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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的内容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外来说,由于各国、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条件和状况不同,残疾人社会工作有各种不同理论。残疾的个人责任论认为,残疾现象的出现是由个人因素造成的,残疾人所经受的问题是他们自身伤残的直接结果。社会型残疾由关注个人自身的局限转变为社会或环境设施对个人的局限,认为需要调整的不是残疾人,而是不友好的社会本身。
国外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的内容_残疾人社会工作

一、国外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的内容

从国外来说,由于各国、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条件和状况不同,残疾人社会工作有各种不同理论。按照残疾的发生及残疾人与社会互动的过程,我们从各种不同理论中分为三个方面进行叙述。

(一)残疾的发生与预防理论

1.残疾的发生理论

(1)残疾的个人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

英国迈克尔·奥利弗、鲍勃·萨佩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一书中提出个体型残疾和社会型残疾的观点,与之对应的是个人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而这两种不同的认识,对残疾人生活、工作等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残疾的个人责任论认为,残疾现象的出现是由个人因素造成的,残疾人所经受的问题是他们自身伤残的直接结果。所以,专业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使残疾人适应残疾后的特殊条件,包括身体康复调整和心理认识调整两个方面。这种个人责任论主张,残疾人应当承认自身缺陷和承担重大损失,因为致残的原因和责任在于个人。结果,个体型残疾这一社会观,不仅使残疾人产生了抑郁沮丧情绪,而且使残疾人被多种社会活动排除之外。由此,这种残疾的个人责任论受到了广泛批评。正如迈克尔·奥利弗、鲍勃·萨佩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一书中所指出的:

第一,这些理论的潜台词是,残疾人残疾的情况不同,残疾只能通过几次心理学机制的调整,或者通过几个一定阶段的调整,才能逐渐获得康复。第二,调整更主要地被认为是个人现象,是一个残疾人的个人问题,其结果忽视了家庭关系和广泛的社会情况。第三,心理学机制调整的解释模式与有些残疾人的实际经历不相符,他们既不自怨自艾,也不需要经过一系列所谓的调整阶段。[19]

残疾的社会责任论认为,残疾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社会因素造成的,是社会使身体损伤的人成为残疾,残疾是强加在损伤之上的东西。社会型残疾由关注个人自身的局限转变为社会或环境设施对个人的局限,认为需要调整的不是残疾人,而是不友好的社会本身。

自从社会型残疾理论建立以来,尽管它正逐渐成为主流理论,但是也存在着许多批评意见。克劳(Crow,1996)呼吁在社会型残疾理论发展中,加入有关器官机能障的内容: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社会型残疾模式,并且学会将各种复杂因素整合在一起。这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我们认识到那些可将残疾和器官功能障碍协同处理的方式。社会型残疾模式从来没有认为残疾就是问题的全部,也没有认为损伤就是在维持各自的损伤经历,并且不能将它们与我们的公共政策分析相协调时而产生的一种简单印象。[20]

(2)残疾人的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labelling Theory)是解释某些偏差行为何以产生的理论,也是反对那些不正确地制造偏差行为的理论。这一由美国社会学家贝克(Howard Becker)提出的理论认为,在美国社会,某些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偏差行为,是社会上有权势的人给弱势者贴上标签的结果。本来,这些弱势群体的行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在那些有权势的人来说这些行为则不合规范,从而给这些行为加上“偏差”、“不正常”的标签。又由于这些人具有权势,经过宣传或某些社会程序,这些加在弱势群体头上的“偏差”、“不正常”的标签逐渐被广大社会所接受。然而对于提出标签理论的社会学家来说,有些弱势者的“偏差”或“不正常”,与其说是真正的偏差,倒不如说是有权势者给弱势群体妄加标签的结果。有权势者的妄加标签使那些可能并不属于偏差的行为成为“偏差行为”,而且这种妄加标签可能真的会产生促成弱势者出现偏差行为的后果。[21]

