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高等学校的附属事业单位缴款或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应作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而非投资收益。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实际收到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数,借方登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缴回数,年终,贷方余额全部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账户。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

附属单位是指与高等学校间除资金联系之外还存在其他联系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一般而言,附属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之间存在预算上的拨付关系及行政上的隶属关系;附属企业通常在历史上曾经属于高等学校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事专业业务及其辅助业业务,后因种种原因,从高等学校中独立出来,成为管理上和财务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根据其与高等学校的联系来判断其是否附属单位,这些联系一般包括:主体事业单位有权任免其管理人员的职务;修改或通过其预算;支持、否决或修改其决策;任命、聘用职员。如果一个企业只与高等学校存在资金上的联系,则一般认为该企业只是该学校的被投资单位,而非附属单位。

投资收益仅指高等学校对外界与之无直接联系的单位或企业投资所取得的收益。高等学校的附属事业单位缴款或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应作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而非投资收益。这是因为按投资收益核算的、接受高等学校投资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与高等学校除资金上的联系外,基本上无其他任何联系,投资活动属于纯粹的市场行为,其接受投资占用资金的代价,按投资的比例向高等学校分配红利,所以不能作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而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核算的、接收高等学校投资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与高等学校之间的联系十分复杂,除存在资金供求关系外,也可能存在人员编制上的联系和诸多的业务间的联系,附属单位向高等学校缴纳的收入可能并不是以其投资比例为基础上缴,故附属单位对高等学校提供的服务不完全按市场价格收费,具有非市场化的行政特点,所以不能作为投资收益。

1.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非财政补助收入超出附属单位正常支出较多的高等学校附属单位,高等学校可根据该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对这些单位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收入上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上缴,即在核定预算时,确定一个上缴的绝对数额;另一是按比例上缴,即根据收支情况,确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对于高等学校而言,这些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即为附属单位缴款。

2.附属单位补偿高等学校在事业支出中垫支的各种费用,应当相应冲减支出,而不能作为缴款收入处理。如:附属单位返还高等学校在事业支出中为其垫付的水电费、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当冲减相应的支出。

高等学校取得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应设置“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属于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实际收到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数,借方登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缴回数,年终,贷方余额全部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收到附属单位缴来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

2.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事业结余,借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