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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可兼知的认识论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能所”与“知行”的关系是后期中国哲学的重要问题,“能所”关系涉及认识论的问题,“知行”关系则涉及道德之知和道德实践的关系问题。王夫之认为,感觉是由感官与外界事物相接触而产生的。可是思维所得到的却是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全面认识。然而他明确指出,“行”是基础。通过行可以获得知的效用,而知则不能获得行的效用。

“能所”与“知行”的关系是后期中国哲学的重要问题,“能所”关系涉及认识论的问题,“知行”关系则涉及道德之知和道德实践的关系问题。

王夫之首先利用改造佛学的“能”“所”范畴,把被佛学颠倒了的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纠正过来。他说:“所谓能者即思也,所谓所者即位也。”“所谓能者即己也,所谓所者即物也。”(《尚书引义》卷五)这是说,“能”是思维,即认识能力,是主体。“所”是认识对象,是客观事物,即客体。对于“能”和“所”的规定性,王夫之又进一步论述道:“乃以俟用者为所,则必实有其体;以用乎侯用,而以可有功者为能,则必实有其用。”(《尚书引义》卷五)这是说,等待认识的是认识对象(俟用者)必然实实在在有它的实体;作用于认识对象而有效果的是认识能力,也必然实实在在有它的作用。很明显,“所”是物质实体,是第一性的;“能”是认识作用,是第二性的。“能”和“所”的关系是:“因所以发能”,根据客观对象才得以发生主体的认识“能必副其所”(《尚书引义》卷五),主体的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对象。王夫之肯定了“所”是认识对象,“能”是主体认识,“能”是“所”的反映,“能”必须符合“所”。

王夫之指出,佛学也承认“能”与“所”的区别。但是他们是以能为所、以所为能,通过抹煞“能”“所”对立的手法,达到“消所以入能,而谓能为所,以立其说”(《尚书引义》卷五)的目的,即把客观对象归结为认识主体,然后又把认识主体说成是客观对象。他说,佛学主张“天下固无有所,而惟吾心之能作者为所。吾心之能作者为所,则吾心未作而天下本无有所”。就是说,在佛学看来,天下本来没有客观对象,所谓客观对象只是我心制造出来的。如果我心不去制造,天下根本就不会有客观对象。对这一说法,他驳斥说:“耳苟未闻,目苟未见,心苟未虑,皆得捐(弃)之,谓天下之固无此乎?越有山,而我未至越,不可谓越无山,则不可谓我之至越者为越之山也”(《尚书引义》卷五)。如果单凭我心的感知来断定天下万物的存在或不存在,这就是“三界惟心而心即界,万法惟识而识即法”(《尚书引义》卷五),把存在说成是被感知,而感觉就是存在。

从“能必副其所”的反映论出发,王夫之论述了认识的产生和认识的方法问题。他认为认识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形也,神也,物也,三相遇而知觉乃发”(《张子正蒙注》卷一),感官、思维和客观事物三者相耦合,便产生认识。王夫之认为,感觉是由感官与外界事物相接触而产生的。“由目辨色,色以五显;由耳审声,声以五殊;由口知味,味以五别。”(《尚书引义》卷六)又说:“天下固有五色,而辨之者人人不殊;天下固有五声,而审之者古今不忒天下固有五味,而知之者久暂不违。”(《尚书引义》卷六)由于色、声、味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所以人们才有共同的感觉。这说明感觉来源于客观事物,而不是“惟人所命”。但是需要通过目、耳、口等感觉器官的辨别,才能得出五色、五声、五味的感觉。

在王夫之看来,“耳与声合,目与色合,皆心所翕辟之牖也”(《张子正蒙注》卷四)。感官是思维活动的物质基础和认识外界的窗户,思维活动依赖于感官认识才能发生实际的作用,“无目而心不辨色,无耳而心不知声,无手足而心无能指使,一官失用而心之灵已废矣”(《尚书引义》卷六)。但同时,感官也必须有思维的统帅,才能产生认识。他说:“合,故相知;乃其所以合之故,则岂耳目声色之力哉!故舆薪过前,群言杂至,而非意所属,则见如不见,闻如不闻,其非耳目之受而即合,明矣。”(《张子正蒙注》卷四)在王夫之看来,主客观的结合,不仅是感官对客观对象的直观反映,还必须有思维的能动作用。如果心不在焉,就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王夫之还认识到,耳目所得到的是表面认识,“耳目但得其表”。如“声音之丽(附著)耳目,一见闻之而然,虽进求之而亦但(徒)然”,甚至于“为物所蔽”。可是思维所得到的却是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全面认识。他说:“心之愈思而愈得,物所已有者,无不表里之具悉;物所未有者,可使之形著而明。”(《读四书大全说》卷十)因此,必须把闻见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根据闻见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关系的理论,王夫之利用并改造了传统的“格物”和“致知”的范畴。他提出“知之方有二”,认识方法有两种:一是“博取之象数,远征之古今,以求尽乎理,所谓格物也”。广泛地获得自然现象和历史的知识,借以探求事物的规律,这叫作格物。二是“虚以生其明,思以穷其隐,所谓致知也”(《尚书引义》卷三)。通过抽象思维得出对于事物内在的本质认识,这叫作致知。王夫之指出,这两种方法,既各有侧重,又相辅为用。“大抵格物之功,心官与耳目均用,学问为主,而思辨辅之,所思所辨者,皆其所学问之事。致知之功,则唯在心官,思辨为主,而学问辅之,所学问者,乃以决其思辨之疑。”(《读四书大全说》卷一)王夫之强调指出,格物和致知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他说:“非格物,则知非所用而荡智以入邪。”(《尚书引义》卷三)如果致知而不研究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势必陷入臆想邪说。同时又指出:“非致知,则物无所裁(识别)而玩物以丧志。”(《尚书引义》卷三)格物不以思维为指导,就不能识别事物。

在认识论上,王夫之还提出了“行则知之”的知行统一观。他说:“知行者,致知力行之谓也。”(《读四书大全说》卷四)知和行既“相为对待”,是对立的,有区别的,又“不相为对待”(《读四书大全说》卷六),是统一的,互相作用的。然而他明确指出,“行”是基础。第一,只有通过“行”,才能获得“知”的功用,“由行而行则知之”(《读四书大全说》卷四)。又说:“且夫知也者,固以行为功者也。行也者,不以知为功者也。”(《尚书引义》卷三)意思是说,知是以行作为它的功用的,而行却不以知作为它的功用。也就是说,“行焉可以得知之效也,知焉未可以得行之效也”(《尚书引义》卷三)。通过行可以获得知的效用,而知则不能获得行的效用。因为“凡知者或未能行,而行者则无不知”(《尚书引义》卷三),所以说,“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周易内传》卷五上),行可以包括知,而知并不包括行。第二,行高于知。他说:“故以在人之知行言之,闻见之知,不如心之所喻;心之所喻,不如身之所亲行焉。”(《周易内传》卷五上)其结论是:“君子之学,未尝离行以为知也必矣。”(《尚书引义》卷三)王夫之反对“离行以为知”,就是肯定行是知的基础。但是他并不忽视知对行的作用,认为“由知而知所行”(《读四书大全说》卷四),格物、致知的作用就在于“知所行”,否则行就是盲目的。所以“知行相资以为用”,知与行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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