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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实体的本体论地位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这些问题都涉及抽象实体的本体论地位。这里限于篇幅,只讨论虚构人物和类、属性、关系等共相以及理论实体的本体论地位。迈农认为,有些人由于偏重于研究现实之物,因此往往把非现实之物看作虚无,并进而认为非现实之物不是科学的研究对象,至少认为对非现实之物的研究是没有科学价值的。观念对象虽然不是现实地存在着,但它们是心智或思想的对象。

第二节 抽象实体的本体论地位

前面谈到,关于抽象实体的本体论地位的问题也是语言和实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抽象实体(abstract entities),既包括作为单称词项出现的虚构人物的名字的指称对象,如“哈姆雷特”、“福尔摩斯”、“皮加索斯”(Pegasus)等词的指称对象,也包括以普遍词项的形式出现的类、属性、关系、命题等等的指称对象,还包括理论名词的指称对象。我们知道,词项是用来给事物命名的,单称词项为个别的、具体的实体提供专名。这方面的争论主要涉及虚构人物的名字的指称对象的本体论地位。例如,“哈姆雷特”、“皮加索斯”等等专名都是单称词项,它们在莎士比亚的剧本或古希腊的神话中各自具有特定的意义,然而它们具有指称对象吗?如果它们具有指称对象,其本体论地位又是如何呢?至于普遍词项的指称对象,争论也很多。当我们说:“乔治是一个人”,我们自然是把乔治看作一个存在着的实体;而当我们说:“人是一种动物”,是否我们也能同样地把人这个类看作一种存在着的实体呢?在“猩红色是一种鲜艳的颜色”这个陈述中,是否我们能把“猩红色”这种属性看作是一种存在着的实体呢?就那些表示理论实体的普遍词项而言,是否能把包含有理论词项的陈述还原为包含有经验词项的陈述呢?如果不能这样做,那么这些理论词项的性质又是什么呢?是否它们只不过是科学研究的工具,而没有任何本体论地位?此外,数字所代表的数,语句所表达的命题,它们是否具有各自的本体论地位呢?所有这些问题都涉及抽象实体的本体论地位。这里限于篇幅,只讨论虚构人物和类、属性、关系等共相以及理论实体的本体论地位。

首先,我们考察虚构人物的本体论地位问题。在现代西方哲学家中,头一个比较详细地探讨这个问题的,是德国哲学家迈农,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反映在他的“对象理论”之中。迈农的对象理论发源于他的老师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我们在上一章已经谈到,按照布伦塔诺的观点,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基本特征,意向活动总是以某个具体的或抽象的事物作为它的对象。例如,一个人看、听、嗅某种东西,就是以这种东西为对象;同样地,一个人想象、思考、假设某种东西,也是以这种东西为对象。迈农接受了布伦塔诺的这个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他的对象理论。迈农认为,有些人由于偏重于研究现实之物,因此往往把非现实之物看作虚无,并进而认为非现实之物不是科学的研究对象,至少认为对非现实之物的研究是没有科学价值的。在迈农看来,这种看法是不恰当的,因为非现实之物也是对象,忽视对它们的研究就会不了解“观念对象”的重要意义。观念对象虽然不是现实地存在着,但它们是心智或思想的对象。例如,同和异之间的关系就属于观念对象,数字所代表的数也是观念对象。我们的观念、判断、计算、假设等等理智活动往往涉及这样的观念对象。它们确实不是现实地存在着(existien或exist),然而它们毕竟虚存着或者潜存着(bestehen或subsist)。对于哈姆雷特这个观念对象,我们不能与他交谈、打牌,然而我们能够想象他和思考他,我们知道他是莎士比亚的一个剧本中的重要角色。迈农认为,指称一个潜存的对象,并不等同于指称某种虚无(nothing),不能把指称这个概念局限于指称实存的东西。在他看来,传统的形而上学只研究“作为有的有”(being gua being),也就是只限于研究存在之物或实存之物,而没有包括所有现存的和虚存的对象。他说:“然而,存在之物的总和,包括已经存在的和将要存在的东西,比知识的对象的总和无限地小得多。”[11]这就是说,实存的东西的全体与虚存的东西的全体相比是不可比拟地少得多。在知识的“对象”是非现实的情况下,它们至少在下述意义上是虚存的:即它们能够被思维,能够被谈论,因此,“圆形的方形”这些从逻辑上说不可能有的对象也是虚存的。

