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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包含增值税和附加税吗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别:(一)按照征税的对象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1.进口税进口税是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这是一种主要关税。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其征收目的是为了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该关税又称经济关税。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两种。

关税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别:

(一)按照征税的对象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

进口税(Import Duties)是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这是一种主要关税。这种进口税在外国商品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商品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由海关征收。在国际贸易中它一直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护措施。

2.出口税

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指一国海关以出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过度、无序出口,特别是防止本国一些重要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无序出口。世界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税,或仅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我国海关目前仅对鳗鱼苗、铅矿砂、锌矿砂等少数出口产品按《进出口税则》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

过境税(Transit Duties)是指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其征收目的是为了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这种税制普遍流行于欧洲各国。但由于过境货物对本国生产和市场都没有影响,所征税率也很低,财政意义不大。这种关税又影响本国的运输和其他服务方面的收入,因此在19世纪后半叶,各国相继废止了过境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一般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二)按照关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以分成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该关税又称收入关税。该税率一般较低,如果税率过高,不利于该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也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各国生产力的快速提高,各国财政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已相对降低,而利用高额关税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的保护关税逐渐代替了财政关税。

2.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该关税又称经济关税。该关税税率越高,保护程度越强。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或禁止出口,成为禁止关税(Prohibited Duty)。

(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1.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是指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一般进口关税以外,再加征的关税。这种附加税是一种的临时性关税,其征收往往是为了某时期的特种目的而加征的,所以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世界贸易组织不准其成员方在一般情况下随意征收进口附加税,只有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等有关规定时才可以征收。

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两种。

(1)反补贴税。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奖金或补贴,并使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的,都构成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反补贴税额一般按补贴的数额征收,即对方补贴多少,征收多少,以不超过“补贴额”为限。其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进口商品中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因此,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

(2)反倾销税。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凡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并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的,即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

此外,进口附加税还包括保障措施关税和报复性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和采取数量限制两种形式,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就是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是指因他国对本国出口产品实施歧视性关税和待遇,因此对其产品也相应征收的报复性的进口附加税。美国的“超级301条款”就是对“不公平”的贸易伙伴实施报复的条款,其报复手段之一就是加征报复性关税。

2.差价税

差价税(Variable Levy)是指按进口商品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同种商品价格的差额而征收的关税。其目的是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它也被称作差额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

3.特惠税

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但都是一种地区性的优惠安排,所以它不适用于从非受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非受惠国家不能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来要求享受特惠税待遇。

特惠税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共同体对来自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给予特惠税待遇。最有影响的特惠税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根据《洛美协定》,欧洲共同体在免税不限量条件下,接受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进入欧洲共同体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

4.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Preferences)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普遍优惠制也称普惠制,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享受,无一例外。普惠制是不反向的,只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的作用是通过关税削减产生的价格影响来体现的。即由于给受惠国减免关税,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可以降低,增强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向受惠国购买更多的受惠商品,从而使受惠国制成品和半成品的出口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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