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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本质

时间:2022-09-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第二个问题,其答案是对象造成了人的不自由。然而,不自由的根本性问题不是人的此在生存的那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对象,虽然这些对象构成了使人不自由并追求自由的直接动因。然而,这一实现行为并未使我们完全地自由于对象世界,反而使我们陷入了更为深层更为广阔的不自由困境。

要思索现实的自由和理想的自由,首先得思索哲学的自由哲学的自由。只有从哲学出发,以哲学的头脑来思索自由,才能弄清理想的自由的实质。

那么,什么是自由呢?

自由即是人在不自由的存在场域中对自己的此在生存的对象性企望行为的历史化蔓延。

自由首先是属人的,并且只属于人,人之外的一切都无自由可言,或者说无所谓自由。不仅如此,自由是属于人的生存的特殊时空框架的,是人在现实生存时空框架中的一种自我要求性行为。因此,自由是人对此在生存的企望性行为。

这种企望性行为虽然从自己出发并要求(目的)于自己,却必要附丽于特定的对象,只有通过特定的对象,人的这种要求自己并目的于自己的企望性行为才得以体现、呈示,因此,自由是人对自己此在生存的对象性企望行为。

无疑,自由行为是一种现实行为,却不一定是一种实现行为,即或是一种实现行为,它只属于人的自己的此在生存,并不一劳永逸地属于人自己的彼在生存。因而,哪怕自由这样一种现实行为呈现为一种实现行为,也只是一种瞬时化的实现行为,它并没有获得、并且也不可能获得时间的根本保障。因为自由是属人的,而人始终在变迁之中(自我的或非自我的),人的无止无尽的变迁,构成人自己此在生存时空之点的无尽绵延。因而自由也就在这种无止无尽的绵延的时空之点中走向蔓延。这即是自由的特质。

人为什么要对自己的此在生存产生这样一种企望行为?人的这种对自我的企望行为什么要对象化到恃定的对象身上才可能得以显示?为什么人的这种对生存的企望行为却始终只能是一种漫延性行为?

面对第一个问题,其答案是人的不自由。人是不自由的存在者、生存者和生活者。人的不自由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的制约:首先,人不是孤立的存在者,不是一个人存在于一个世界,不是一个人拥有一个世界,它是与他者共享一个世界。其次,人不是自己诞生自己,人也不是自己养育自己,相反,人的生命是来源于自己之外的他者,人同样也是他者养育的结果。其三,人的能力是绝对有限的,仅靠自己的能力是根本不能存活下去,因而,人要能够存活下去,并且人要能够存活得好,则需要他者的扶助:人是因为他人而获得存在、获得生存、赢来生活的条件和便利的。由此三个方面,使人的存在遭受到了各种限制,人,天生的是不自由的存在者。在这种天生的不自由的存在处境中,人要享有自由,其唯一的方式就是追求自由,即把获得自由存在作为人的根本企望与努力目标。

面对第二个问题,其答案是对象造成了人的不自由。这里的“对象”是指人之外的一切,它包括自然宇宙、生命世界、地球生物、物质存在、他人、社会、制度、政治,甚至伦理、道德、教育、风俗、习惯、规范等等。因而,自由作为人的此在生存的对象性企望行为,是指人必须从此在生存出发,希望对现实地限制、制约自己得以自在敞开的所有对象性事物予以完全超越的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对对象性事物予以完全的超越,才可配享到其所企望的自由。所以,自由之人,永远是一种代价性努力,也是一种代价性过程。

面对第三个问题,其答案是人的不自由是无止境的,因而人对自由的企望性行为也是无止境的。人的不自由存在的无止境性,根源于人自己之外的一切存在物,都构成了人的自由的阻碍物,哪怕是最个体化和主体化的习惯,也是人的不自由的阻碍因素。比如对于一个习惯于懒觉的人来讲,他突然萌生要早起的冲动,于是决定第二天早晨六点准时起床,并且他为此做好了一切准备。但是,在第二天早晨5点58分,他醒来了。然而,六点钟他最终没有从床上爬起来,不是因为他不想起来,而是因为他想起来,但却没有最终的勇气和力量战胜他睡懒觉的习惯。在这里,习惯成为了他不自由的阻碍因素。造成人的不自由的因素的众多性和无止境性,自然形成了企望自由、追求自由的努力没有止境,没有终结。因为,哪怕你通过不懈的努力而获得了今天的自由,但今天的自由只能是今天的自由,它不可能完全移动或复制为明天的自由或一生的自由。因为明天与今天完全不同,因而,明天的自由只能靠今天继续争取,正如今天的自由是由昨天的奋斗创造出来的一样。自由永远是一种没有止境、没有间歇的存在的企望、生存的努力和生活的行动,自由永远在过程中,在道路上,在不断想望与奋进、不断开掘与斗争的人生进程中、社会进程中和历史进程中。

概括地讲,如上三个问题是一个相继追问、步步深入的运动过程:自由之于人,始于其不自由,不自由构成了自由行为的生生不已的动力、源泉。而人的不自由是来源于人的生存的不自主,来源于人所赖以生存的对象(如宇宙、自然、社会、他人、历史、文化、事件等等)外在于人及其生存,来源于对象对人的此在生存的限制性、条件性,因而,人对自由的追求行为必然要附丽于特定的对象。争取家庭自由,就得反抗父母的专制;要求社会生活自由,就得努力扬弃那一切限制自由的规范(即非人的政治内容、法律内容、制度内容、伦理内容等等)。然而,不自由的根本性问题不是人的此在生存的那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对象,虽然这些对象构成了使人不自由并追求自由的直接动因。但这些具体的存在物和对象性因素并不是静止的存在者,也不是以单纯的方式作用于人的此在生存,人赖以生存的对象世界本身是一个活的生命整体,这个生命整体而且包括人自身,包括人对自己此在生存的对象化企望行为。这就是说,人对自己对象化企望行为的实现行为(或非实现行为)都现实地构成了人此在生存的不自由的历史性条件,或者说人的生存和人所生存的对象世界是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的,它们之间的共互性作为实际的力量生成建构起一个更大的生命整体和历史运动形态,这就是其生存语义场,这一生存语义场对人的此在生存的自由行为建构起了最终不可自由的生存条件的历史化运动。正是因为此,人在其此在生存的历史化运动中,对自由企望的具体性实现(获得)的同时并没有对自由的真正意义的把握和占有,是因为这种表面的自由实现的背后,恰恰是对不自由的再一次高扬和丰富。比如,我们努力探索世界,也即是探索者对自由的追求;我们对世界的探索每深入一步,比如说爱因斯坦之于牛顿,玻尔之于爱因斯坦如此等等,也即是我们对自由的一次更高水平的实现。然而,这一实现行为并未使我们完全地自由于对象世界,反而使我们陷入了更为深层更为广阔的不自由困境。比如,牛顿认为世界(物质、运动、能量不损耗规律)是绝对的,只要我们掌握了这些规律,就获得了绝对的自由权力,但这种绝对自由权力却最终不能突破牛顿自己为自己假设的原理和规律。如果说在牛顿的想象中,这种因掌握了世界规律和原理而来的自由是绝对的话,那么在爱因斯坦那里,人的这种自由却只能是相对的,人即使掌握了世界(物质、运动、规律)的相对性真理,也只能获得相对的自由,但这种相对的自由则无法摆脱相对论的公设所指涉的规范。这样,在爱因斯坦那里,人的自由却比牛顿少了,人的不自由的世界扩大了,但爱因斯坦对世界的探索确比牛顿深入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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