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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的民族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短短的20多年里,景颇族聚居的德宏州取得了重大成就。《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德宏州于1987年5月20日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自治条例》。目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德宏州境内的德昂族、阿昌族、傈僳族均有州人大代表;自治州州长、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区域自治_中国景颇族

第九节 民族区域自治

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德宏州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在德宏发展的各个时期,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管理的需要,还制定了《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和《禁毒条例》。三个条例的贯彻实施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在德宏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各民族平等权益,确保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进一步推动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以来,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德宏地区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各民族间互相尊重、互相交流、互相支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使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用法律来调整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内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可以说,这是依法治国、政治文明的一大标志。这对于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增强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短短的20多年里,景颇族聚居的德宏州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

德宏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德宏州自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提高全州干部群众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德宏州于1987年5月20日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自治条例》。之后州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全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决议中把宣传学习和普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本州的《自治条例》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后,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又及时制定和通过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要求,加大了宣传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制定出宣传学习方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首先带头学习,并将学习宣传工作作为“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指标。二是利用广播、电视、专栏、黑板报、宣传单、标语、宣传板、法律咨询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并在少数民族村寨用民族语言文字宣传。据统计,全州司法行政机关共印制宣传单20余万份,单行本5000册,开设电视、报纸专栏50余期。三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民族法规、民族政策教育课程,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四是从1983年10月起,坚持不懈地开展好每年一次的“民族团结月”活动。每届政府任期内均召开一次全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在各民族传统节日和“民族团结月”活动期间,采用电视讲话、座谈会、文艺联欢晚会、演讲比赛等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学习宣传和贯彻,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基本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树立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个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保障并促进了德宏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二、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准绳,积极开展立法工作

开展民族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各项自治权中的一项重要职权。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充分行使好立法权,先后依法制定了《自治条例》《禁毒条例》《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尤其是《自治条例》的制定颁布实施,对保障本州的自治权利,促进德宏州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本州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使《自治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德宏州人民政府所属31个职能部门根据德宏州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先后制定了部门贯彻执行《自治条例》的实施办法。1983年4月9日,德宏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恢复和建立民族节日的决定》及《关于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决定》,从而将德宏州世居的傣族、景颇族、阿昌族傈僳族、德昂族等5个民族的节日时间、形式、内容及本民族放假时间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将新中国建立的10月份定为德宏州每年的“民族团结月”。2003年,德宏州人大常委会结合德宏州实际,又及时制定了“一废、二改、四立”的五年立法规划。德宏州人民政府还依据法律规定,在德宏州内德昂族、阿昌族、傈僳族聚居的乡镇建立了5个民族乡,从而较好地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准绳,大力培养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培养民族干部,建立少数民族中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保障少数民族管理国家大事,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加速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是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根本性问题。自治州成立以来,德宏州各级党委、政府就把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实现各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战略来抓,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培养民族干部。在工作中,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政策;二是抓好学习培养,采取送党校和行政学院培养的方法,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三是注重实践锻炼,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让他们在跨县市、乡镇、部门之间和本单位的不同岗位之间轮换任职,并选派少数民族优秀年轻干部到州外、省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跟班学习,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四是在公务员招考录用和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时,在报名条件和录用上给予本地5个少数民族适当照顾。由于措施得力,目前德宏州一大批从事党务、政务、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少数民族干部茁壮成长。目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德宏州境内的德昂族、阿昌族、傈僳族均有州人大代表;自治州州长、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都配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四、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准绳,大力发展民族经济

经济发展是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前提和条件,也是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所在。多年来,德宏州委、州人民政府始终把发展自治州的经济、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作为贯彻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首要任务来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扩大开放,发挥边境口岸、旅游等优势,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和外向型经济。20年来,德宏州一些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如320国道德宏段、芒市飞机场、槟榔江电站、户宋河电站相继建成,盈江平原至那邦高等级公路、麻栗坝水库等一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已开工建设,这些项目的建设促进了全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2009年,全州生产总值由1952年的2653万元增加到99.7亿元。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比例由1952年的87.1∶0.2∶12.7,调整为2008年的29.6∶28.2∶42.2。全州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由1952年的3080万元增长到2008年的45.59亿元;工业总产值由1952年的1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57.59亿元;财政总收入从1952年的13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14.7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1952年的762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38.2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从1952年的0.83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76.75亿元;外贸进出口总额从1953年的318万元增加到7.61亿美圆。这一串串看似枯燥的数字中,蕴藏着无尽的能量与张力。《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是德宏州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力度最大的,也是德宏州各族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加快了德宏景颇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

五、社会各项事业取得很大进步

(一)民族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德宏州人民政府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点来抓:一是多渠道筹措经费,增加民族教育投入;二是合理调整校点布局、优化教育资源;三是积极帮助扶持贫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四是加强民族语言、民族文字和民族传统文化教育。通过不断努力,到2003年,全州共建有各级各类学校938所,在校学生208188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108004人,占在校生总数的51.9%。如今,全州已建立起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技术教育,从职前教育到职后教育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民族教育体系,已基本能适应本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科技事业不断发展

德宏州认真履行党政一把手抓科技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科教兴州战略,通过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科技“三下乡”、举办“农函大”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科技示范和青少年创新素质教育活动、推广电脑农业专家系统先进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宣传科普知识,提高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了科技对工农业生产的贡献,科技在工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医疗卫生稳步前进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完善,医疗卫生队伍日益壮大,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事业、中医和民族医药等工作成绩明显,全州如期实现了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民族文化、民族体育等事业也有了新的发展,丰富了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有力地推进了全州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和发展。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使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用法律来调整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内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可以说,这是依法治国、政治文明的一大标志。这对于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增强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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