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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与意指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意义理论中,意义与意指的关系问题是维特根斯坦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与这些人的看法不同,维特根斯坦反复强调,表达式与意义之间的联系不是由一种意指或意谓的心理活动建立起来的。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它设定意指存在于某物之中。维特根斯坦却认为,不能从这个事例中得出“暗示N”这个表达式意指这样举止、感觉这个、想像这个等等。

第四节 意义与意指

在意义理论中,意义与意指的关系问题是维特根斯坦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有些人把意义和意指这种心理活动联系起来考察,认为意义是一种在心理上进行意指、暗示或提示的活动。在他们看来,这些心理活动与语言活动密切相连,只有通过这些心理活动,语言才能发挥其作用。如果没有这些心理活动,我们的语言似乎是僵死的。语言符号的惟一功能就是引起这样一些心理活动。他们认为语言活动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无机的部分,即对语言符号的操作;另一个是有机的部分,可以称之为对符号的思考、理解、意指等等。后一类活动似乎是在心灵这种奇特的媒介物中发生的,心灵机制能够产生一种不能由任何物质机制产生的效果。例如,我能够想像一个不在场的人,我能够想像他的一举一动,在我对他所作的评论中“意指”他,尽管他离我们十万八千里或者甚至已经死去。

维特根斯坦举出许多事例,说明这些人是怎样看待意指或暗示活动的。例如,威廉·詹姆斯说过,一个人在说出一个句子的开头部分时,就已怀有说出这整个句子的想法。换句话说,这个人在说出这个句子之前,他已经有了说出这个句子的意图,明白所要说的这个句子的意义(v.11,p.123,§123)。又如,当我向某个人说:“我现在用口哨给你吹奏这个主旋律”,此时我已有吹奏这个主旋律的意图,知道我打算吹奏什么(v.11,p.123,§123)。又如,当人们用手指着一张白纸时,如何把意指它的形状与意指它的颜色区别开。人们可能说,区别在于我们在这种场合下意指不同的东西;意指在这里应当是一种在我们指示时发生的意识过程。在这些事例中,人们似乎清楚地知道他所意指的是什么,但在另一些事例中,别人可能很难弄清楚我所意指的是什么。例如,如果我有两个同名同姓的朋友,当我给其中一个朋友写信时,别人(甚至我自己)却难以确定我是给其中哪个朋友写信,因为,我在信中尚未写出他们的住址,信中的内容对他们两个都适合,如此等等(v.11,p.124,§7)。又如,如果我用说出“abcd”意指“天气很好”,别人如何理解“abcd”这一串声音的意义就是天气很好呢?(同上,§6)可见,“我用这个意指什么?”这个问题,是一个最令人感到迷惑不解的问题。

在这些人看来,意义是一个与说话相伴发生的过程,它可以被翻译为另一个符号,在这种意义上,它与那个符号是等值的。假定某人习惯于在每次说出一个德语句子时,又在心里说出一个英语句子。如果根据某种理由把那个没有说出的句子称为那个已说出的句子的意义,那么意指的过程就是那个与说出的过程相伴发生的过程,也就是那个它本身可以被翻译为外在符号的过程。或者,在我们大声说出任何一个句子之前,我们仿佛以“旁白的方式”对自己说出它的意义。他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称之为意义的东西是一个特定的意识过程,它与语言表达同时、在前或者在后发生,它本身是某种语言表达,或者可以被翻译为那样的语言表达。

与这些人的看法不同,维特根斯坦反复强调,表达式与意义之间的联系不是由一种意指或意谓的心理活动建立起来的。有些人认为,如果我们用一个表达式意指某种东西,我们就完成了一种意指行为。维特根斯坦曾经赞成这种观点,他也认为在说出一个词或一句话而不意指任何东西(例如在语言练习中)与有意义地说出一个词或一句话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完成了一种意指行为,即一种有意向的意识活动。可是,在后期写出的《哲学研究》中,他却借助于一些实例和论证批驳了这种观点。他指出,如果说按照这种观点,词是任意的符号,词与心理行为的联系是靠意指活动建立起来的,那就可以反问:为什么人们难以用“a b c d e”这个任意的符号去意指“明天多半会下雨”这种意思,也难以用“这里很冷”这个符号去意指“这里很暖”这种意思。可以看出,表达式与意义的联系不是靠意指活动建立起来,而且也不能把意指活动称为一种心理活动。他说:“没有什么比把意指称为一种心理活动更为荒谬的了,除非他的目的是要制造混乱。”(v.8,p.243,§693)

