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企业上缴利税什么意思

企业上缴利税什么意思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依据产权形式的差别,可大体划分为以下类型:1.统收统支制。收入分配比例由双方商定并签定合同,政府有较强的行政影响。这个尺度不可能产生于以历史水平为基数的“一对一”的谈判,而只是产生于资产所有者、转让者、使用者的市场横向竞争。

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依据产权形式的差别,可大体划分为以下类型:

1.统收统支制。其规则由政府规定。企业既不负盈又不负亏。预算基本没有约束力,甚至缺少预算界限。

2.利润留成制。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由政府规定。企业部分负盈,但不负亏。预算约束很软。

3.委托承包制。收入分配比例由双方商定并签定合同,政府有较强的行政影响。上缴指标采取按历史水平加成方式确定。企业负亏程度有较大增加,少许负亏,以不严重影响职工收入为限。预算约束加强。

4.招标承包制。收入分配比例在竞争性招标中决定,并签订合同,政府行政影响减弱。历史上缴水平仍然是确定上缴指标的重要因素。企业基本负盈、负亏程度增加,可能显著影响职工收入,以企业不破产为限,但可能推动企业的改组和兼并。预算约束进一步加强。

5.按平均利润率承包制。收入分配比例在大范围竞争性招标中决定,并签订合同,双方基本上处于平等地位。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指标围绕平均利润率(在开始一段时间可以采用行业和地区平均利润率)确定。企业全面负盈、负亏程度进一步加强。部分不太重要的企业可以破产(当然这需要其他方面改革的配合)。预算约束较硬。

6.按市场资产收益率分配制。交易双方依资产交易方式的不同(股份、债券、借贷等),按不同的市场资产收益率(股息率、债券利率贷款利率等)决定收入分配。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资产转让者和使用者的企业,在全面负盈的同时,且负亏至企业破产,按法律规定清理为止。预算约束很硬。

在以上类型中,第1类型属于等级组织间的完全行政关系,第6类属于完全市场组织关系。第2至第5类型是第1类型向第6类型逐步过渡的形态。

近年来,企业改革中所出现的企业利润留成制相当于第2类型。利改税大致相当介于第2、3类型之间的形态。承包制推开后,大多数企业的承包形态相当于第3类型,少数实行招标承包和抵押承包的企业相当于第4类型。

具体地说,承包制中的政企收入分配有如下特征:(1)以前期上缴税利为本期承包上缴税利的基数;(2)就大多数承包形式,如递增包干、超收分成而言,本期新增利润的大头一般给了企业(如三七开,四六开);(3)规定了“歉收自补”,即因歉收不能完成上缴任务时,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往往难以兑现;(4)承包指标以合同形式确认,有些还经法律部门公证,至少在形式上受到法律保护。

与这些特征相联系,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中呈现出若干普遍性倾向。

第一,利税上缴额最小化竞争。由于“一对一”地按历史上缴水平确定上缴额。资金占用大体相同的先进企业和落后企业之间,上缴额差别很大。这种差别不仅表现在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之间,如固定资金大体相同的上海第二印染厂与北京印染厂,承包基数分别为1 000多万元和100万元[3];而且表现在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企业之间,如河北省沧州地区两个条件基本相同的磷肥厂承包的上缴额分别为26万元和2万元[4]

显然这里仍然存在着“鞭打快牛”的问题。假设某地方政府有A、B两个企业。

表9.1 A、B企业收入分配比较(万元)

注:按55%利税上缴率计算;当年新增利税部分上缴率为30%。

与上年相比,A、B两企业当年实现利税额增长速度相同(增长三分之一),新增利税上缴率相同,即30%。固定资产上缴率的差额由上年的3.3个百分点上升到当年3.9个百分点。就是说,在固定资产占用相同的情况下,经营好的企业比经营差的企业不仅要支付更多的资金成本,而且其差额愈来愈大。

这个结果对A、B两个企业的影响是非常不同的。在A企业看来,占用同样多的固定资产,既然B企业少缴可以得到认可,它多缴就意味着吃亏,而且随着多缴差额的扩大,它受到的损害递增。这显然降低了A企业的激励效率,引导A企业把努力转到向B企业低上缴水平的攀比上。对B企业来说,在A企业多缴的同时它能少缴,说明它占了便宜。它力图保证这个有利地位,甚至进一步降低上缴额。于是,不论A企业(先进企业)还是B企业(落后企业)都加入了利税上缴额最小化的竞争。

