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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标准的确定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过程中,通常采用的地点标准包括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接受地和替代交易地。这样如果严格按照交付货物的地点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那么买方的损失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三)替代交易的地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通过替代交易减少损失是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重要环节。在确定可得市场时,还要考虑受损害方接近市场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过程中,通常采用的地点标准包括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接受地和替代交易地。

(一)合同履行地

CISG和UPICC规定确定时价的地点为原应交付货物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其原因主要是: 第一,如果没有发生违约,那么合同在约定的地点得到适当履行,因此基于该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较为合理; 第二,既然本应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完成交易而实际未在该地完成,那么以该地价格计算赔偿额通常会对受损害方有利,对违约方而言也不失公平。[7]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这就需要根据相关条文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例如CISG第31条对交货地点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如果合同履行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就需要选择其他地点作为计算标准。

(二)合同标的物的接受地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很多情况下交付货物的地点和接受货物的地点不一致,卖方在装货港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买方在卸货港才能接受货物。显然这两个地点可能相距甚远,这样两地价格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事实上,买方因在接受货物的地点不能接受货物而遭受损失,而且货物的接受地也是买方想控制货物的地方。这样如果严格按照交付货物的地点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那么买方的损失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因此为了完全赔偿受损害方,应由受损害方选择适用货物提供地,或者在拒绝接受货物或者退货的情况下的货物到达地,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三)替代交易的地点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通过替代交易减少损失是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重要环节。作为减少违约损害的一个内容,替代交易往往存在于合同被解除之后的情形。由于受损害方有可能进行替代交易,其预期利润的实现并不会因违约方违约而遇到根本性阻碍。因而对违约方而言,其也不必承担对方的预期利润损失,而只需支付对方在不得已进行替代交易时的差价损失和交易费用,以及原合同项下受损害方已支付的费用即可。[8]因此在可以进行替代交易的情况下,应基于替代交易的地点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正如CISG第75条所规定: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此外,UPICC第7.4.5条和PECL第9: 506条对此作出类似规定: “在受损害方已终止合同并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进行了替代交易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可对原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要求赔偿。”当然以替代交易的地点作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地点标准,必须以进行替代交易或者能够进行替代交易为前提,因此就需要进一步鉴定是否存在替代交易的市场,英美法称之为可得市场。其中“可得”一词应解释为受损害方(买方或卖方)在合理时间内可以自由买卖。对一些特定用途货物的买卖,因为不能自由买卖,则往往认为不存在可得市场。即使存在市场,也一般会需要较长时间而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达成交易,所以该市场不是“可得”的市场。在确定可得市场时,还要考虑受损害方接近市场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如果该市场对一般商人而言过分远隔,则被认为是不能自由买卖,因而不是可得市场。对市场与受损害方分处不同国家的情形,英美判例认为不存在市场,因为受损害方没有义务“全球寻找市场”或是“只有义务在本国寻找市场”。[9]

综上所述,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必须确定一个地点标准,在同一时间内不同地点的市场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对此CISG和UPICC规定为原应交付货物地点,但是在该地点不存在市场价格的情况下,CISG采用替代交易的地点,UPICC规定为合理的参照地点,然而PECL对此存在一个空缺。笔者认为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根据完全赔偿原则来确定适当的地点标准,而不应将合同履行地作为首要的地点标准。正如上述所分析的,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时选择合同标的物接受地作为计算的地点标准更为合理,而不应选择合同的履行地。

[1] 杨良宜: 《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6页。

[2] 虞汪日: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第113页。

[3] Fritz Enderlein,Dietrich Maskow,International Sales Law: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Oceana Publication,1992: 307.

[4] See Jeffrey S.Sutton,Measuring Damag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Ohio State Law Journal,1989(50): 737~752.

[5] See Secretariat Commentary on Art.72 of the 1978 Draft,Comment 7,available: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secomm/secomm-76.html,Jan.27,2009.

[6]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页。

[7] 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页。

[8] 张磊: 《国际贸易赔偿中的替代交易问题》,载《对外经贸实务》,2002年第5期,第19页。

[9] 虞汪日: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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