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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离岸贸易的发展现状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离岸贸易业务的开展主要集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国内其他区域还无法进行。根据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尽管概念上没有直接使用离岸贸易,但实际上允许离岸贸易方式在国内的存在,但是区外企业无法享受这种政策。

当前,我国离岸贸易业务的开展主要集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国内其他区域还无法进行。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和区外实施的是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不管是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是“三流统一”的,这些贸易方式下买家可以通过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报关单、运输提单等有效单据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从而顺利完成对外支付。但是,在离岸贸易方式下,由于贸易中间商的存在,导致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三流不一”的情况出现,货物不经过贸易中间商所在地,所以后者无法获得与货物有关的进口单据,从而无法完成对外支付,离岸贸易业务便不能开展。

与之不同的是,我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根据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尽管概念上没有直接使用离岸贸易,但实际上允许离岸贸易方式在国内的存在,但是区外企业无法享受这种政策。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文)第九条规定:

“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一)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

(二)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

(三)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四)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支付。”

第九条的基本含义是保税监管区域的区内企业获得订单以后,货物可以不经过保税监管区域,只要具有反映货物贸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即可证明交易合法。实际上就是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形成的贸易交易方式,就是我们所指的离岸贸易方式。

正式基于以上政策的出台,离岸贸易业务在保税区内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10月8日上海正式开展关于离岸贸易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允许试点企业设立专用外汇账户,并简化单据审核程序)以来,先后有两批共20家企业获批试点资格,试点账户贸易额累计50多亿美元(截至2012年8月),目前正在准备申请第三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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