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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库制度的演进

时间:2022-07-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公共财富贮藏或国家库藏活动作为物质积累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隋代国库组织基本沿袭北齐制度。

社会公共财富贮藏或国家库藏活动作为物质积累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财政国库自古就是管理社会公共贮藏或国家库藏的机关,财政国库对国家兴废存亡和人类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国库制度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进步。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国库的相关领域伴随体制转变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正在探索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现代国库制度。现代国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过程,还有待于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

一、古代国库制度

周代国家财政设置“天官大宰”,总揽国家财政大权,并负责支出;设置“地官大司徒”负责收入,并兼管赋税收入部门。主管收支核算的会计之长称“司会中大夫”,主管国库财物保管部门的为“小宰中大夫”。下置职内、职币、大府、王府、内府、外府、臬府、天府、职金等九府,形成出纳牵制系统。秦王朝统一中国后,充满自信的秦始皇将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分设,九卿中置治粟内史和少府卿。治粟内史“掌谷货”,是国家财政收支主管部门,管理太仓和大内;少府卿“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并负责宫廷皇室内部的财政事务,比起周代无疑是一个大进步。

西汉在沿袭秦制的基础上,于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置水衡都尉、水衡丞,掌林苑,即周代的林衡、川衡二官,兼保管皇室财物及铸钱。东汉以后,随着地方财权的扩大和皇帝权威的削弱,水衡都尉裁并于少府,少府中增设中藏府令,“掌中币帛金银诸货物”,集中管理库藏出纳事务。

魏晋南北朝时期,秦汉时两套财政管理机构被合并为一个系统,财权集中于宫廷近侍机构,由皇帝通过身边的尚书直接掌握整个财政活动,而原有职官少府和大司农则矮化为尚书节制下的两个负责库藏出纳的业务部门主管。这种让小官做大事,大官做小事是中国皇权被弱化后的通病。缺乏号召力的皇帝,由于少了自信,害怕财权旁落,就让身边小官扛大梁,让皇室库囊括国库,这样不但便于指挥,而且国库也变成了皇帝的私库。三国,魏置左民尚书,掌财政。晋初省之,太康中又置。惠帝时有右民尚书。东晋及宋、齐并置左民尚书,梁、陈并置左户尚书,并掌户籍,兼知工官之事。后魏、北齐有度支尚书,亦左民、左户之任。

隋代国库组织基本沿袭北齐制度。隋初财政管理部门,称度支部,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改为民部。文帝时,太府寺统左藏、右藏、黄藏等署,其中左右藏各置令二人,丞四人,而黄藏则仅置一人为令。“炀帝即位,多所改革”。司农寺将平准、京市隶太府,而“太府寺既分为少府监,而但管京都市五署及平准、左右藏等,凡八署”。也就是说,隋炀帝参照南朝制度把掌管手工业的少府监从太府寺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太府寺成为专职的国库管理部门。

唐初,多承隋代旧制,国库亦不例外,有所不同的仅仅是将少府所属诸署还隶于太府而已。到唐太宗时,强化国库管理,复置少府监。贞观二十三年(公元649年)将管理财政的民部,改称为户部,户部之下置户部司、度支部司、金部司、仓部司四个职能部门。金部司掌库藏出纳及度量衡事,仓部掌军储、禄粮、仓廪之事。从而形成比前代更为具体和严格的国库管理制度。至于财政管理部门的称谓,唐代变化最多,高宗显庆元年(公元656年)称度支部,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为司元,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又称户部。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为地官,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称户部,此后历代沿称。

宋初,以天下财计归之三司,三司设有使、副使、判官等。三司下辖盐铁、度支、户部三个部门。盐铁下设兵、商税、都盐、茶铁等七案,主要掌管国库收入,也掌管部分国库支出。度支下设赏给、钱帛、粮料、常平、发运、骑、斜斗、百官八案,主要掌管支出。户部下设税、上供、修造、曲、衣粮五案。此外还设有各种事务司,主管收发公文、账籍,内部人员管理等事宜。元丰改革官制后,天下财计归户部,户部掌管天下人户、土地、钱谷之政令,以及贡献、征役等事宜。户部的左曹掌户口的增耗、军国岁计、土贡、征榷、婚姻、民讼诸事;右曹掌常平之役、坊场、山泽等事宜。户部的所属机构包括度支部、金部和仓部。度支部设郎中和员外郎,相当于现代之司长和副司长,主管军国用度、国库收支、军需边备的计算,年终汇总各路国库收支,报呈皇帝和尚书省,凡定额的上供、专款存储、科买数量、漕运数量、百官俸给、赏赐财物等,皆有事先之计划。

