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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税务会计的前提和基本原则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企业来说,税务会计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尤其是税务会计的日益普及,更加说明了其重要程度。所以,各税种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和纳税期限等。同样,在纳税人清算时,应该将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纳税人有同等计税基数,那么,就应该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税务会计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尤其是税务会计的日益普及,更加说明了其重要程度。在日常管理税务会计工作中,如果我们不懂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就无法顺利完成税务会计工作。那么,管理税务会计的前提和基本原则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呢?

1.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主要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所以,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不过,税务会计也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自然也具有自身特性,其具体如下:

(1)纳税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也可以说,它是对会计人员进行核算所采取的立场及空间活动范围的界定,最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些垂直领导的行业中,比如:铁路和银行,主要是由铁道部、各总行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不是纳税主体,而是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该企业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其实这也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所在。比如,在缺乏相反证据时,很多人会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

(3)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的时间价值指的是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企业所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会随之而发生增值的能力或者数额。实际上,货币时间价值是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准点。所以,各税种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和纳税期限等。可以说,货币时间价值是能够深刻揭示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最迟,这也充分说明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会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4)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主要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来选择的纳税年度,又可称为纳税会计期间。一般来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是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纳税期间与纳税期限是不相同的。比如: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业或合并、破产关闭等,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那么,纳税人是可以将实际经营期限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的。同样,在纳税人清算时,应该将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但由于各国纳税年度规定的具体起止时间不一样(一般有日历年度、非日历年度、财政年度和营业年度四种),故而,只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变纳税年度的办法,并遵循税法所做出的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制性规定,纳税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和确定。

(5)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不是基于某一特定业务,而是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制定的税制。在某一特定期间内,课税只针对其所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主要考虑的是在其发生的年度内的后续事项,而对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可能会出现何种结果不做任何考虑。比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采用递延法,主要强调的是原始递延税款的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的差异对税额的影响。所以,它与未来税率没有任何关联,这不仅使税务会计数据更具可稽核性,还能揭示出税款分配的影响额。

2.税务会计的基本原则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所以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的大多数也都可以适用于税务会计。不过,由于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关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等原则也会直接影响到税务会计。所以,关于税务会计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要了解并掌握,具体如下:

(1)配比原则

在财务会计中,配比原则属于一般规范,如果把配比原则用于所得税会计中,就会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如果把所得税看作一种费用,而它也比较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说明应计会计对于费用是比较合适的。另外,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对于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不做考虑。换句话说,在同一期间,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进行配比,可以不用理会税款支付的时间性。那么,在同一期间,所得税费用会随同相关的会计收益一起确认,从配比原则的时间一致性和因果性的特点来看,所得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非常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2)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指的是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按照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在实现纳税收入和费用时,应该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而这一原则主要是在递延法的处理中体现出来的。一般来说,纳税人采用递延法,那么,最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而递延所得税主要是因为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而造成的结果。按照最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基于历史成本而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所以,确定性原则也是比较适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但是它有个前提条件,即凡是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3)可预知性原则

可预知性原则主要是为了支持并规范“债务法”原则。而债务法主要是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模式,但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企业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编制资产负债表,并分别收回或清偿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所以,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必须是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也就是说,未来年份的应税收益只会受到本年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对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不进行预期。另外,可预知性原则主要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处理,它能够提高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流动性和财务弹性的预测价值。所以,在这种原则下,支持并规范“债务法”原则被更多的人广泛采用。

(4)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是不相同的,纳税能力指的是纳税人应该以合理的标准来确定其计税基数。如果纳税人有同等计税基数,那么,就应该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不难看出,纳税能力是能够体现出合理负税原则的。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不同的是,税款支付是全部对应现金流出的,所以,考虑纳税能力时,纳税人也必须要考虑企业自身税款的支付能力。所以,当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必须要选择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方法,以便保证税款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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