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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稽查综合分析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的工作安排部署,2012年4月至8月,全区国税稽查部门对267户成品油购销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查结244户,查补税款2468万元,滞纳金128万元,罚款406万元。2.成品油销售企业不计或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刘向阳 邵海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成品油销售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成品油销售行业税收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品油销售行业一些涉税问题相继暴露出来,虚开和接受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时有发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的工作安排部署,2012年4月至8月,全区国税稽查部门对267户成品油购销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查结244户,查补税款2468万元,滞纳金128万元,罚款406万元。其中,银川“6.0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及宁夏银川等4市23户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4份,涉案金额19825万元。该案件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正在联合办理,尚未结案。通过检查,发现了成品油销售行业存在的部分涉税问题及特点,初步分析归纳了税收征收管理中亟待加强和改进的薄弱环节。

成品油销售行业包括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目前,宁夏区内成品油批发以中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宁夏销售分公司为主,还包括宁夏宝丰能源公司、宁夏宝塔石化公司、宁鲁石化公司等12家民营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由中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宁夏销售分公司分别下设的240家和110家加油站,以及350家经营单位加油站构成。目前,从宁夏成品油销售行业现状看呈现以下特点:

1.两大石油集团垄断竞争,社会经营单位参与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全区成品油市场被中石油、中石化两大石油集团垄断,其他社会经营单位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从加工能力看,2011年全区生产成品油290万吨。其中,中石油宁夏炼油厂生产成品油170万吨,占总产量的59%,宁夏宝丰能源公司、宁夏宝塔石化公司、宁鲁石化公司这3家地炼企业生产成品油120万吨,占总产量的41%,在生产加工方面中石油公司占据着主要地位;从供应数量看,2011年全区成品油消费数量190万吨,中石油、中石化供应量分别为143万吨、18万吨,占消费总量的85%,在市场供应方面两大石油公司占据主导地位。从市场占有率看,截至2011年末,全区共有各类加油站近700座,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加油站近350座,约占加油站总数的50%,在市场占有率上两大石油集团占据优势地位。可见,宁夏成品油市场形成以中石油、中石化两大石油公司垄断竞争,社会经营单位参与竞争的市场格局。

2.地炼企业上游产品供给不足,下游成品油销售价格较低。宁夏宝丰能源公司、宁夏宝塔石化公司、宁鲁石化公司3家地炼企业均没有炼油生产许可证,在地方政府的许可下可以进行炼化生产,但由于没有固定的原油供给,仅靠收购陕北小油田零散资源维持生产,炼油装置难以满负荷运行。宁夏宝丰能源公司等3家地炼企业原油年加工能力达400万吨,2011仅加工原油170万吨。宁夏地炼企业生产的成品油除部分销售给本地社会加油站及工矿企业外,还销往内蒙、山西、河南、北京、四川、云南、贵州等地。由于宁夏地炼企业生产的成品油部分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且质量不稳定,其销售价格比中石油、中石化每吨低300元左右。

3.采矿业用油占据成品油直销市场的半壁江山。所谓成品油直销是指不通过加油站零售终端,将成品油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或特定行业的行为。2011年全区消费成品油190万吨,其中,零售市场消费135万吨,直销市场消费55万吨。直销市场中采矿业用油38万吨,占直销市场的69%,发电行业、建筑业等其他行业用油17万吨,占直销市场的31%。宁夏有着比较丰富的煤炭资源,煤炭开采的主要成本是成品油。近几年煤炭等采掘业的高速发展带动成品油的需求量年均增幅达到20%左右,预计2012年煤炭等采掘业用油将达到50万吨。

4.采矿企业用油主要由“油贩子”配送。宁夏区内大多数煤炭等矿产品开采企业不直接采购成品油,而是由具有成品油运输设备的“油贩子”进行配送,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绝大部分成品油批发企业不负责配送。中石化宁夏销售分公司、宁夏宝丰能源公司等12家成品油批发企业的直销业务不负责配送,都采取客户自提方式,由客户直接到就近的油库拉油。中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可在宁夏范围内实现直销配送,但直销配送的距离控制在百公里范围内,2011年直销配送加权运距仅为60公里。二是“油贩子”对煤炭等矿产品开采企业配送的成品油先行垫资。“油贩子”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企业名义将货款支付给成品油批发企业,取得拉油资格后,将成品油配送给煤炭等矿产品开采企业。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发现有部分“油贩子”将成品油配送给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而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一定手续费的方式非法转让给其他企业。三是煤炭等矿产品开采企业没有相应的运输设备,不具备运输条件。