迈农还把严格意义的“对象”(object)和“目标”(objective)区别开来。一切心理活动都指向一定的对象,可是只有认识活动(认识、相信、假定等等)的对象才是目标。例如,我们看见的某个东西,譬如说一只猫,那么这只猫便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对象。而当我们假定或判断“猫在席上”(The cat is on the mat)时,我们假定或判断的便是“猫在席上的存在”(The being of the cat on the mat)。因此,除了严格意义的对象,还有另一类特殊的对象,它们是认知活动的对象,例如“猫在席上的存在”或“猫在席上的非存在”,迈农把这一类特殊的对象称为“目标”。严格意义的对象(例如猫或席)存在着,而“目标”(例如“猫在席上”或“猫不在席上”)则不是存在着,而是虚存着,只要这个判断是真实的。迈农认为,就某种意义上来说,目标本身也能起与严格意义的对象相同的作用。例如,如果我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对?人存在着是真的”,那么,“对?人存在着”这个目标与我所作的这个判断的关系,相同于猫和席这些对象与我所作的“猫在席上”这个判断的关系。因为,我所作的这个判断的真假不取决于对?人,而取决于“对?人存在着”。

迈农还提出“如此的存在”(Sosein)不依赖于“存在”(Sein)的原则,其意思是,一个对象可能具有这种或那种性质,而这一点与它的存在无关。例如,“圆形的方形”这种东西是不存在的,但仍可以说这种东西具有既圆且方的性质。因此,对于那些虚构的、非现实的事物(如“皮加索斯”或“飞马”),我们仍然可以作出或真或假的判断。例如,如果说“皮加索斯是一匹马”,那么这个判断是真的;而如果说“皮加索斯是一只鸭”,那么这个判断便是假的。皮加索斯具有马的性质这一点,并不以它是否存在为转移。因此,迈农认为,皮加索斯的“如此的存在”,即它具有某些特性,是不以它的“存在”为转移的。

按照迈农的观点,一个判断尽管包含一个或几个这样的词,如“圆形的方形”、“皮加索斯”、“哈姆雷特”等等,它们指称某种并不存在、只是虚存的对象,但这个判断仍是有意义的,是可真可假的。他说,一个不存在的东西(Nichtseinde)至少可以作为那种涉及这种东西的非存在(Nichtsein)的判断的对象。例如,为了表明没有既圆且方的东西,我们可以说“圆形的方形是不存在的”。他还认为,一个目标可以是存在的目标,也可以是非存在的目标,“皮加索斯存在着”这个判断所说的是存在的目标,而“皮加索斯不存在”这个判断说的则是非存在的目标。其中任何一种目标都与它的对象(皮加索斯)保持一定的关系。

迈农的这种对象理论对弗雷格和早期的罗素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弗雷格较少讨论虚构人物的本体论地位问题,罗素则花了不少精力从事这个问题的研究。罗素在撰写《数学原则》(1903)的时期里,接受了迈农的观点,认为语言在实在中具有它的非语言的对应物,也就是说,我们所思考的任何对象都具有它的存在。在他看来,可以把任何一个被提及的事物看作一个名词,而任何名词都可以作为命题的逻辑主语,对任何一个可以作为命题的逻辑主语的事物都可以命名。因此,与迈农一样,他当时也认为,从原则上说,我们不仅可以用名称去指称任何存在于一定时间地点之中的个别事物。而且可以用名称去指称形形色色的抽象事物,还可以用名称去指称那些并不存在的事物,如神话中的“飞马”、“独角兽”等等,甚至可以用名称去指称那些从逻辑上说不可能有的事物,如“最大的系数”、“圆形的方形”等等。

可是,此后不久,在《论指示》(1905)一文中,罗素就放弃了这种观点,认为原来那种看法会导致自相矛盾。以“圆形的方形并不存在”这个命题为例。罗素承认这是一个有意义的命题,可是,他又指出,如果真的有“圆形的方形”那样的东西,它就一定存在着;我们不能起初假定有这种东西,然后又否认这种东西的存在。在《数学原理》(1910)中,他指出我们不能把“圆形的方形并不存在”这个命题看成对某种被称为“圆形的方形”的客体的存在的否定。他说:“如果有那样一种客体,它就一定存在着。我们不能起初假定有某种客体,然后又否认这种客体。”[12]

