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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的概念及特点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个体工商户与微型企业区别不大,个体工商户按规模应纳入小微企业范围。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加上微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

从世界各国来看,各个国家对企业规模的大小定义并不一样。美国企业规模仅被划分为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中小企业实际为小型企业所涵盖。欧盟将企业分类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南美国家的中小企业实际并不包括中型企业。

我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经济发展时期,对企业界定的标准并不一样。最初只有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2003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中型企业的标准为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而小型企业则为从业人员数低于300人,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总资产4000万元以下。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标准明显需要修改,例如中型企业从业人数的标准偏高,销售收入的标准相对又有偏低的倾向。2010年对中小企业的支持重点细化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上。2011年工信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对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在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不同行业,微型企业划分的具体标准如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工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在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我国以往的理论和实践较多涉及的是中小企业,而把微型企业放在中小企业之中。在目前的中小企业范畴中,很多中型企业的经营情况比较乐观,并不需要大力支持,迫切需要帮助的是小型企业,在危机中最容易受到忽略的往往是实力最弱的小型企业,这种情况在微型企业上表现得更严重,它们急需政府的扶持。微型企业标准的确定,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划型标准的修订,有利于就业问题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经济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力保障。现阶段,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相对较多,还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我们定义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理论界通常认为小微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和家庭经济组织等。它具有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自主经营、以家族式管理为主、在同行业中不占垄断地位的特点。

(1)将微型企业从小型企业的概念中区分出来,对于理论研究的深入,扶持政策的设计等有直接意义。鉴于微型企业与一般中小企业在企业特性上的区别,统一的中小企业政策不适合微型企业要求,因此划分出微型企业概念,形成大、中、小、微型企业组织结构是很有必要的。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政策的细分和政策针对性的加强,以便于在税收、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更特殊的优惠政策,突出支持重点。(2)由于有了微型企业标准,也使得划分相关类型的企业门槛大幅降低,具有特殊性的个体工商户也被纳入参照执行范围。目前对个体工商户主要运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严格意义上说它还不是企业。实际上个体工商户与微型企业区别不大,个体工商户按规模应纳入小微企业范围。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加上微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

此外还有家庭作坊式企业,是指以单个家庭为单位从事简单加工的小企业,企业内员工数量不多,一般为家庭内部成员和少数打工人员,生产、加工、经营、贮存都在同一建筑内进行,这类企业特征是经营者以住宅为生产场所,融业主家庭及雇工宿舍和车间、仓库为一体,是“三合一”问题的主体。因家庭作坊式企业依托家庭发挥核心作用,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企业成员多利用亲情和友情关系,所以这类企业较之其他形式的小微企业有更高的效率。另外,其因规模小、投入少、构成简单、技术要求低等特点而广泛存在并迅速发展。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体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户”既包括个体劳动者,也包括从事工商劳动经营的家庭。实际上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仍然是公民(自然人),但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以户的特殊形式出现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我国小微企业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如下特点:规模小,资产总值中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低,主要以租赁或租购方式购置经营场所、设备等固定资产,缺乏可用于抵押质押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占据较大份额;大多数小微企业处于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因而易受市场环境、国家政策以及经济周期波动影响,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企业的生命周期较难预料;创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积蓄或家族集资,极少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银行信贷和其他的财政支持;主要实行个人化或家族式管理,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但这并不代表小微企业一定要像大中企业那样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相反,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由于企业家个人发挥着发现和创造市场的作用,还凭个人品质和能力建立起一种分等级的人际关系结构,因此选择以人缘、地缘、血缘为基础的合作方式远比建立在社会信用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度要可靠得多。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信用受到极大的破坏,人们彼此间的信任度减低,缺乏经济合作的基础。小微企业在创业阶段,往往依赖最亲密的合伙人(包括以血缘、亲缘、姻缘关系和地缘、学缘、友缘关系为基础,以长期固定规范为纽带建立的关系人),将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等有组织地投入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销售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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