问题在于,缺少一个衡量上缴额谁多谁少的合理尺度。这个尺度不可能产生于以历史水平为基数的“一对一”的谈判,而只是产生于资产所有者、转让者、使用者的市场横向竞争。利税上缴额最小化竞争对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当然是不利的。不能说它不希望有一个合理的衡量尺度。但在企业经营状况差别悬殊时,若放弃以历史上缴水平为基数的纵向尺度,很可能出现先进企业少缴,后进企业又不能多缴,难以保证财政收入的不利局面。更基本的是,由政府运用某种方法测算某个横向衡量参数,如平均利润率,是成本很高的事情。且不论这类参数一般不可能测算准确(时滞就足以使计算失真),即使是准确的,若无企业间的竞争,也不能得到认同,企业仍然会抱怨参数定得过高了。

第二,隐瞒生产能力倾向。企业(特别是先进的和生产潜力大的企业)对付按历史水平确定承包基数,即所谓棘轮效应的另一种方式,是隐瞒实际生产能力。具体办法有:(1)降低开工率;(2)把部分利润打入成本;(3)把当年利润转入下年;(4)虚报等。降低开工率是最常用的办法。有些企业在全年利润计划已完成或接近完成时,用集中时间学习、旅游、搞文娱活动,以及放长假等办法,程度不同地压低生产水平。

防止和减少企业的瞒产倾向,依赖于政府对企业内部核算过程的监督和对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的掌握。在这两方面,政府都要遇到专业人员(主要是审计、会计人员)缺乏、动力不足以及行贿受贿等问题。进一步的困难在于,即使解决了人员和动力问题,在缺少资产市场评价体系条件下,事实上不可能确切掌握企业的资产现值。政府是从外部进入企业进行核查工作的,由于企业往往持某种不合作态度,政府对企业内部特殊情况的了解和特殊信息的处理,也要付出很高的费用。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隐瞒生产能力是“公开的秘密”,事实上得到政府的默认。政府通常的对策是适当抬高承包指标,以对由于企业瞒产带来的损失有所补偿。

第三,“多收多留”和投资重心下移的呼声加强。收入分配比例是影响企业激励效率的关键因素。若上缴份额过大,企业所得不足以抵补耗费,以至于无法满足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或者抵补后所剩无几,企业就没有多少积极性增收,甚至倾向于减产和怠工。反之,如果边际利税上缴率有所降低,并最终使全部利税上缴率稳定在较低的水平上,企业“多收多得”不仅体现于利税增量,而且体现于利税总量,企业的激励效率就可望得到显著改善。这个道理在多年企业改革的让利效应中得到证明,在承包制中也得到了更多的强调。承包推广后企业积极性的提高,让利依然是一个决定性的环节。承包制之所以比利改税收效显著,企业多得这一条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是,与以前的让利相比,承包制加强了利益与责任、风险的联系。

投资重心向企业下移也是支持企业多留的一个重要理由。传统的集中投资体制,客观上要求把企业创造的几乎全部经济剩余归于政府手里。当改革提出企业独立经营、自主发展的任务后,便会合乎逻辑地强调分散经济剩余,给企业以投资的能力和机会。企业不乏旺盛的投资热情,增强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加生产发展基金,从而降低上缴份额,总是企业向政府讨价还价时的重要理由,虽然争到手的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不一定真正有效地被用于生产和投资。从长期看,分散剩余、投资重心下移对作为所有者的地方政府未必不利,而且这也是它们经常向中央政府提出的要求。尽管投资权力以及与这些权力相联系的眼前利益的减少,会使地方政府中与这些权力和利益有关联的人抱有抵触情绪,作为改革的倡导者,地方政府又不能不顺应投资重心向企业下移的进程。

第四,盈亏责任不对称。与“负盈”比较,承包制在“负亏”问题上的进展则相对较小。承包制中“负亏”的含义是,当企业不能完成上缴指标时,要用自有资金补足。自有资金包括企业当年留利以及以前各年留利的余额(主要是生产发展基金中用于投资的部分)。按由易到难的顺序,我们可以把企业的负亏程度分为以下等级:

