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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适当的货物描述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点及应用:·能够理解品名条款的重要意义。[案情分析]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知识点及应用:

·能够理解品名条款的重要意义。

·能够根据商品性质,选择适合的商品品质的规定方法。

·能够合理地订立品质条款。

·能够联系实际,掌握在规定货物描述时应注意的事项,避免风险。

技能要求:

·运用本模块所学知识点,合理地规定商品品名和品质等货物描述,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

项目引入:

小明在浏览外贸网站时,看到以下资料,意识到国际贸易中订立商品品名和品质的重要性。

资料:

案例1 商品品质标准确定不适致损案

[案情简介]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案情分析]

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在我国实际业务中,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但为了把生意做活,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或国外其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由于同一商品,各国所订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民间性的行业所订的标准)因各年的版本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品质,不仅要弄清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要弄清楚不同年限版本的标准的内容。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的被动局面。

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要认真核实标准的具体内容,还要密切注意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案例2 确定出口商品品质指标

[案情简介]

某企业生产并出口颜料中间体,其产品质量非常好,深受海外客户的好评。一次,一家美国客户来询购,厂方按照外商要求,从刚生产出来的一批货物中取了样品寄给了这家公司,该客户不久便确认了样品,并按照样品的指标和含量下了价值近10万美元的订单。厂方按期将货物生产了出来。由于与这家外商是首次合作,因此,厂方在生产上格外注意,经检验所有的指标都达到出口合同的要求,而且其主含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99.6%,达到99.8%。但货到美国用户手中时,却来电告知“货物与样品不符,不能使用,我方要求退货”。这家出口商急忙回电客户: “我们所交货物比合同规定的还要好,我们没有涨价主要是考虑我们首次合作,希望长期合作有一个好的开始,而你方为什么竟要求退货?”外商来电说,他们的车间是按照所提供的样品及其指标来调配产品的,生产出来的颜料的颜色已经让用户确认,现交来的货物由于主含量过多使生产出来的颜料的颜色变了,从而造成他们无法按时向用户交货,要求赔偿损失。最后,这批货由于退回中国的成本太高,只好作半价委托客户在当地作了处理。工厂直接和间接(还要赶交一批货、补偿延迟交货等等)共损失了近8万美元。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卖方在规定商品的品质指标的时候要科学合理,并要结合行业或技术上的需要。国内这家工厂自己应该清楚,每一批货物的含量不可能完全一样,在给客户寄送样品时应向客户声明“样品仅供参考”,而在签订正式的出口合同时,应在确定的检验内容中规定主含量指标为“99.6%min.”,其他杂质含量规定为“××%max.”,这样,客户如有实际需要就会提出来。本例中,美国公司可能会要求99.6%为其能接受的水平。如外商不提出来,出口企业根据合同中确定的检验条款交货,外商就没有理由提出异议或索赔。合同订明品质指标了,卖方就应严格按照指标交货。

案例3 出口大蒜产地风波

[案情简介]

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问: 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并评述此案。

[案情分析]

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品名和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不可缺少的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是围绕着商品进行的。各种交易的商品都有具体的名称,并表现为一定的质量。每笔进出口商品交易,都要规定一定的数量,而交易的大多数商品,通常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就成交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这些主要交易条件商妥,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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