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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调整方案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该重整计划对X电子债权做如下调整:担保债权。根据《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债权人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金额为8 140元,按100%比例清偿。已申报债权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申报债权原则上以《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记载为准,资产以处置变现的实际结果为准。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该重整计划对X电子债权做如下调整:

(1)担保债权。截至2009年11月3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担保债权金额为397 084 307.08元,工程款优先权49 277 137.86元,合计446 361 444.94元。根据天健光华审(2009)清字第020006号《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的统计结果,尚未申报的工程款优先权约为596 800元。

根据《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债权人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则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如果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金额,则超出部分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工程款优先权可就特定工程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2)职工债权。根据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金额为8 140元,按100%比例清偿。

(3)税务债权。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税务债权金额为46 320 434.62元,尚未申报的税务债权金额约为11 534 800元,按100%比例清偿。

(4)普通债权。截至2009年11月3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普通债权金额2 158 314 805.65元,尚未申报的普通债权为230 819 032.49元,因此,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共计2 389 133 838.14元。如果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的实际变现值低于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金额,不足清偿的部分应转入普通债权,则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将相应进行增加。

该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做如下调整:

(1)每笔债权中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的债权共计20 039 175.37元,按照100%的比例清偿。

(2)每笔债权中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的债权共计66 645 299.95元,按照50%的比例清偿。

(3)每笔债权中1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共计2 302 449 362.82元。在清偿担保债权、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务债权以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的普通债权后,尚能剩余现金141 590 558.12元。该部分资金对10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清偿,清偿比例约为6.15%。

为了提高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该重整计划安排将股东让渡的70 000 000股股份与重整方提供的1亿元现金用于追加清偿,让渡的股份按照X电子股票暂停上市前20日加权平均价3.71元/股计算,则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可以提高15.62%。

综上,10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21.77%。X电子债权人的实际清偿情况取决于债权和资产数据的最终确认。已申报债权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申报债权原则上以《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记载为准,资产以处置变现的实际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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