1.减去当年生产发展基金。其结果是当年生产和投资资金不足。尽管这种状况不利于参与企业活动各方的长期利益,但与其他“看得见,摸得着”的近期利益相比,这一抉择仍是他们最容易接受的。

2.减去当年职工福利基金。其结果减少当年和以后年份职工住宅和其他福利设施的供给,损害职工较长时期的物质利益。福利设施部分以“企业所有、职工使用”的方式(如住宅),部分以公共消费的方式(如食堂、学校、托儿所、影剧院)供给职工,因而与其他影响职工近期直接利益的措施相比,这一抉择还较能被企业接受。

3.减去当年职工奖励基金。其结果减少当年职工的个人收入。企业对此持较强的抵制态度,但仍有一定弹性。

4.减去以前年份自有资金的余额。如果余额中含有通常的三个组成部分,出于前述理由,可按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依次减去。在大多数情况下,余额主要是生产发展基金,而且已被用于生产和投资。这部分资金很难转化为货币形式向上缴纳。

5.减去当年职工固定工资。这等于把当年企业部分生产成本转为利润,既可以用于上缴,又可以降低成本。其结果是进一步减少职工收入,甚至影响部分职工的生计维持,因而要遇到职工和企业的激烈反对。

6.解聘企业的富余职工。此举旨在减少企业的工资成本开支,并刺激在职职工努力生产,增加利润。如果缺少失业救济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以及必要的观念变革和舆论导向,这一严厉的解决办法基本没有推行的可能性。

7.企业破产,并按适当程序清理。这是在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又无恢复前景时采取的最后措施。企业破产,首先要遇到与上述解聘企业富余人员时同样的失业人员安排问题;其次,对企业资金的清理,政府既不可能像债权人那样以企业所剩资产抵偿欠自己的债务,也不能像现代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对资产清偿承担有限责任。要求经营者个人补偿的通常只能占全部损失的很小一部分,几乎全部企业经营损失仍然必须由政府“背”起来,就是说,负亏者还是政府本身;再次,企业经营者要丢掉与职位相联系的各种利益,有些经营者还要付出风险抵押金。在上述条件的约束下,企业破产不仅要遇到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强有力的抵制,对作为最终负亏者但又能够容忍亏损的政府来说,必要性也不是非常突出。

在上述企业负亏程度序列中,从等级3开始刚性显著加强。承包企业的负亏能力,能够突破等级3者不占多数,能够突破等级5者为数极少。企业实际负亏能力被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超过这个范围,政府通常不得不减免上缴额,以至给予补贴。把企业负亏等级与负盈指标,如企业留利比例相比较可以看出,由来已久的盈亏责任不对称问题,在承包制中没有得到具有实质意义的解决。

承包制中规定的“歉收自补”原则的合理性亦是值得怀疑的。政府是企业资金的提供者,如果以借贷者身份出现,利率事先商定,保证兑现,由于投资风险小,利率一般较低;如果以股票持有者出现,由于风险加大,资产收益率较高,但必须随企业经营状况波动。承包制中政府的收益率,通常要高于贷款利率,又要求企业“旱涝保缴”,而政府不承担经营风险。这在道理上对企业不公平,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实际上使企业负亏过度。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对负亏措施的抵制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这或许可以从一个不引人注意的方面解释企业负亏程度低的问题。

以上我们考察了近年来承包制条件下地方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中的诸种倾向。这些倾向直接制约着政企间收入分配比例的确定。根据前面的讨论和其他实际经验,我们把支持企业多留和支持政府增收的因素列举如表9.2所示。

表9.2 政企双方收入分配谈判力量对比

企业上缴利税以前期水平(一年至三年的平均值)为基数,政企间在上述因素作用下的讨价还价主要围绕当年新增利税的分配展开。由于已分析过的多种原因,支持企业多留因素形成的谈判力量要强于支持政府增收因素的谈判力量,新增利税部分的上缴率低于基数部分上缴率,并使当期全部利税上缴率低于前期利税上缴率。可用图9.1对此作直观说明。

图9.1 承包企业边际利税上缴率与总利税上缴率变动状况

设y1为承包前一年,y2、y3分别为承包后的第一、二年。y1的边际利税上缴率rmt和总利税上缴率rtt均为55%;y2的rmt下降至30%(即政企收入分配“三七”开),rtt下降至50%左右;y3的rmt继续为30%,rtt进一步降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