后来,在《逻辑原子论的哲学》等论文中,罗素进一步强调不能用“飞马”、“独角兽”之类的虚构事物当作命题的成分。他说:“‘独角兽不存在’、‘最大的有限数不存在’之类的命题完全是有意义的,是一些十分素朴的、真实的、正当的命题。但是,如果独角兽是命题的一个成分,情况就不是如此。因为,显然可见,只要没有独角兽,它就不可能是一个成分。由于命题的成分和相应事实的成分当然是相同的,既然事实上独角兽不存在,那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独角兽不是事实的一个成分,因为如果有任何一个以独角兽为其成分的事实,那就有独角兽。独角兽不存在,这个事实就不是真的。”[13]

后来,蒯因继承和发展了罗素关于虚构对象的观点,对虚构对象的存在问题采取否定的态度。他说,有些哲学家认为,在与我们使用的单称名词(例如专名)相对应的事物中,有些事物(例如“皮加索斯”或“飞马”)虽然不具有在时空中的现实“存在”(existence),可是具有另一种形式的存在,即“有”(being),它使与之对应的单称名词具有一定意义。还有些哲学家认为,飞马的存在是一种未实现的可能性,当我们说没有飞马时,我们是说——用比较精确的字眼来说——飞马不具有现实性这种特殊的属性。说飞马不是现实的,这在逻辑上相当于说巴特农神殿不是红色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是谈论某种对其存在没有怀疑余地的事物。

蒯因不同意这些观点,并提出两条反对意见。头一条反对意见是,这些哲学家滥用了“存在”一词。他说,按照我们通常使用“存在”一词的用法,当我们说飞马不存在,其意思无非是说根本没有飞马这种东西。如果飞马存在,它自然要存在于时空之中。可是,这只是因为“飞马”一词有时空的意义,并不是因为“存在”一词有时空的意义。这些哲学家却违背“存在”这个词的通常用法,一方面承认飞马并不存在,另方面又违背我们说飞马不存在的意义而坚持说有飞马。另一条反对意见是,这些哲学家把意义和指称混为一谈,他们认为,如果一个单称名词在被使用时要具有意义,它就必须是某种东西的名称,也就是说,必须有某种东西是这个名称所指称的对象。蒯因认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早已批驳了这种观点,这个理论清楚地表明,我们可以有意义地使用某些似乎是真的名称而不必设想有如此命名的事物。他说:“一旦应用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以分析那些叙述有无的语句,所得结果中就不再包含任何语词去冒充我们不知其有无的事物的名称了。”[14]

与蒯因不同,塞尔对罗素关于虚构人物的观点持批判态度。在他看来,我们应当把虚构人物的存在和真实人物的存在区别开来。与真实人物不同,虚构人物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可是它们确实存在于寓言、神话、小说等等中,不能因为它们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就进一步否定它们在寓言、神话、小说等等中的存在。塞尔认为,在关于现在世界的言谈中,代表虚构人物的语词是没有指称的,可是在关于虚构世界的言谈中,它们却是有指称的。例如,当有人提到“罗米欧”与“朱丽叶”时,我们就明白这两个专名指的是莎士比亚戏剧中的两个重要人物。因此,他说:“存在的原则在下述这个范围内是有效的:在关于真实世界的言谈中,我们只能指称那些实际存在着的事物;而在关于虚构事物的言谈中,我们能够指称那些在虚构中存在着的事物(如果虚构故事中也谈到真实世界的事物,那也可以指称这些事物)。”[15]

其次,我们考察类、属性、关系等共相或普遍词项的本体论地位问题。粗略说来,在这个问题上有三种观点。其一是唯名论者的观点,他们认为这些共相或普遍词项仅仅是词项或名称,而没有指称对象。其二是实在论者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这些词项是名称,它们必定有所命名的对象,在世界上存在着具体的实体,同样地也存在着抽象的实体。例如,“人”这个普遍名词或普遍词项所指的不是个体的、具体的人,而是所有的人都共同具有的性质或本质,本质也具有其存在,尽管不能把这种存在还原为个人的存在。其三是概念论者的观点,他们在唯名论和实在论之间持一种中间立场,一方面同意实在论者关于普遍词项必定指称某种东西的观点,另方面又同意唯名论者关于普遍词项并不指称“实在的”实体的观点。他们主张普遍词项仅仅指称普遍的概念或观念。

