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欧盟和其他一些大陆法系法域的国家仍在坚持资本维持规则,但偿付能力测试的某些因素已经渗透到了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偿付能力测试不仅得到了许多欧盟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认可,而且得到了理论上大范围的支持。
在法国,如果公司不能履行它的财政责任,或者说不能用它的流动性资产偿付它的当前债务,并且引发了审计师、工作委员会、少数股东或商事法庭主席警告程序的话,无偿付能力测试必须由董事来启动。德国法中尽管没有对董事会要履行偿付能力测试义务的正式规定,董事会运用这一测试的义务至多是在公司陷入财政困境时由于董事的注意义务所引发。但《德国股份公司法》却要求,在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过度负债时,董事会有义务申请提出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波兰破产和恢复法》规定,如果出现了公司不能履行其当前到期债务,特别是公司债务超过了其财产价值,或者即使公司有合理的财产存在,却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当期债务,就认定债务人丧失了偿付能力,公司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董事会成员有义务在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两周内将破产申请存档。英国存在着许多种破产程序的类型,有挽救公司危局的程序,也有解散公司的程序。根据英国《1986年破产法》的规定,当出现了如下情形时就认定公司丧失了偿付能力:第一,法律判定公司必须支付的债务超过750英镑,但判决21天后公司仍没有支付。第二,法庭判定认为公司已不能满足所有的到期债务。第三,法庭有证据证明公司已不能支付它的到期债务。第四,在考虑到了预期债务和偶发性债务的前提下,法庭已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价值少于负债之和。尽管英国法对于测试的适用并没有正式的时间表,但在实践中,当公司无偿付能力的迹象已经发生过一次又再次发生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会就有责任提出建议。
偿付能力测试之所以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者和学术界的肯认和推崇,主要在于偿付能力测试具有资本维持规则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首先,偿付能力测试属于从动态的视角授权裁判者事后就公司股东、董事等内部人遵守法律规定的状况做出准确认定的一般标准。它是针对股东有限责任和管理权有被滥用可能的一种潜在的设计,旨在借助于董事对支持性责任条款的分析才能评估此种方法的有效性。该测试作为更迅速和更有效率的公司资产分配系统的对价是,在授权允许分配的情况下对董事的更大责任,以及在未授权或不恰当授权分配的情况下对董事的潜在的更大责任。目的是希望通过责任机制的适用来保证公司的对外交易能够获得充分合理的对价。广义上来说,偿付能力测试这种事后的弥补机制,为了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潜在地将勤勉尽责的义务强加于公司内部人员(董事、控制股东)以及专业参与人(审计师、以牺牲其他债权人利益为代价且享有某些优越权的“内部”债权人),从惩罚部分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角度来说要优于资本维持规则。
其次,偿付能力测试极富弹性,它赋予董事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在将公司资产对股东做出分配而发生诉讼之后,由法官从公司偿付能力的视角判断发生在过去某一时间的分配行为是否合法。它能够灵活地保障分配之时现存债权的实现,并以一种前瞻性的视角动态地预测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到期债权和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实现。其依据个案情形灵活地确定偿付债务应留存的财产,避免了公司财产的闲置浪费。
再次,偿付能力测试的预测建立于专业人士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数据分析的基础之上,这样得出的结论更准确、更可信。此外,董事做出的偿付能力声明的准确性直接地与他的个人责任相连,如果董事做出的分配决定导致公司丧失了偿债能力,或者致使公司不具备将来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董事都将面临承担个人责任的风险。这种权利与责任并重的机制可以更好地促使董事认真审查公司的真实经济状况,约束董事谨慎做出分配的决定。
最后,偿付能力测试的设计,为的是阻止可能对公司资产的偿付能力造成损害的非法分配行为,尽管它不能系统地弥补公司破产的风险,但它明确地加入了以往所忽略的可变现性要素和组织内部交易。鉴于此,可以肯定的是,偿付能力测试,或者至少是体现偿付能力测试的策略或架构的成分,有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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