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

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

时间:2022-08-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研究和思考,我逐渐形成了这样的基本认识: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这是我们预防和化解官民矛盾、妥善处理官民纠纷的一种好办法。我认为,把“三个至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也为我们在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问题上澄清认识、消除疑虑提供了指南。因此,可以说,“三个至上”也是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

29.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1]

根据院党组的部署,我认真学习了有关材料,感觉很有收获,很受启发。

就我个人而言,这次学习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带着问题学,或者说是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而学,为解除实践中遇到的困扰而学。这样来学习,可谓有的放矢,学以致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而且提高了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不断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因此,我的这个发言是把学习的体会和工作的设想密切结合起来的,或者可以说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有益尝试。

刚才谈到“带着问题学”,那么问题是什么呢?

自从2006年6月到省法院工作以来,我即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分管行政审判工作,2008年下半年开始又分管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这两项工作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所处理的案件总有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机构,或者说是“官方”,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是法院、检察院。因此,行政审判和国际赔偿审判所处理的案件实质上是官民纠纷,所要解决的矛盾属于官民矛盾。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深切地感到官民矛盾是目前中国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它非但不容忽视,而且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采取适当而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缓解、化解和消解,否则将严重妨碍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妨碍和谐社会建设,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危机,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如何有效地化解官民矛盾、解决官民纠纷?这就是我一个时期以来一直思考的问题。

当然,这个问题很大,不是我一个人能够考虑清楚的问题,更不是我能够提供标准答案的问题。但是,“位卑未敢忘忧国”,作为从事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法官,面对每天都需要处理的涉及官民纠纷的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我感到有义务、有责任通过自己的观察和思考,努力探索解决官民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聊尽绵薄之力。这既是提高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需要,也是服务和保障吉林振兴和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在研读这次学习规定的材料的同时,我还参阅了一些有关调处和解决行政争议的经验介绍材料和调研报告,回顾了亲身经历并参与处理的涉及官民纠纷的案例。经过研究和思考,我逐渐形成了这样的基本认识: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这是我们预防和化解官民矛盾、妥善处理官民纠纷的一种好办法。

一、“三个至上”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

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大力倡导的做法,也是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方法院着力开展的工作,我省法院业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07]19号)专门对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提出了要求,并对互动的方式和原则提出了具体意见。但是,毋庸讳言,对于这个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一些异议和疑虑。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司法与行政能不能互动,是否需要互动,能否形成良性互动,建立互动机制是否会削弱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功能,是否会削弱行政审判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是否会导致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官官相护”,等等。

我认为,把“三个至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也为我们在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问题上澄清认识、消除疑虑提供了指南。“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为什么要建立、怎样建立、如何运行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判断司法与行政互动机制是否“良性”、怎样形成“良性”、“良性”的范围和程度等问题,从根本上回答了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问题。因此,可以说,“三个至上”也是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

(一)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是推进党的事业的需要,是实现人民利益的需要,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的需要。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着的双方的对立统一。事物的发展也是在矛盾着的双方的相互作用中实现的,是在旧的矛盾不断被解决、新的矛盾不断产生的运动过程中持续的。如果没有矛盾,事物的生机也就停止了。对于包括官民矛盾在内的各种社会矛盾,我们不仅要正视,而且要为解决这些矛盾积极寻求对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仅要有应急预案,而且要建立长效的预防和化解机制;不仅要解决问题、平息矛盾,而且要实现公正、征服人心。这样,才能把党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把人民的利益真正落到实处,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充分体现出来。全面的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官民矛盾,融应急性与长效性于一体,讲求依法行政、能动司法、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强调在互动中保护和实现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实现“互利三赢”,达到“两全其美”,因而是解决官民矛盾和其他各种社会矛盾的上策。

官民矛盾的存在,未必就是坏事。它实际上也是官民之间互动的一种表现,反映了官民之间在调整和解决共同关心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问题的过程中相互回应的态度和相互对应的诉求,表明了官民双方对现实生活的积极参与和对理想生活的强烈期待,体现了官民双方居于其各自主体地位而具有的对社会的责任感、对公共事务的热情以及对正当利益的关切。从这个意义上说,官民矛盾的存在也是国家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方面发展进步的动力,是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政治民主的标志,是国家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表现。通过官民之间的博弈、协调、和解,或者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调处官民纠纷,解决官民矛盾,则不仅会使官民关系不断地在新的水平上达致平衡与和谐,而且必将使公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与有效,更加具有公信力执行力,必将使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公民意识和公民修养,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感,从而使官民双方同心协力,把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二)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意味着任何国家机关、政法各部门以及有关组织不仅要各尽其职,而且要精诚合作。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都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机关行使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因此,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抑或是被授权的有关组织,它们的最终目标、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党的事业是它们共同的崇高事业,人民利益是它们共同的最高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它们共同的神圣准则。这种一致性和共同性决定了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并且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