在现代语言哲学家中间,弗雷格和蒯因对此作了较多的论述。弗雷格侧重于研究概念、关系等等抽象实体。他从实在论立场出发,承认这些抽象实体的存在。主张把表示概念的概念词、表示关系的关系表达式跟概念、关系本身区别开,认为概念、关系等等是某种特殊类型的抽象实体,它们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在他看来,逻辑和数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这些客观的实体之间的形式关系,正是因为这些研究对象具有这种客观性质,才能保证逻辑和数学在实际经验中得到应用。由于弗雷格持这种实在论立场,因此他的逻辑主义观点不同于数学中某些逻辑主义者的形式主义观点,因为后者认为数只是一种记号,数学只是一种用记号玩的游戏,数学中的概念及其关系和推理规则都是人们随意约定的。

在共相问题上,蒯因在20世纪30~40年代持唯名论的立场,否认属性等抽象实体的本体论地位,主张尽量少用属性之类的抽象概念。他说,有些哲学家认为,既然有红的玫瑰、红的晚霞、红的房子等等,而它们又有某种共同之处,即它们都有红色这种属性,因此属性这种东西肯定是有的。蒯因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它是“形而上学的一个特征”。在他看来,我们可以承认有红的玫瑰、红的晚霞、红的房子等等,而否认它们具有任何共同的属性,所谓它们具有某种共同的东西,这不过是一种通俗而又容易引起误解的说法。我们不能把抽象名词看作某种事物的名称,因为我们总可以用一个谓语表达式来取代它,而不认为它本身指称某种特殊的个别事物。蒯因不同意下述观点,即认为既然我们把“红色的”这样的词当作谓语使用,我们就有义务承认它是某种事物(“红色”这种共相)的名称。他认为这个观点仍旧是把名称和意义混为一谈,因为一个普通名词具有意义,这并不取决于它是某个事物的名称。我们可以认为“红的”或“是红的”这些谓词具有意义,但并不把它们每一个当作单一共相事物的名称。最后,他还反对把意义看作一种共相,认为我们可以说某个语句具有意义或者没有意义,而完全不必把意义看作某种抽象实体。蒯因在总结以上这些论点时说:“直到现在为止,我一直主张我们可以在语句中有意义地使用单称名词,而不必预先假定有一些用这些名词称呼的实体。我进一步主张我们可以使用某些普通名词——例如,‘属性’——而不必承认它们是某些抽象实体的名称。我还进一步主张,我们可以把某些语词看作有意思的,以及看作相互同义的或相互异义的,而不必默认有一个被称为意义的实体的领域。”[16]

50年代以后,蒯因放弃了这种唯名论观点,转到实在论立场上来。在《语词和对象》(1960)一书中,他详细阐释了他为何把类引入本体论。在他看来,把类引入本体论,这与把任何物理对象引入本体论没有什么不同。他说,我们之所以假定物理对象,是因为它简化了我们的日常知识;我们之所以假定分子和原子这些理论实体,是因为它们简化了我们的某些专门科学;我们之所以假定类这样的抽象实体,是因为它们作用于其中的那些体系具有说明的能力,而且相对说来也是比较简明的。因此,蒯因除了承认物理对象外,也承认类是数学说明所必需的,承认像类这样的抽象实体是数学真理的本体论基础。

最后,我们考察理论实体的本体论地位问题。所谓“理论实体”,指的是原子、电子、质子、光子、场等等。关于它们的本体论地位,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逻辑实证主义者和历史社会学派从不同的论据出发,否认理论实体的客观存在,科学实在论者塞拉斯(W.Sellars)、斯马特(J.Smart)、夏皮尔(D.Shapere),普特南、克里普克等人则肯定理论实体的客观存在。他们大多明确表示自己的实在论立场,从指称理论或意义理论的角度对理论实体的客观存在作出论证。