1.利用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进项税额。银川“6.0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部分“油贩子”、中间人从中石化宁夏销售分公司购进成品油后,实行油、票分离,将成品油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加油站等用油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收取一定手续费的方式非法销售给甘肃惠丰矿业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甘肃惠丰矿业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在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后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银川等4市2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4份,虚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370万元。

2.成品油销售企业不计或少计收入,少缴税款。检查发现,企业不计或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现象比较普遍,少缴税款金额大小不等,在检查的267户企业中有117户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的问题,占总检查户数的44%,少缴税款1950万元,占总查补税款的79%,其中宁夏哈纳斯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预收账款长期挂账,不计收入,少缴增值税1560万元,占总查补税款的63%,其余116户企业不计或少计收入,少缴税款390万元。不计或少计收入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预收账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二是企业间调拨油品采取账外经营,不确认收入;三是外购油品不入库,购销货款采用现金支付,不确认收入;四是将购进成品油用于捐赠、偿债等视同销售行为未确认收入。

3.其他问题。一是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检查发现,企业利用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问题比较突出,被查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利用不符合规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问题,查补企业所得税448万元,占总查补税款的18%。二是部分成品油经销企业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未做进项税额转出问题,查补税款24万元,占总查补税款的1%。

1.宁夏煤炭市场的客观环境为不法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可能。煤炭行业是宁夏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也是重点税源行业,对当地经济的增长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宁夏地方政府对煤炭行业管理比较严格、规范,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制度、办法,地方政府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管理的通知》(宁煤局发[2007]65号)明确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不予核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生产经营的税务登记证、不予代开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宁夏煤炭经营企业近500户,其中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煤炭经营资质,销售煤炭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购进煤炭的下游企业抵扣不了进项税额,税负较高。从银川“6.06”案件来看,涉案企业为了少缴税款,降低税负,通过“票贩子”、中间人等各种渠道非法购买虚假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石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不合理,增加了对开具专用发票真实性的监管难度。通过对中石化宁夏销售分公司调研,中石化宁夏销售分公司下属各加油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由自治区石油公司凭购油企业一般纳税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加油记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导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与直接销售成品油的业务人员脱节,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对自己所开出的发票内容是否真实无法把握,从而加大了对专用发票开具真实性的确认难度。

3.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成本低,而检查机关查处却异常困难。从银川“6.06”案件来看,犯罪分子有组织、有规模、有一定的销售网络。犯罪分子充分利用资金流、货物流难以核实、难以取证,中间环节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而大肆虚开。税务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出现了“三难”窘境,一是风险指标分析难。煤炭开采等大量耗用成品油的企业,其生产设备类型、数量、油耗指标、工作时间等难以确定,分析结果与实际相差甚远,计算出的风险指标不真实。二是证据资料核实难。纳税人在部分真实业务的掩盖下,营造的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难辨真伪,发票由正规的石油公司开具,认证系统验证无误,资金大多以网银或现金结算,踪迹难查,货物都有详细的出入库凭证,真假难辨。三是公安税务配合难。税务机关无权直接控制当事人,只能依赖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的警力有限,工作非常繁忙,很难及时保障对每个涉税案件的查办,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1.加强对石油公司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要求石油公司在开具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现有要求购买方出示一般纳税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同时,要求出示在该加油站购买成品油的付款凭证,并要求加油站在所开出的每一张付款凭证上详细填写购买单位的名称。只要石油公司在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付款凭证进行审核,可以有效防止虚开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发生。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大宗成品油跨省交易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切断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链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查验,对出库、收款情况进行核实。

3.税收管理员对大额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提前预审。税收管理员对自己所管理的企业比较熟悉,如果企业购买大额的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比较容易审核出来。实施税收管理员提前预审制度可以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对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的需求。

4.加强成品油购销企业的检查力度。税源管理部门要对税务登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重要环节加强日常检查。办理税务登记环节,严格审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确保人、证相符。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环节,对经营场所、注册资金规模、职工从业人数以及实际经营业务等方面进行核实、查验,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认定关;在申报认证环节,税收管理员要重点审核购销货物的关联性,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对有疑问的要开展实地查验。通过日常检查,可以有效预防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5.完善增值税防伪认证系统。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认证系统仅能识别发票数字信息,对票面项目内容、纳税人名称等汉字信息不识别、不比对,为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尽快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认证系统,增加汉字识别比对功能,堵塞认证系统漏洞,进一步完善增值税防伪认证系统。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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