元时,国库虽实行中央、行省和路三级管理,但并非标志分税,仍属中央集权下的国库管理。中央国库分为国家、皇室两库,两者都有自己的理财机构。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并入中书省的户部主管全国户口、钱粮、田土的政令,凡是贡赋出纳的规范数目,货币流通的制度规定,府藏积蓄的数量,货币贵贱的法度,收敛、给散的是否得当,均由户部裁处。兵部、刑部、工部、礼部皆有自己的相应财权和财务管理机构。六部直接对中书省负责,中书省对皇帝负责。由于中央综合部门直接对皇帝负责。在财政上又没有统属关系,造成“衙门分杂,事不归一,十羊九牧,莫之适从”。“诸司头目,布满天下,各自管领,不相统摄”,以至于政出多门,财力分散。

明代中央财政国库机关为户部,户部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掌全国户口田粮之政令与稽察、岁会赋役实征之数。户部经常工作如《明史》所载:“以垦荒业贫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异端之民,以图帐抑兼工之民,以树艺课农官,以鱼地给马牧,以召佃尽地利,以销豁消赔累,以拨给广恩泽,以给除差优复,以钞链节赏赉,以读法训吏民,以权量和市籴,以时估平物价,以积贮恤民困,以山泽、阪池、关市、坑冶之政佐邦国、瞻军输,以支兑、改兑之规利漕运,以振贷、均籴、捕蝗之令悯灾荒,以输转、屯种、籴买、召纳之法实边储,以禄廪之制驭贵贱。”国库出纳由户部主掌,每年由户部总汇一年的需费上报于大司徒,经皇帝认可后组织征收。从永乐以后定为常规。明代地方财政国库机构为省承宣布政使司,掌一省之民政、户口、钱粮。省以下之府、州、县,也相应设官主持府、州、县的财政国库工作。

二、近代国库制度

1.清朝的国库制度

清初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中央为户部,地方为承宣布政司及漕运、盐政等专业机构。户部设尚书,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各一名,右侍郎兼管钱法。其下属有十四清吏司,分管各省民赋及八旗诸司廪禄、军士饷粮、各地盐课、钞关杂供等。设于各省的财政官厅为布政司,其为一省之财赋总汇,主官布政使负责稽查国库收支出纳之数,汇总申报巡抚再转报户部。户部负责管理国家户口、田土簿籍,并统管全国国库收支,量每岁收入,以定存留起运之数。春秋二季报拨,凡运款领支,有给领、有协解、有部拨、都按实支销。如果征收田赋,如期运解布政司,以待部拨。其应充本地经费的如数留存,以待支给。布政使司其出入之籍数,并考核详实,以待奏销。凡奏销必用四柱清册记载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数。条析起运存留、支给、协拨、采办为数若干,由巡抚上报户部,户部按所隶分司审核,然后再汇总上报中枢。清代之协饷,是指一省入不敷出,由户部按邻省所报实存之册,以应协之数,移文拨助,相当于现代财政之转移支付。这说明清代前期国家财政高度集中,无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

清前期总司皇室库的机构为内务府,其内设广储、会计两司,专掌皇室收入,兼掌六库,储备物资,供皇室使用。由于皇室库一部分收入要靠地方官吏献纳,每当献纳不足,经费又捉襟见肘入不敷出时,内务府便会支取户部库银弥补缺口。为规范两库收支制度,乾隆时皇帝亲自裁定,每年皇室库从户部库支银限额为六十万两。不过,也有皇室库接济国家库的事例,道光二十一年(公元1841年)发广储银数百万两,以补军需、河工、赈济的临时急需。可见,皇室库与国家库并不是互不往来,而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清代在国境海关征税,始于清初康熙(公元1662年——1722年)年间,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鸦片战争后,中英缔结江宁条约,开放五口通商,列强各国相继在各商埠设置领事馆,管理洋商货物输出、输入及课税,由领事征收转纳于中国政府。当时中国政府就在各口任命贸易管理官,而以当地的海关监督、将军或道台兼任,是为“旧关”。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改制,由清朝廷派官员直接征收。咸丰四年(公元1854年),鉴于太平天国起义,清朝廷海关征税困难,遂由清朝廷驻沪官员与英、美、法三国领事缔结上海海关九条组织协定,成立外国人参与的关税管理委员会,且于同年七月十二日成立“新关”。当时仅限于上海海关,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四个海关,仍在清朝廷官吏掌握之下;直到同治二年(公元1863年),清朝廷任命英国人赫德为总税务司,赫德在职前后历时四十余年,直到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才离任回国。

