统道德,但它却能冲击传统观念,提出新的伦理问题,催生出新的道德规范,促进伦理道德的发展。

2.科学技术的道德本质

科学技术的道德本质问题亦是科学技术道德价值的性质问题,是指科学技术对人类道德的作用和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换言之,科学技术的道德本性是善的还是恶的?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提出“美德即知识”的著名命题。它表明美德的本性是知识,人的理智本性与道德本性是统一的。因为在他看来,知识能力是神赋予人的灵魂的本性,灵魂能够实现自己的本性就有知识,也就有美德;人如果愚昧无知,不能认识美德,就必然堕入恶行。与此相反,中国古代的老子则主张“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道德经·八十章》)的思想,认为:“智慧出,有大伪”(《道德经·十八章》);“人多伎巧,奇物滋起”(《道德经·五十七章》)。即是说,聪明智巧的现象出现了,伪诈才盛行一时;人们的技巧越多,邪风怪事就越闹得厉害。因此,即使具有十人或百人工作效能的器械,也不使用。老子学说的继承者庄子也对技术抱有“羞而不为”的态度。他在《庄子·天地》中讲了“抱瓮入井”这样一个寓言,孔子的学生子贡南游楚国,返回晋国途经汉阴,见一老汉在菜园里整地开畦,“凿隧而入井,抱瓮而出灌,滑滑然用力甚多而见功寡”。见此景,子贡便提醒老汉:“有械于此,一日浸百畦,用力甚寡而见功多,夫子不欲乎?”但老汉却忿然作色而笑曰:“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机心存于胸中,则纯白不备;纯白不备,则神生不定;神生不定者,道之所不载也。吾非不知,羞而不为也。”也就是说,“有机械”与“有机事”、“有机事”与“有机心”、“机心存于胸中”与“纯白不备”、“纯白不备”与“神生不定”、“神生不定”与“道之不载”有因果的必然联系;为了避免造成人的内心灵性的失落,老汉反对使用桔槔这种事半功倍的机械,而宁愿固守事倍功半的抱瓮入井的老办法。

近代科学技术兴起不久的18世纪,在F·培根以乐观的态度充分肯定了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以后,在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间,就曾发生过J·J·卢梭和F·M·A·伏尔泰的论争。J·J·卢梭对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持抨击和否定态度,认为科学和文明的进步,导致了人类的不平等,给社会带来了罪恶和祸害。1749年,J·J·卢梭在其成名作《论科学与艺术》中写道:“有一个古老的传说从埃及流传到希腊,说是创造科学的神是一个与人类的安宁为敌的神。……天文学诞生于迷信;辩论术诞生于野心、仇恨、谄媚和谎言;几何学诞生于贪婪;物理学诞生于虚荣的好奇心;这一切,甚至于道德本身,都诞生于人类的骄傲。因此,科学与艺术都是从我们的罪恶诞生的。”(9)同时,科学在诞生之后又会滋生更大的罪恶,导致道德的沦丧;“我们的灵魂正是随着我们的科学和我们的艺术之臻于完美而越发腐败的”,“随着科学与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地平线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10)。F·M·A·伏尔泰则反对卢梭的观点,把科学技术看作是人类支配自然的手段,认为知识的积累和理性的增长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对科学和文明持功利主义的肯定态度。特别是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分歧更加尖锐地摆在了人们面前。

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90年代法国著名科学社会学家H·M·科林斯和美国技术社会学家T·J·平奇合著出版的《勾勒姆:人人所应知的科学》和《勾勒姆无处不在:人人所应知的技术》。他们在这两本书中,用犹太神话中的怪物“勾勒姆”(Golem)来比喻难免会犯错误(fallible)科学技术。“勾勒姆”是人借助妖术和咒语用土和水造成的人形怪物,它力大无比并且力量每天都在增长;它服从主人命令,替人工作,但它又是笨拙和危险的,若失去控制,就可能用其千钧之力毁灭它的主人。在他们看来,科学技术就是一个“勾勒姆”,它或许不如有些人想象的全然好,也不会像另一些人认为的全然坏。正如“勾勒姆”一样,科学和技术是人的创造物,它的成就源于人的力量,它的错误其实也就是人的错误。

如果说科学技术涉及道德上的善与恶的话,恐怕也只能从科技成果的社会应用的角度来看。科学技术的社会应用存在着道德上的善恶两重性,但这种善恶两重性并不是科学技术本身所具有的,而是取决于整个社会的集体性、团体性的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还取决于政治家们的决策等因素。科学技术本是造福人类的事业,然而在滥用它的条件下,它却变成了危害人类的异己力量。J·J·卢梭等人所谓的由科学技术带来的种种道德恶果,是在滥用科学技术的过程中出现的。科学技术是不会有罪过的,有罪过的只是那些滥用科学技术的人们。1932年英国促进科学协会主席艾尔弗雷德·尤因爵士在向该协会致词时就说过,在科学应用过程中,“工程师的丰硕成果遍及全世界,把过去从来没有过的、也从来不敢想象的人才和力量赐给世界各地。这些礼物当中有不少无疑是有益于人类的,使生活内容更为充实,使生活面更为广阔,使生活更为健康,使生活享受品和乐趣更多,使生活中更加充满物质所能促进的一切幸福。但是,我们深深地明白工程师的才能已经被严重滥用,而且以后还可能被滥用。就某些才能而论,既存在眼前的负担,也存在潜在的悲剧。人类在道德上,对这样巨大的恩赐是没有准备的。在道德缓慢演进的过程中,人类还不能适应这种恩赐所带来的巨大责任(11)

我们在前一章说过,科学技术同时具有真理价值、功利价值、审美价值和道德价值,意味着科学技术是真、善、美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只是从理论上和总体上来说的。在现实中,科学技术的真、善、美的统一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有时它们很可能非但是不统一的,甚至还是相互冲突的。究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滥用科学技术的现实存在。在滥用科学技术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应用常常引起道德上的难题,或者是直接悖谬于人类社会进步的道德要求,或者是从总体上产生有害于人类的后果,使得科学技术的功利价值与科学技术的道德价值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亦即使得科学技术的功利价值的获取往往以科学技术的道德价值的丧失甚至以对人类道德的侵害为代价。但是,科学技术的滥用所导致的科学技术价值的分裂和冲突,并不意味着科学技术本身具有道德上的善恶两重性。从本质上说,科学技术本身是为人类造福的,它在道德上非但不是恶的,而且具有最大的善。

以辩证的观点来看,恶与善并非完全对立的,在一定意义上,恶是最终实现善的一个条件,科学技术作为人与自然相互作用过程中实现人对自然能动的认识和改造,就其全体而言,其道德本性是善的。英国哲学家G·贝克莱在《人类知识原理》一书中写道:“至于说到由概括的自然法规和有限的不完全的精神的动作而来的世界中所混杂的那些痛苦或不快,则在我们现在所处的状况下,正是我们幸福的必要条件。不过我们平常的见识太狭窄了,例如我们只想到一个特殊痛苦的观念,认为它是一种罪恶,实则我们如果扩大我们的眼界,如果观察各种事物的各别的目的、联合和关系,观察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比例,我们要受到痛苦与快乐的刺激,观察人类自由的本性,观察上帝造人的计划——我们如果观察到这几层,则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事物,若就其本身论,虽是恶的,可是我们如果就它们和全体事物系统的关系来看,它们是有善的本性的。”(12)虽然科学技术的应用具有善恶两重性,科学技术并不一定能为人类带来幸福,但是倘若没有科学技术,人类今天就会更加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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