同时,从国体和政体上来说,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的这种政治体制从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一府两院”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人民行使权力并管理各项事务的职能机关。各种国家机关,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致力于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因此,在我国,全面建立并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不仅是允许的、可能的,而且是符合我国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的,甚至可以说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属性。

(三)衡量司法与行政互动联动机制是否“良性”的根本标准,是这种机制是否有利于推进党的事业,是否有利于实现人民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以“三个至上”作为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意味着这种互动联动机制要符合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的要求,要符合党的事业的要求、人民利益的要求、《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意味着这种互动联动机制的建立、运行及其结果都必须以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为旨求和遵从。这样的互动联动机制,才是“良性”的互动联动机制,才是我们所需要的互动联动机制。因此,必须坚持“三个至上”,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互动联动机制的“良性”。

同时,互动与联动,不仅意味着相互配合,而且意味着相互制约;不仅意味着相互支持,而且意味着相互监督。在配合中制约,在监督中支持,是互动联动机制的应有之义。这样的互动联动机制,才能真正推进党的事业,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才能“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因此,制约与监督,既是互动联动机制的“良性”要素,也是互动联动机制的“良性”反应。在这个方面,我们要特别强调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换言之,在互动联动机制中有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有效参与,既是互动联动机制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互动联动机制的良性品质和良性运转的防腐装置。

就具体的行政争议和国家赔偿案件而言,互动联动机制的“良性标准”应该是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赔偿请求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互动联动的过程,不是“权权交易”,而是谋求如何充分、及时、有效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互动联动的目的,不是“官官相护”,而是要把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好、实现好,从而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宪法》和法律所体现的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在运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注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赔偿请求人的利益,这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在个案中谋求互动联动机制的良性作用和良性效果的关键。

因此,所谓“良性互动联动”,也可以说是司法官员和行政官员“良心”的互动联动,是司法官员和行政官员应有的“良善品性”的互动联动。正是通过司法官员和行政官员之间的“良心”与“良善品性”的这种“共振”,达成我们所追求的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安定和谐、惠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四)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工作指导思想,必然使建立良性互动联动机制成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理性共识和自觉行动。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群体性行政诉讼和其他重大、敏感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不断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要坚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2007年,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的华建敏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加强与当地法院的沟通联系,加强行政复议、信访等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衔接,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反馈机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行政争议。中央的这些意见,为我们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表明,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理性共识,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动,予以落实。

为民执政和为民执法,是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原则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应该成为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准则。它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而且对全部政法工作和公务行为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官民矛盾日益突显,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和需要发挥我们的体制优势和政治优势,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及各个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应该和需要科学有效地配置各种社会资源,解决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应该和需要组织协调执法、司法和相关部门,集中处理社会管理与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2]为此,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发挥主导和能动作用,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切实接受人大监督,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加强沟通,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为预防和化解争议、促进官民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

二、全面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机制,是兼容与涵化“能动司法”理念、“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纠纷的多元解决”理念的最佳载体

(一)王胜俊院长指出:“从根本上来看,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能动司法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以上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3]从人民法院来说,“能动司法”的理念既揭示了司法与行政实现良性互动的内在期待,又表明了司法与行政实现良性互动的客观需求。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机制中的基本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全面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机制,为我们实践能动司法提供了运行模式,使能动司法得以规范化、制度化。

(二)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对人民法院多年来的调解工作经验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强调了新时期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将调解工作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阐述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和原则,提出了加强调解工作、构建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审判工作中,调解和判决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处理案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面对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现实,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调解的优势在于,在主体上可以动员吸引社会各个方面参与,在程序、方式、期限上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处理结果上可以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在解决方案上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把调解工作纳入全面的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中,将有助于构建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将更有利于发挥调解的上述优势。[4]

(三)“纠纷的多元解决”是一个时期以来人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在总结经过多年的探索积累起来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明确指出: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建立健全这样的解决机制,“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可见,“纠纷的多元解决”理念的基本内核也是司法与行政之间的良性互动联动。因此,全面的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是“纠纷的多元解决”理念的有力表征,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结构。

三、发挥政治优势,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

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程。这样一项工程,仅仅有法院单方面的努力,或者仅仅有法院与政府双边的合作,是很难奏效的。必须由党委领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由人大监督,确立规范,明确责任,由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积极作为,方能取得进展并最终完成。

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是我国政法工作得天独厚的政治优势,也是我们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机制的政治基础,是使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得以全面构建的政治保障,是确保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政治前提。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人大的监督,才能动员各种社会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解决各种矛盾,化解各种争议;才能统筹兼顾,全面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从源头上清除社会积弊,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减少乃至消除社会纠纷;才能通过政策和法律的措施,理顺各种关系,平衡各种利益,回应各种诉求,调和各种分歧;才能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发展的途径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才能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集结、统领、指挥并协调司法与行政各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同心协力,共同奋斗。