清末推行新政“预备立宪”期间,曾仿学西方筹办预算,整理财政的同时,还准备试行办理公库制度。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正月,奏请由户部筹股,试办大清户部银行。同年三月,户部草拟试办银行章程三十二条。次年(公元1905年),户部银行总行在北平建立,并在天津、上海设立分行。光绪三十二至三十三年,又相继在汉口、济南、张家口、奉天、营口、库伦、锦州、保定、大连、安东等处设立分行。到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六月止,共先后设立分号56处。

公元1908年,户部改名度支部,户部银行也改称“大清银行”。户部银行改名大清银行后,重新制定和颁发了《大清银行则例》。户部银行和后来的大清银行,是中国第一家中央银行。清朝廷赋于该行经理国库事务,主管国家一切款项。

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资政院提议统一国库办法,于是会同度支部订定了“统一国库章程”,其要点为:国库分为总库、分库、支库三种,总库设于京师,分库设于各省,支库设于地方;国库由度支部大臣管理,其保管出纳则由大清银行任之;国家收支各款,均须汇总于国库。从此我国国库由实物库转向货币库。

2.民国时期的国库制度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次年初,大清银行改组成中国银行。1913年4月,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国银行则例三十条,明确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1914年交通银行修改章程,除原有经理“四政”(轮、路、电、邮)以外,并代理国库。因此,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以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代理国库。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宣告成立,因尚未建立中央银行,国库事务仍由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两行代理。1927年7月28日公布了《国民政府财政部会计则例》,其中明确规定:金库应将每日收支款项及库存数目编制收支日计表、库存表、日计细数表各三份,逐日分送本部国库司及会计司,并以一份转送监察院。另外详细制定出了各机关缴解款项的办法。缴款机关、金库、国库司和会计司等部门之间有严格的手续,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

同年11月颁行的《国民政府修正财政部组织法》规定财政部的基本任务为:“管理全国库藏、税收、公债、钱币、会计、政府专卖金银暨一切财政收支事项,并监督所辖各机关及公共团体之财政。”另外,国民政府财政部成立之初,即设立了国库司,内设三个科,分掌国库之出纳及国库出纳计算书之编制、政府各种基金储蓄保管及其他一切出纳事项。

1928年6月,制订《金库条例草案》。该草案共有十二条,其要点有:第一,金库分为总金库、分金库和支金库。总金库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分金库和支金库设于各省及各地方;第二,总金库、分金库和支金库由财政部长委托国家银行办理;第三,国家银行应将金库款额与营业资本分别储之,但经财政部长核准得以金库款项之一部分移作存款。该草案的条款已经表明,国民政府有意开始建立统一的国库制度,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代理国库制度。同年7月,在南京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又提出《统一财政案》,再次重申要统一国库,并且强调国库的保管与支拨权必须分离。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中央银行条例》和《中央银行章程》,均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享有经理国库之特权。同年11月,中央银行正式成立。随之建立起委托代理国库制,即财政部主管,由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中央银行被赋予独掌代理行使国库之特权,并在中央银行所在地建立国库总库,其分支行所在地设立分金库。这意味着在名义上已经实现了国库的统一。

1929年原则上取得关税自主权以后,中央银行又获得了关、盐两税的保管权。中央银行成立之初即在业务局内设立国库科。

1931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的《财政部组织法》规定国库司的主要职责有:国资之运用与出纳事项;发款命令之稽核事项;国库之出纳计划书编制之事项;国库簿之登记事项;政府各种基金及储蓄保管事项;国库之出纳管理及其他一切事项。

