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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五个关系切实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

时间:2022-08-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省法院赔偿办公室一直保持独立设置,人员配备长期稳定,并形成年龄梯次结构。

28.正确处理五个关系切实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1]

近年来,吉林省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以案件质量为核心,正确处理五个关系,取得了一些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向大家做以汇报,请批评指教。

一、正确处理国家赔偿审判与其他审判工作的关系,从法院工作全局出发,谋求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我们认为,国家赔偿审判也是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审判一样重要,并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而且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具有客观反映并评价其他审判工作质量与效果的作用。为此,我们从法院工作全局出发,不断加强赔偿机构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奠定基础。《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省法院赔偿办公室一直保持独立设置,人员配备长期稳定,并形成年龄梯次结构。2009年以来,我们进一步补充了赔偿办公室人员,增配了一名副主任,并且调整了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中包括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主要审判庭、处、室的正职领导,提升了赔偿委员会的权威,增强了正确分析判断复杂案情的能力。我们还特别要求监察室主任担任委员以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廉政建设,尤其注意避免“权权交易”、“官官相护”的问题。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努力建设学习型赔偿机构。去年以来实行了季度集体业务学习制度,由省法院主持,各中院轮流经办,三级法院赔偿机构人员参加,共同学习业务,探讨相关问题,产生许多成果。《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我们应邀编写并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一书,这实质上是我们的学习体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我们制定了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职责范围,实行了例会制度,定期听取赔偿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一个时期内全省赔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下发,起到了指导作用。另外,我们还实行了案件评查和通报制度、案件收结情况季报制度、回访赔偿请求人制度、涉及国家赔偿的信访案件督查制度,努力实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二、正确处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赔偿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1999年,我们尝试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审理案件。经过2001年的试点,2002年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全省法院审理赔偿案件一步到位,全部实行听证程序;没有听证的案件,一经赔偿请求人提出,一律发回重审。这个举措反响很大,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先后报道二十余次。我们还提出“五个坚持”的要求,即坚持专职人员办案,做到听证程序规范化;坚持以合议制为核心,充分发挥其听证职能;坚持公平公开原则,精心抓好交代权利、陈述答辩、实体审理、最后陈述和释法明理等环节;坚持围绕争议焦点,查清案件损害结果,明确法律适用;坚持院领导亲自协调,巩固和发展听证的积极成果。

2009年以来,我们进行了赔偿委员会委员直接办案的尝试,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家赔偿审判人员量少质弱的问题,也解决了办案人审而不决、赔偿委员会决而不审的职、权分离问题;由办案人直接向赔偿委员会汇报案件,逐步取消赔偿办公室讨论案件环节;重大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

通过调解方式,我们妥善处理了一些基于时过境迁等原因造成损害事实不清或者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损害程度不明的疑难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们根据办案中遇到的情况,制定并发出《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通知》,就《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的生效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既维护了赔偿决定的效力,又赢得了赔偿请求人的信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在《国家赔偿工作动态》上转载了这个通知,并配发了编者按予以肯定。

三、正确处理维护执法统一性与补救措施多样性之间的关系,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我们遵循能动司法理念,拓宽思路,延伸职能,在依法审决国家赔偿案件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刑事冤案受害人给予包括金钱、低保、就业等多种方式的补偿。我们还主动回访赔偿请求人,在长期积累经验、掌握第一手情况的基础上,调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国家赔偿善后工作的课题,向有关部门提出逐步建立国家赔偿社会救济机制的建议,力争采取多样性补救措施,给冤案受害人以抚慰,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四、正确处理审判质量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审判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我们始终坚持审判质量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争取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实现国家利益与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最佳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对纯属冤案被长期关押,回归社会后没有职业和住所、没有经济来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或者家庭成员因冤案而遭遇重大不幸的受害人,主动协助落实善后工作;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获得国家赔偿后仍能从事原职业或者重新就业,能够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不列为善后工作对象;对原赔偿决定正确,获得赔偿后仍然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作为申诉案件受理,在驳回申诉时做好解释工作;对已经获得法定赔偿,但生活确有严重困难,或者虽然不应获得赔偿,但是司法行为确有瑕玼,致使合法权益确实受到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建议当地政府予以救助;对已经获得法定赔偿,甚至获得经济补偿,经教育后继续长期上访的人,逐案向当地信访机关通报,实行信访案件交接,并与有关国家机关沟通,取得纵向和横向的共识,形成一致的接待口径,积极协助落实稳控措施。

五、正确处理政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与其他政法机关密切相关,特别需要加强协调。2002年以来,我们率先倡议并在省直政法机关建立协调机制,先后主持召开12次刑事赔偿工作座谈会。把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作为协调的最终目标,把适时召开政法机关座谈会作为协调的基本形式,把传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示精神、通报赔偿案件发案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作为协调的主要内容,努力使协调机制的效能得以持续发挥。有一段期间,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较多,一些受害人的赔偿金迟迟不能支付,反映比较强烈,经过沟通协调,省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领导同志深入有关检察院,逐案督查,当年支付率达到96%,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我们深知,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与兄弟法院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办案效率低、超审限问题突出,有些做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很不成熟。我们希望并愿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通过向兄弟法院学习,并借本次会议的东风,继续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工作,为正确而有效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做出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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