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首先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安排,同时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尝试,也是公正、廉洁执法的一种探索。在这种机制中,“一府两院”是主体,在预防、发现、排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同时,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联系各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行业协会、社区村屯,形成排解社会矛盾的多维、立体、有机、能动的体系,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当遇到具体争议或矛盾的时候,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要加强互动,互通情况,同找症结,统一认识,共解难题。对所涉及的政策或法律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或人大请示汇报。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内部各部门和上下级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和上下级之间,要实现联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不推诿,不扯皮,不掣肘,不旁观,让人民群众的呼声有人听,人民群众的要求有人应,人民群众的困难有人帮,人民群众的疾苦有人问。互动以共谋善治,联动以共克时艰。

良性的机制,应以良性的目标为旨求。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的目标,就是要为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这既是党对我们的要求,也是人民对我们的期待,更是我们的政治责任。

四、在我省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机制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一)从理念和制度方面来说,经过三年多的学习和培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植根于我省政法干警的内心深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已经成为全省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的工作指南。和谐政法的理念也得到了广泛认同。全省法院调解工作会议刚刚结束,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即将形成,并且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和肯定。这些是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机制的重要准备。[5]

(二)从实践来说,我省已经有了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工作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2009年5月25日,省高院与长春海关召开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机制座谈会,签署并下发了会议纪要,双方就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海关行政执法,更好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达成了共识并做出了具体安排。一个时期以来,运转良好,初见成效。

2009年1月,就和龙林业局职工劳动纠纷案,经向院长请示并同意,由院内立案庭、林业庭联合,并组织延边分院及和龙法院,三级法院共同向省委汇报情况。时任省委副书记的王儒林责成刘利华副秘书长听取了汇报,参加汇报会的还有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的负责同志。各方面在听取省高院的汇报后,分析情况,理清思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较好地平息了这个事件。今年五一节过后,立案庭、林业庭、行政庭又专门就此事联合赴延边调查了解情况,11月中旬,林业庭、行政庭联合再赴延边考察,证明目前情况平稳,最初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纠纷和上访基本上得以避免。这个案件能取得目前的效果,一是由于三级法院能够及时发现苗头,沟通情况,共商对策;二是由于院内各有关部门(立案庭、林业庭、行政庭)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采取妥善应对措施;三是我们注意及时向省委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得到省委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肯定、认同、支持与合作。可以说,这个案件的处理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省高院各部门之间的联动,三级法院之间的联动,省高院与省直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之间的互动)的一个成功尝试,也是省高院能动司法的一个范例。

四平市铁西区杨某某等18人因四平市政府拆迁补偿问题长期上访。2008年7月,北京奥运会火炬在我省传递期间,又集体到省委上访。根据省委的指示,省高院行政庭和立案二庭联合多次以多种形式向省信访局详细介绍案件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争取省委、省政府的支持。我们与四平市政府充分沟通,反复磋商,探讨保护相对人合理诉求的可行性方案,最后指定辽源中院再审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省高院和辽源中院两级法院保持经常性联系,辽源中院对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及时向省高院汇报请示,省高院适时予以指导,提出处理意见。最终使这桩长达7年、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行政争议以和解方式获得彻底解决,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省委书记王珉就此案的处理做出批示:“妥善处理,效果很好。”省委政法委书记李申学也对此予以批示,进行肯定,称法院的“工作做得好”。

此外,在目前正在进行的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工作中,我们注意同有关政府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发改委)沟通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在征求有关政府部门及院内相关业务庭局(立案庭、执行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吉高法[2009]161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安居办[2009]27号)中就这个文件的出台指出,省高法“对房屋拆迁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拆迁工作提供了司法保障,确保拆迁工作依法进行”。11月中旬,我们就这个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赴延边分院和八家子林管局进行考察,召开座谈会。大家对省高院出台的这个文件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它对预防和化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争议、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很有指导意义。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作用。这个文件的出台,也是省高院主动征求有关行政部门和职能机构的意见,充分了解“五路安居工程”各自的特点和司法需求,以维护和保障安居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为目标,进行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的结果。

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为预防和避免涉诉涉法事件的发生,对每一个存在上访倾向或上访苗头的案件,都在办结案件、释法明理的同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进行信访交接,落实稳控责任。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

这些事例说明,在我省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

[本文的精华版以《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机制》为题发表在《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1日第五版《理论周刊》上,以本文为基础改写的《全面构建良性互动联动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曾作为吉林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社会法制民族宗教论坛(2012年2月2日)发言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