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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概念及特点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收入的实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收入实现过程的管理和核算,正确计算各项收入,为准确核算全年收益提供必要的基础。收入能够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者权益增加。收入只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利益流入。

收入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产品物资收入、劳务收入、租金收入、代购代销收入、服务收入、利息收入等。收入的实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收入实现过程的管理和核算,正确计算各项收入,为准确核算全年收益提供必要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的特点:

(1)收入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中产生,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销售农产品、提供劳务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收入。有些事项也能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经营活动,其流入的利益是利得,不是收入,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

(2)收入可能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的增加,如增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收款等;也可能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债的减少,如以产品、劳务服务抵偿债务等;或二者兼而有之,如用部分产品、劳务服务偿还债务,部分收取货币资金。

(3)收入能够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者权益增加。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二者兼而有之,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这里的收入是指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不是指净流入,是不将成本考虑在内的。

(4)收入只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利益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预收或代收的款项,虽然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债,不能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成员个人取得的收入,也不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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