王思斌在其主编的《社会工作概论》转引上述标签理论后,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这一理论应用到残疾现象就是,哪些人被认为是残疾人?他们为什么会被认定是残疾人?当他们被认为是残疾人之后受到了哪些不公正的待遇?这种不公正的待遇对残疾人的行为与生活又产生何种影响?等等。认为“反对轻率、不负责任地给某些人加上‘残疾人’的标签,以避免这种妄加给这些人带来不利的影响。”[22]例如,在20世纪前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医学理论分析框架把残疾看作是“功能丧失”,即无法独立和有效地完成他人所能完成活动的能力,残疾人则是偏离“常模”(标准)的人。很显然,这种来自医学模型的残疾标签是具有消极的负面影响而导致残疾人,尤其是精神残疾人的自尊丧失。

现实生活表明,许多残疾人经受并顶住了残疾或残疾标签观念的不幸打击,更加热爱生活,珍惜生活,身处逆境却奋然向上,勇于同命运搏斗。他们往往锻炼出更坚强的毅力和意志。

2.残疾的预防理论

如果我们查阅上个世纪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文书就会发现,残疾的预防不仅受到高度重视,而且形成一套残疾的预防理论。例如,《关于残疾预防的利兹堡宣言》、《残疾预防与康复——世界卫生组织残疾预防康复专家委员会报告》、《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关于“残疾,包括预防、管理和康复”的决议(W HA58.23号决议)》、《关于实施决议:残疾,包括预防、管理和康复(W H A58.23号决议)的进展报告》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残疾与康复行动计划(2006—2011年)》等部分重要文献,都对残疾预防作出了专项规定。1982年12月3日,经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第一章目标、背景和概念,在A.目标中明确指出:

1.《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宗旨是要推行有关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有效措施,促进实现以下目标:使残疾人得以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并享有平等地位,也就是说具有与全体公民同等的机会,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对所有国家来讲,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这些概念所适用的范畴都是一样的,也都同样是刻不容缓的。

在第一章D.残疾预防中明确指出:

13.残疾预防战略对于减少缺陷和残疾的出现极为重要。

14.应该采取措施及早发现缺陷的症状,立即进行治疗或补救,这样就可以预防残疾,或者至少大为减轻残疾的程度,而且往往可以避免造成持久性残疾。

在第二章当前情况B.残疾预防中明确指出:

52.预防缺陷的活动正在日益增多,例如:改善卫生、教育和营养条件,改进食品供应和妇幼保健;提供有关遗传和产前保健的咨询服务;免疫、控制疾病与感染;预防事故;改善环境。

5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有待于通过定期健康检查(特别是对孕妇婴幼儿)以建立及早发现和预防缺陷的制度。

54.1981年11月12日《关于残疾预防的里兹堡宣言》和国际上一些科学家、医生、卫生行政人员和政治家呼吁,注意残疾预防的实际措施。

55.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实行预防缺陷和保证缺陷不致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残疾方案,要比以后不得不照料残疾人,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小得多。

(二)残疾人的社会扶助理论

1.供养理论

在国外,对于残疾人,特别是失去劳动力的残疾人,起初社会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把他们供养起来,以表示对残疾人的责任和爱护。英国迈克尔·奥利弗、鲍勃·萨佩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一书中介绍了这种供养的情况,并作了一定的评述。[23]

(1)膳宿关怀。

在英国,在隔离的慈善实施——膳宿关怀中心,为残疾人提供膳宿与护理条件。残疾人住进膳宿关怀中心,其最常见的原因是家庭破裂,或是家庭料理者不愿再继续负责护理。阿尔弗·莫里斯说:“值得高兴的是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将残疾人(包括严重残疾人)送到膳宿关怀中心去,并不是令人愉块的事情。他们需要的是增加在社区里会面的机会。”迈克尔·奥利弗、鲍勃·萨佩认为,历经多年的实践,针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各种群体的膳宿关怀受到了激烈批评。从社会性残疾模式的观点来看,膳宿中心模式无疑加剧了损伤的程度。

