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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小微企业采用网络金融创新模式的对策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基于平台运营的视角基于平台运营的视角的对策旨在减少平台实施网络融资创新模式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性。从西部地区已有的众筹项目实施情况来看,金融普及教育还需强化。

一、基于平台运营的视角

基于平台运营的视角的对策旨在减少平台实施网络融资创新模式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性。一般而言,众筹平台实施管控不仅符合自身利益诉求,与政府管控相比也更有效率。因为平台是双边用户加入平台的许可授权者,也是竞争的策划者(徐晋和张祥建,2006),掌握信息及时、全面,调整机制也更灵活迅速。从对现有研究的梳理来看,事前尽职审查、信息反馈和行业自律等机制的设计与实施有助于平台的有效管控。

(一)事前尽职审查机制

众筹平台内的激烈竞争使得融资方可能故意夸大事实甚至编造虚假信息,这在网络环境下显得更容易(Agrawal等,2013)。一旦出现项目欺诈,投资者可能会迁怒于平台,进而影响平台后续声誉的建立及业务的扩展。Cabral(2012)的研究认为,在线市场虽然有多种处理欺诈的方式,但声誉是最有效率的选择。因此,大多数众筹平台建立了严格的事前尽职审查机制,尽可能降低众筹项目的欺诈性,成为可信任中介(Agrawal等,2013; Belleflamme和Lambert,2014)。

(二)信息反馈机制

众筹平台设计信息反馈体系,搭建投融资双方的信息沟通渠道,不仅有助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事前的逆向选择(Mollick,2014),而且有利于投资人对项目进程的跟踪、对创业者的监督。正如Hornuf和Schwienbacher(2014)所说,很有必要去跟踪一个企业主是否不尽职,投资人也需要一个机制去干预从而减少这种不尽职行为的发生。通过反馈体系,平台建立项目方定期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项目方更新项目进程并回复投资人对项目进程或产品等的相关询问。反馈体系可以包括平台设立的交流区,也可以是链接至平台的项目发起人注册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反馈体系中频繁的社交网络互动有助于提高众筹绩效(Zheng等,2014)。

(三)行业自律规则

现有研究已经证实,声誉在企业最终成功中起着重要作用(Fombrun和Van Riel,1997;李延喜等,2010)。众筹平台自身作为一个企业,同样希望基于声誉的建立来获得长期收益。因此,众筹平台有自律的自然倾向(Belleflamme和Lambert,2014)。2012年,美国通过了JOBS法案,其中就明确要求众筹平台必须在自律监管性组织登记注册。借鉴美国的经验,中国多个省市成立了P2P行业自律协会、众筹同业工会,并发布了众筹行业自律公约。虽然回报型众筹不涉及资金和股权分配,但由于存在项目回报寄送延迟或无法寄送的风险,2014年年底,京东率先发布了这类型众筹平台的行业自律——《众筹回报服务协议》。这些自律公约大多规定了风险管理规则以及克服道德风险的行为准则。严格的行业自律不仅会促使平台加强众筹投后管理,也会对借助平台筹资的创业企业形成威慑(Lehner,2013),从而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率。Belleflamme和Lambert(2014)甚至认为这种自律如果能有效发挥作用,由政府进行的严格而复杂的监管可能无用。

二、基于法律完善的视角

(一)建立创意保护制度,完善信用体系

创新受益于好的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创意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对众筹平台没有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较低,且多以项目的经济价值而非创新价值为评判标准,从而抑制了创意项目的平台展示激励,降低了成功融资的概率。因此,需鼓励支持众筹平台的发展,优化法制和信用环境,促进更多创新人才和创意项目的涌现。

(二)严守法律红线,加强过程监控

金融创新需要鼓励,但法律红线必须坚守。众筹借助互联网平台积聚的人数众多,为了保护更多中小投资人的利益,非法集资的风险需严格防控。首先需要众筹平台自身严守红线,尤其是股权型众筹。可以借鉴“大家投”平台的做法,将领投人和跟投人的最低投资额度控制在项目融资总额的5%和2.5%,从而将投资者人数限定于200人的红线范围内。只有严格管控,才能规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过程监控比结果监控更为重要,相应的监管机构应尽快明确法律要求,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和检查,若发现异常及时控制风险,从而将非法集资的风险降至最低,避免“e租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建立领投人资质评估体系,披露欺诈黑名单