塞拉斯主要是从传统的指称理论的角度论证理论实体的存在。在他看来,讨论理论实体是否存在,也就是讨论科学理论名词是否具有指称,是否有任何实体能够满足科学理论名词所要求的种种标准。以分子这个理论实体为例。他说,为了确定分子是否存在,我们就需要了解是否有任何事物能够满足“分子”这个理论名词所要求的种种标准。用数理逻辑的符号来表示,那就是(1):(EX)(X是P1,P2,P3,…,Pn);在这里,P1,P2,P3,…,Pn指的是X要成为分子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假设(1)是某种理论(例如动力学理论)中的一个命题。按照这种理论,如果我们知道某个观察命题是真的,比方说,如果我们知道“现在这个房间里存在着一种正在爆炸的气体”这个命题是真的,我们就有权利说某种理论实体存在着,在这个例子里,我们就有权利说有一组分子存在着,这种气体就是由这些分子组成,而这些分子正在从一个共同的中心向四周扩散。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知道有某种气体存在着,同时也知道断定那种气体由分子所组成的动力学理论是正确的,那我就知道分子存在着。概括说来,要知道某种理论实体存在着,我们需要知道下述三点:一、某些关于存在的命题是真的;二、有某种理论说明,如果这些观察命题是真的,那么这种理论实体就存在着;三、上述这种理论是一种正确的理论,它适合于解释所观察到的这种现象。

普特南也从指称理论的角度论证理论实体的实在性,但他所依据的不是传统的指称理论,而是他和克里普克所倡导的“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按照他的这种指称理论,我们用以界说科学名词的摹状词与这些科学名词本身并不是同义的。我们在确定科学名词的指称对象时,不是根据我们关于科学名词所指称的对象的知识或信念,而是根据我们和这些对象之间历史地、社会地形成的传递链条。以“电子”这个科学名词为例,他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完全符合于玻尔关于电子的描述,我们不是根据玻尔关于电子的描述来确定“电子”这个科学名词的指称对象,我们现在之所以把那种与玻尔所说的“电子”大致相同的东西称为电子,是由于有一条历史的、社会的传递链条把不同的研究者与这个名词所指的对象连到一起。因此,尽管我们对电子的理解与玻尔对电子的理论描述不同,但这个名词所指的对象是相同的。由此出发,普特南强调成熟的科学理论的名词是有指称的,认为如果不是如此,我们就不能运用包含有这些理论实体的科学理论来说明现象。

夏皮尔主要从意义理论着眼来探讨科学名词的指称,即理论实体的本体论问题。他既反对逻辑实证主义者把科学名词的意义看作是固定不变的,也反对历史社会学派把科学名词的意义看作随科学理论的改变而改变。他基本上赞同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主张的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但又有些分歧。这就是他不赞同传统的意义理论和历史的指称理论的下述共同观点:要保持科学发展的连续性和科学理论之间的可比较性,科学理论之间必须有某种共同的东西。传统的意义理论认为这种共同的东西是“本质标准”,历史的指称理论认为这种共同的东西是通过固定的指称实现的。夏皮尔则认为,要说明科学理论之间的连续性,并不需要假设某种共同的意义或共同的指称。在他看来,唯一能够提供连续性的东西,是把后继的思想同它的先起的思想联系起来的“理由”,即“推理链条联系”。例如,对于“电子”这个科学名词的意义,就要由从斯托尼对电子的看法,经过汤姆逊的看法,一直到费因曼的看法这条链条来确定。我们在其中每个阶段都有理由把以前归于电子的某些属性取消或修改,也可以引进其他属性。由这样一种推理链条联系起来的一簇标准,就是“电子”这个科学名词的意义。与此相关,夏皮尔还以下述方式论证理论实体的存在。他说,“A存在着”这个命题至少包含三点意思:第一,A可以与其他存在物相互作用;如果理论实体只是理论虚构,它们就作不到这一点。第二,A必然具有某些特性,它们可能增加、减少或变化。理论实体具有这样的特性。如果它们只是理论虚构,它们就不可能具有这样的特性。第三,说A存在着,这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它提出各种相互竞争的理论。科学史上对理论实体确实提出了若干相互竞争的理论,这也证明理论实体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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