1933年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央机关经管收支款项由国库统一处理办法》。规定:第一,为中央各部会直接收入款及所属非营业机关收入款,与营业机关盈余款,或摊解非营业之经费款,均解交中央银行代理之国库核收;第二,前条所举中央各部会直接收款,由各部会解交国库,其所属机关解库款由各该机关缴由各该主管部会代解;第三,其他各项国营事业如铁路、电政、航空等机关,会计独立,所有收入,各自在其经理之金库自行保管。另外,国库支付方面规定:第一,中央各部会及其所属机关经费由国库统筹核发;第二,中央各部会经费由各部会请领,其所属机关经费,由各该主管部会转请核发,或转请代领转发,或代请总领分发,统由各部会与财政部商定之;第三,各机关每月向国库领取经费一次,各机关领到之后,即可照预算规定,决定支付并实行支付,由各机关自行负责审核,财政部之发放款项又分直放、坐支、拨付三种。

1934年1月,中央银行将国库科扩充改组为国库局,与业务、发行二局分工合作,各负专责,其内分文书、会计、库务、债务、保管等科,分别办理国库款项之收付与经付债券本息等事务。国库局的设立说明国库事务日趋集中,中央银行代理国库权在组织形式上也更加具体化。

1935年6月《中央银行法》公布实施。至此,中央银行已经正式确立了它代理国库职能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国库及国营事业金钱之收付,均由中央银行经理。省、市、县金库及其公营事业金钱之收付,得由中央银行代理”。在中央银行未设分行的地方,国库及国营事业金钱之收付事务“得由中央银行委托其他银行代理”。此间,国库的管理权仍然由财政部掌握。

1938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公库法》。《公库法》的实行是近代中国国库制度的一次重大变化,即由委托代理国库制度转变为银行存款制。《公库法》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发布收支命令的主管机关和实行收支行为的代理机关二者分立。中央、省、县(市)政府的公库,分别称为国库、省库、县(市)库,主管机关分别为财政部、财政厅、县(市)财政局。同时支付库款时采用公库支票制,又可以发展社会的信用制度;第二,关于公库的现金及其他财务的出纳、保管、移转等事物,原则上都是由中央银行来代理,在没有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地方亦可指定其他地方银行或邮局代理;第三,改委托代理制为银行存款制,政府可收存款利息,银行可以自由运用库款。这样就既可以节省经费,又可调节金融。

为了顺利推行公库制度,国民政府还先后颁行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1939年/6月,颁布了《公库法施行细则》、《公库法施行日期及区域》、《关于公库法实施各事项》、《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实施公库法之处理办法》、《收入退还支出收回处理办法》、《中央各机关经管特种基金收支处理暂行办法》、《游击区域及接近战区地方各机关收支暂行处理办法》、《紧急命令拨款办法》、《中央驻滇新宁青等四省机关对于公库法不在展缓之列令》等。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还先后对《公库法》进行了数次修订,以使公库制度进一步完善。

1939年9月财政部将原设国库司改组为国库署。1940年3月,修正公布的《财政部组织法》规定了国库署的职权范围: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保管移转事项;国库收支之考核事项;国库收支之报告事项;特种基金管理之监督事项;特种基金收支之考核事项;国家岁入岁出预算与国库实收实支之核计事项;国有财产之管理事项;国有财产收支之考核事项;代理国库银行之监督指挥事项;国库出纳人员之任免、迁调、考绩事项;国库之其他事项;公库制度有关规章之拟定审核及解释事项;地方各级政府公库行政之监督事项。

1942年8月又颁布了《国库主管机关稽核各机关收支库款办法》,目的在于加强各机关收支库款的检查与监督。

民国时期的国库制度历经多次变化,由不统一到统一,由委托代理国库制转变为银行存款制,银行存款制显然比委托代理国库制具有更多优点。与晚清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国库制度相比,有了明显进步。但由于社会、政治等诸因素影响,国库制度一直存在许多问题。