领投人由于自身有一定的业界影响力,且在和企业合作过程中行为很难被跟投人所监控,因此一旦与企业合伙欺诈,将使跟投人蒙受巨大损失。因此,需要尽快建立领投人的资质评估体系,经过严格筛选且符合资质的投资人才能进入诚信领投人人才库。同时,及时披露欺诈黑名单,绝不姑息任何人,从而杜绝该投资人到其他平台实施欺诈,保护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三、基于西部地区的特殊视角

(一)强化金融普及教育,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网络创新融资模式在国际上仍处于发展初期,而在西部地区才刚萌芽。从西部地区已有的众筹项目实施情况来看,金融普及教育还需强化。由于这一新兴业态的监管细则还在逐步探索和完善中,因此,前期的普及教育工作可能更多地由众筹平台来承担。目前,国内较大的众筹平台如众筹网、天使汇、大家投等都通过沙龙或众筹大学等形式来对项目方、投资人或潜在投资人进行金融普及教育与风险提示。因此,西部地区的众筹平台可以借鉴此经验,通过网络平台或实地沙龙等形式对普通受众进行众筹教育,使得更多潜在投资人或良好创意的项目方能改变传统的投融资观念,接受并利用好众筹模式来缓解西部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众筹平台是基于双边市场理论建立起来的网络平台,必须达到一定临界容量才可能获得较大收益。而目前西部几个省份的众筹平台上上线项目较少,成功率较低,相应地影响力非常有限。因此需要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众筹平台需精心打造几个明星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发挥融资中介、融资咨询、投资顾问和市场培育等功能,并借助社交网络来扩大影响力,迅速积累人气,吸引平台双方的加入,进而扩大业务量。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

西部地区的网络创新融资模式受限于基础设施,因此,首先应将这一硬伤修复,重庆市的做法值得推广。在2015年12月31日公布的《重庆市“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通知》[6]中明确提出,保障措施之一是“推进宽带和通信网络升级,实现光纤宽带城区和行政村全覆盖、4G网络城区深度覆盖和乡镇全覆盖。实施I―chongqing工程,搭建公共区域免费WiFi网络,完善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推动国际数据大通道建设”。同时,还强调加强辖区内互联网产业承载区建设,加强“互联网+”关键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通报、监督管理、标准认定、应急处置和创新能力体系,开展互联网应用服务安全评估,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这些措施如能在整个地区得以推广并落实,将大大有利于创新融资模式的推进。

另一方面,西部地区应积极优化投资环境,鼓励采用网络创新融资模式。贵州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贵州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以众筹为核心的金融交易所,并承办了世界众筹大会,政府积极吸引互联网企业入驻,为网络创新融资模式在贵州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氛围。重庆市也明确提出“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进程,互联网企业登记注册可实行‘先照后证’,允许‘一址多照’。支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互联网企业”。“加强可信交易保障环境建设,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平台。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承诺大力引进并支持互联网领域高层次人才来渝创业。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及顺利实施,能有效地弥补西部地区网络金融基础设施的不足,有利于网络创新融资模式的发展。

(三)防控众筹项目趋同风险,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

西部地区众筹平台的交易数据显示,项目趋同性较强,这对于基础薄弱而技术含量不足的地区而言,很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因此,政府应进行一定的风险提示和防控。同时,在西部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专业投资人稀缺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对网络创新融资模式的总体风险更加谨慎,尤其是针对容易招致非法集资风险的P2P和股权型众筹,需要特别警示风险,加强对小额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如重庆市于2015年12月底出台了地方版的P2P监管通知——《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不得从事股权型众筹,并明确提出“十不准”[7]。四川省也宣布在2015年年底到2016年3月之间对网络创新融资模式进行专项检查。然而,西部其他省份的风险防控细则还未真正明晰或出台,即使对于现在发展状况较好的重庆、四川而言,实施效果还有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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