(2)膳宿关怀的替换模式。

由于膳宿关怀中心受到许多批评,继而改变替换模式,即残疾人村、混居住宅、福库斯住宅、英国住宅协会方案、终生住宅和个人扶助计划。对此,迈克尔·奥利弗、鲍勃·萨佩逐一介绍其具体情况,并且认为,这种收养制度所产生的多种替代模式也有些缺陷。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不少残疾人不但被排斥于其社区的正常社会生活之外,而且实际上是被拘囿于安养机构之中。”“残疾人不应与他们的家庭和社区隔离。他们自己倡导了把残疾人融合到社会中去。”残疾人往往带头使人们进一步理解机会平等的过程。他们自己倡导了把残疾人融合到社会中去。

2.正常化理论

正常化(normalisation)是帮助某些特殊的社会群体(特别是精神病患者及其他伤残人士)的理论,一般含有以工作对象为本和为受助者提供与平常人相似的生活环境的内涵。

在社会工作领域中,以工作对象为本的价值理念认为,以往把某些工作对象(如残疾人)的行为视为异常并用某些所谓“正常”的方法去治疗,实际上是有失偏颇的,因为被社会工者视为不正常的行为,在工作对象群体看来是完全正常不过的,因此问题出在社会工作者的标定(加标签)上。正常化就是为受助者提供与平常人相似的生活环境,包括使他们回归平常社会,过常人的生活。英国倡导和推行的社区照顾就含了这种意义。

(三)残疾人的社会参与理论

1.回归社会主流理论

由回归社会到回归社会主流,是国外残疾人社会工作在认识深化上的具体表现。对前者,人们论述较多;对后者,人们论述甚少。因此,我们着重对后者进行具体阐明。[24]

(1)回归社会主流的提出。

社会主流作为口号提出,并作为一项社会运动,则起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丁启文说:“残疾人解放浪潮则与许多功勋卓著的反法西斯战士在‘二战’中受伤了残疾了,战后要求受到公平待遇、要求参加社会生活、要求回归主流社会密切相关。”[25]

社会主流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残疾人为争取参与生活的机会平等的权利时提出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争取人权的社会运动此起彼伏,虽然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一直是这一时期人权运动的主流,但这种斗争的策略被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所采纳和仿效。尤其是社会留下许多反法西斯的残疾军人,他们不但被排斥在社会和文化生活之外,而且实际上是被拘囿于安养机构之中。真可谓“众多因素造成残疾人数日益增多并把残疾人排挤到社会的边缘。”为了获得参与机会平等的权利,他们强烈要求回归战后“社会主流”中去。从此,这个口号就被国际社会的残疾人为争取自身的权益而广泛使用,并作为一项社会运动。

马良在《新残疾人观念的变迁和中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一文中认为,残疾人运动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在种族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两大民权运动之后,残疾人也开始了争取权利的运动,特别在20世纪60—70年代“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oion)的社会运动及其所产生的立法的影响下,残疾人的声音才逐渐被人们“听见”,迫使每个人反思关于残疾的观点和社会给残疾人造成的障碍。这种运动使得残疾人开始朝着“过着正常生活的正常人”的目标迈进。

正如《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所指出的:“残疾人往往带头使人们进一步理解机会平等的过程。他们自己倡导了把残疾人融合到社会中去。”又指出:“社会应该充分调动他们的才能投入社会变革,而不是提前给他们退休金或资助。”还指出:“在世界各地,残疾人已经着手组织起来,呼吁自己的权益。残疾人组织对于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必须给予大力支持。”

(2)回归社会主流的含义及其措施。

回归社会主流,是指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建设,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的过程。

对于残疾人回归社会主流的问题,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高度关注,并提出了不少富有创新性的建议和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是:

首先,促进对残疾人权益的理解,避免加深传统陈腐观念及偏见。“在许多国家,实现世界行动纲领宗旨所规定的各项目标的先决条件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向全体人民提供广泛的人道主义服务、重新分配资源和收入以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如果不采取有效的行动,残疾人问题所产生的后果将会对发展造成更多的障碍。因此,各国在拟订总体发展规划时,应该包括种种刻不容缓的措施,预防残疾的形成,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并使残疾人得以享有机会平等,这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应该寻求所有大众宣传媒介的合作,针对公众及残疾人本身进行宣传,以促进对残疾人权益的理解,避免加深传统陈腐观念及偏见。”

第二,充分认识残疾人参与正常生活的潜在力量。“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可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和取得平等权益的最大障碍。我们看残疾人,应该着重看残疾人所具备的能力,而不是他们的残疾。”“会员国确保残疾人有机会充分发挥他们创造性的、艺术上的和智慧方面的潜力,这不仅是为了他们本身的利益而且也是为了造福社会。为此目的,应确保他们享有文化活动。必要时,应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心智或感官受损者的需求,如聋人助听器、盲人点字印刷书籍和盒式录音带以及适应个人智力的阅读材料等。文化活动的领域包括舞蹈、音乐、文学、戏剧和造型艺术等。”

第三,消除妨碍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种种障碍。“这些残疾人应该享有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同等的机会。但是往往由于社会上一些物质的和社会的阻碍,使残疾人无法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因而他们的生活就处于不利地位。”“许多残疾人之所以不能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是由于诸如门口过于狭窄,轮椅不能通过;建筑物、公共汽车、火车和飞机的台阶无法登上;电话和电灯开关够不着;卫生设备无法使用。其他障碍也同样可把他们排除在外,诸如听觉有缺陷者无法与人交流;视觉有缺陷者无法阅读书籍。这类障碍是由于无知和缺乏关心造成的;尽管其中多数障碍只要通过仔细规划,花费不大的代价就可以避免,但却仍然存在。”

第四,政府和社会负有让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责任。“社会一般来讲仅仅适合于那些身心完好无损的人。但是必须认识到,尽管有了各种残疾预防的措施,总还会有许多人有缺陷、有残疾。因此,社会有必要认清和消除妨碍这些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障碍。各国政府有责任保证有残疾公民也分享到发展计划所带来的好处。每个社会的综合规划和行政结构中都应包括为此目的而制定的各种措施。”“无论在什么地方,处理致残后的种种后果的最终责任,都要由各国政府来承担。政府应该担当领导责任,促使人民认识到,让残疾人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每个个人和整个社会都能得到好处。政府还应保证,那些因重残而确实不能自立的人也有机会取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生活水平。非政府组织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协助政府,可以提出残疾人的各种需求,可以建议适当的解决方法,也可以提供一些服务来辅助政府所进行的各种服务。”

2.增能理论

“增能”一词是社会福利界的用语,是从“empowerment”翻译过来的,又可译作“充权”或“赋权”,意思是让人有更强、更多的责任感,有能力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增能”一词的使用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所罗门(Solomon)提出对被歧视的美国非洲裔黑人增能的工作,从而把增能注入了社会工作甚至社区工作的议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增能已成为社会工作领域提倡的重要价值观念和工作模式之一。

增能理论是以人的潜能发展为基础,关注人的基本价值实现的理论。许多关于残疾人、老人的供养及照顾理论在把服务对象看作是脆弱的一群时,忽视了人是有潜能的、是可以改变的这一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观念。增能理论则站在人的发展的立场上,认为通过一定的方法,残疾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他失去的机体的、社会的功能,并有助于他们进入一般的、正常的社会生活。增能理论不但能增强残疾人原来丧失的机能的功能,而且可以增强他们对生活的信心,甚至可以减轻他们对社会的“拖累”。按照增能理论的理解,增能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康复可以使残疾人已丧失的功能得以恢复,教育和训练可以发掘他们的潜能,外界生活、活动条件的改善可以减少他们表现自己能力的障碍,等等。由上可知,增能理论对于社会工作实践的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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