三、新中国的国库制度

新中国的国库制度是以战争年代的国库为基础发展而来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33年1月,当时的苏维埃中央人民委员会就公布了《国库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家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总行设总金库,分行设分金库,支行设支库,红军中由总政治部代理国库。各级金库由主任、会计、出纳三人组成。”国库的职责是掌管国家所有项目的收入保管及支付款项业务。要求总库每日向财政人民委员部报告收支在库数等。1935年冬,中央到达陕北后,又不断地整顿金融工作。1941年1月公布《陕甘宁边区财政金库条例》,银行设立金库处,下设总、分、支三级金库。革命战争年代的金库,对于完成各个革命根据地财政的出纳任务,保证革命战争的财政供给,起到了应有的历史作用。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各个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财经工作只能采取分散经营的方针,不可能也没有条件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金库。解放战争后期,随着大陆地区的全部解放,财经工作需要从基本上分散经营,转变到基本上统一管理的轨道上来,于是就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国家金库的问题。

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迅速克服生产凋敝、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市场混乱、人民生活困苦不堪的困难局面,党和政府采取了统一财经管理,力争财政收支平衡,稳定市场物价等重大措施。在争取国家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的实践中,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发挥国家金库的职能作用,把建立国家金库,作为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八项重要措施之一。

1950年3月,政务院在《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如在二月底前尚未建立国库者,统限于三月中建好,并代理地方库业务”;“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的调度总机构。国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决定》要求“三月起所有税款逐日入库。离库较远之镇市,则由各地财委规定时间按期入库,禁止延期缴库及挪借行为。”同时,颁布了《中央金库条例》,明确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主任由各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尚未设置人民银行之地区,得单独设立金库”。这种计划体制和单一银行体制下的人行代理国库,有效地确保了财政库款的集中管理与控制。可以说,单一银行体制下的代理国库制是计划体制下财政库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预算执行管理方面对健全完善计划经济发挥了有效作用。

改革以来,我国相继恢复并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1979)、中国银行(1979)、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79)、中国投资银行(1981)、中国工商银行(1983)等,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也逐渐得到明确固定。197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脱离财政部独立出来,1983年国务院又作出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工商银行承担原来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营业务。经过这一时期的改革,我国基本改变了单一银行体制,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了与商品、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格局。

1985年7月,国务院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还制定了《国库条例实施细则》,其后,又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需要,对细则进行了八次修改。这标志着我国国库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条例》的颁布,对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各级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预算资金收支办理和国家国库库款支配权相分离的国家预算资金管理体制。这不仅是对委托制国库管理体制的深化和完善,也指导着我国国库理论的建立,指明了我国国库实践的方向。

《条例》规范了国库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确立了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的机构设置原则,建立了我国国库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体系。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要求,分别设立中央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地市、自治州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支库等。

各级国库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四级国库分别设立了司、处、科、股,实行编制单列。从组织机构和人员上有力地保障了各级政府预算执行的顺利实现。基本建立起了独立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独立的资金清算体系和统计分析体系。

四、我国国库制度改革的目标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在部门预算确定后,确保严格规范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就是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集中收缴和支付的管理制度,也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财政资金的运行进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其主要内容:第一,由财政统一设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资金全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作;第二,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支出按预算,通过国库单一体系,由财政集中支付或授权预算单位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第三,建立高效的预算执行机构、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完善自机制。国库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包括如下方面。

(1)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有效防止政府资金流失。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后,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性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集中支付。在这种制度下,各类政府性收入不再通过各种中间环节,而是直接缴入国库账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不再按期预拨,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但付款由国库集中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授权支付),增强财政对政府资金控制和管理的能力。有效解决资金在分散支付时多级拨付,多头开户,管理分散,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种种弊端,保持政府资金的完整性。

(2)切实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要真正和完全解决财政资金层层下拨,经过环节过多等问题,预算单位用款的各个环节资金的支付要快捷、通畅,资金从财政部门账户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账户要做到即行支付或日内结算,不允许发生资金滞留和沉淀,资金运作效率要大大提高。

(3)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资金,资金使用要有严格的计划性、科学性和规范性。预算单位通过使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在数据录入、财务处理、数据上报等方面要更为快捷和便利,支出管理要更加细致,财务管理水平要有明显的提高。

(4)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协调,实现统一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5)为政府融资市场的发展和融资决策的制定奠定良好基础。

(6)变革和创新国库管理理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观念、市场观念、效益观念、效率观念、系统控制等国库管理新理念,全面加强财政管理。

(7)建立完善监督控制系统。加强预算收支执行系统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国库系统内部的制度性管理控制,建立独立的审计监督系统。

(8)运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国库。建立完备的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税、关、库、行之间的联网,以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效率,进而实现财政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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