维特根斯坦强调意义不是一种心理活动。例如,当我说“到这里来”时指着A,而站在A旁边的B朝我走过来。我说:“不,A应走过来。”试问:是否应当把这句话理解为它传达了我的一种心理状态?维特根斯坦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v.1l,p.127,§21)。又如,为了表达我的意指行为,我不说“我指的是他”,而说“我谈论的是他”。在这种场合下,“我指的是他”,其意思大致就是“我谈论他”,而不是“我指着他”。他说:“当我谈论他的时候,在我的话语和他之间自然而然地存在着一种联系,但这种联系处于话语的使用中,而不是处于指示的行为中。指示本身只是一个手势,它在语言游戏中可以指向句子的使用,从而显示出所指之物。”(v.11,p.128,§24)在他看来,促使我们认为我们所说的话的意义从本质上说就是我们以上描述的过程的那种东西,就是“说某种事情”与“意指某种事情”这两种表达式之间的相似之处,这两种表达式似乎涉及两个平行的过程。有人说,我看着他,用这种方式表示我意指的是他。维特根斯坦否认这种说法,因为“‘意指’并不是一种全部地或部分地在于说出‘意指’的活动”(v.11,p.12,§19)。有人认为,你意指钢琴演奏,是因为你想到钢琴演奏,你在这封信里用“你”这个词意指这个人,是因为你在给他写信。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它设定意指存在于某物之中。总之,他认为把意指看做一种心理活动,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对于如何进行暗示,有人举出这样一个事例:如果我用一种评论来暗示N,那么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我可以让这种暗示表现在我的目光、我的面部表情等等之中。为了表明你理解“暗示N”这个表达式,你可以作这样一些描述:首先是情景,接着是一个人所说的话,也许还有他的目光等等,然后是暗示者所要做的事情。如果你把自己在作出评论时的感觉、想法等等告诉别人,那么它们可能使这幅典型的暗示图画完整起来。维特根斯坦却认为,不能从这个事例中得出“暗示N”这个表达式意指这样举止、感觉这个、想像这个等等。有人补充说,还必须有一条红线把所有这些现象贯穿起来,这条红线可以说和它们都绞缠在一起,很难分辨出来。维特根斯坦却认为情况并非如此,他说:“‘我暗示他’大概就是:我原来以为,有人在听到这些话时应该想起他。但是,‘我原来以为’不是一种对心理状态的描述,并且‘理解到这指的是N’也不是这样的描述。”(v.11,p.129,§26)

维特根斯坦反复强调:“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通过我们对它的使用而被表征的。意义不是一种与表达式相伴出现的心理现象。”(v.6,p.87)人们在哲学讨论中经常说出一些用以论证表达式的用法的话语,如“我认为我用它意指某事物”或者“我肯定我用它意指某事物”。维特根斯坦认为这些语句根本没有对我们作出任何论证。他举出这样一个事例:设想在国际象棋游戏中,某人在白色棋王之上放上一个纸冠,而没有改变这个棋子的下法。如果这个人对我说,在他看来,这个王冠在这种游戏中具有一种意义,但他不能用规则表达这种意义,那我会说,只要这个王冠没有改变这个棋子的下法,它就不具有我称之为意义的那种意义。

对于“意义是不是一种体验?”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也作了断然的否定。他说:“一个词的‘意义’,不是在说出或听见一个词时所具有的体验;一个句子的‘意思’不是那些与词相伴出现的体验的组合。”(v.10,p.73,§361)在他看来,“意义”是一个原始概念。“这个词意指这个”这种形式是这个原始概念的一部分,也就是说,通过指示动作来解释一种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就某些词而言,这种形式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不过,一旦把这种形式扩大应用于其他某些词,就可能出现困难。

与此相关,维特根斯坦还考察了词的原始意义和派生意义的问题,他举了这样一个事例,某个人在童年的时候,每星期二教他的是一位胖老师,每星期四教他的是一个瘦老师,于是他说星期二胖而星期四瘦。在这个事例中,对于“胖”和“瘦”这两个词意指什么,只能按照通常的方式加以解释。他说:“是否人们可能在这里谈论一个词的‘原始’意义和‘派生’意义?——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这个词的解释都是对原始意义的解释,只有对那些知道它的原始意义的人来说,这个词才可能有它的派生意义。这就是说,派生意义就在于此时把一个具有这种原始用法的词应用于一个新的环境。”(v.10,p.152,§797)这就是说,在这个范围内,可以把派生意义称为“比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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