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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与龙头企业密切合作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身不具备单独办加工企业的实力时,可探索与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合作,使合作社分享加工环节利润。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采取招商引资、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创办加工企业,也可以直接入股龙头企业,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身不具备单独办加工企业的实力时,可探索与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合作,使合作社分享加工环节利润。在“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发挥服务功能,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另一方面发挥中介功能,代表分散农户与龙头企业对话,既转达企业对分散农户的意见,更捍卫农户的权益。这种模式有利于节省公司与农户之间分散交易的成本,提高农户的谈判能力。

另外,由于农村社区的文化传统与亲缘、地缘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会把满足成员的利益作为主要目标,较易与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民增收。如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栗子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该县粮食局签订了1万亩2000吨高山优质大米生产、收购合同。县粮食局直属库是一个集粮油收购、加工、贸易于一体的国有粮食企业。专业合作社协调成员进行无公害水稻生产,粮食企业以每千克高于当年市场价0.2元的价格收购农民稻谷。仅此一项,就使农民每户增收500元。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采取招商引资、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创办加工企业,也可以直接入股龙头企业,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既可节省自办加工企业的成本,规避投资风险,同时又能分享到加工环节的利润。除了产后加工销售环节的农企对接,合作社也可以尝试与农资企业进行产前环节的农企对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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