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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测试的执行

时间:2022-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资产负债表测试的执行根据资产负债表测试对支付能力的要求,如果公司的财产价值总和小于负债价值之和,公司就被认为不能偿付它的债务。运用资产负债表测试的重点是,要审查公司是仍在持续健康地经营还是已处在解散的边缘,然后再依据相关的事实对公司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资产负债表测试的执行

根据资产负债表测试对支付能力的要求,如果公司的财产价值总和小于负债价值之和,公司就被认为不能偿付它的债务。该测试关注的是公司所有财产与所有负债的关系,而不管债务到期时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它所认为的无偿付能力就是在公平估价之下的负债之和超过财产之和。在这一测试之下,公司必须对它的财产确定公平的市场价值,并且必须评估出它最后很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或然债务的数量。该测试隐含的信息是,仅仅依靠资产的变现去满足所有的公司债务是不够的。该测试的核心内容是,董事善意地行事,做出适当的调查,依据相关的报告、声明、财政数据以及其他已准备或已提供的信息,参考专业人士给出的建议,只有认定了公司的资产数量超过公司的负债总和时资产分配才被允许。本质上来说,资产负债表测试是一种净资产测试,即分配资产后的公司必须拥有积极的净资产。运用资产负债表测试的重点是,要审查公司是仍在持续健康地经营还是已处在解散的边缘,然后再依据相关的事实对公司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困难的是,被评估的多数公司都处在正常经营与行将破产之间。这时就要依靠主观的假设,是将公司想象为继续以一个营利实体存在还是正渐趋衰退。如果将公司想象为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假设公司将会继续运营并会从经营中产生现金流),则应将公司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法院也会以公允的市场价格评估公司的资产。这样,公司资产不会面临被强制出售的危险,以公允的市场价格评估公司资产的价值最高,也比较符合资产负债表测试,资产分配相对容易。如果以公司行将破产(公司已经停止或将要停止经营且将要处置公司财产)为基础对资产进行评估,则公司的资产将要被单个出售,对公司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将会低于借入资产,因为认为此时的公司人力才是它的主要资产。这时的公司资产只能按照低于账面价值的清算价值被评估,较难符合资产负债表测试,资产分配相对困难。所以,将公司以一个营利的实体为基础评估资产比以一个行将解散的实体会获得更高的价值,将公司想象为前者更适宜。公司以一个营利的实体存在,是说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持续经营。这意味着公司的利润损失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不打算或没有必要清算,公司也不打算缩减运营规模。在这一前提下,对公司财产的识别和衡量,应建立在公司预期重新获得(通过使用或变现)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记录的数量;对公司负债的识别和衡量应建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负债将被偿还。

此外,资产负债表测试还要求根据资产移转的方式确定确认后果的时间,具体来说,根据《标准商事公司法》6.40(e)(1)、6.40(e)(3)和6.40(g)的规定,在分配是由于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该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情况下,以下列时间中较早的一个为准:金钱或财产被转移或公司招致债务之日或因有关被获取的股份,该股东不再为股东之日;在分配系以任何其他招致债务的方式进行的情形下,在该债务被分配之日;公司的负债如果是由于分配引发的,而该负债以分配的方式进行,那么每一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视为一次分配,该类分配的后果依支付实际发生之日衡量;在所有其他情形下,如果支付在批准日120内发生,即为批准分配之日,如果超过批准日后120日后发生支付,那么为实际支付之日。

1.财产价值的评估

公司法并没有对“财产是什么”给出明确的界定,一般情况下无需怀疑测试对公司财产状况不足做出的判断,特殊的是,个别情况下很难决定是否满足了资产负债表测试。因为对财产价值的评估不仅是一项精确的技能,而且具有内在的主观性,评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市场上买者与卖者之间达成的交易价格的一种经营判断。财产评估价值与真实出卖价值之间有时会有很悬殊,所以,不建立在市场价值基础上而要对财产价值做出精确的评估是很困难的。然而,公平价值并不意味着是在最好或最坏的情况下带来的财产数量。对于公平价值的通常观点是,债务人短期内能从它的财产中获得的现金数量,但这一现金又不是通过短时间内以一种接近于强制出售的方式取得的。评估公司的财产价值时,应注意公司是否是作为理性、谨慎、勤勉的主体在经营,是否能够适时地关注对它的债务的支付,董事和经营者是否考虑了公司财产适应市场需求的程度以及可能被要求出卖财产的时间框架、公司财产当前或未来的状态,财产在事实上是否会存在潜在的购买者。但是,不同的会计师即使采用同一会计原则和标准对同一财产进行价值评估,也可能得出不同的观点。因此,极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看似合理的观点在评估公司财产后认为公司是有偿付能力的,另一个看似合理的观点却认为公司已经丧失了偿付能力。此外,原则上,评估的仅仅是公司财产在相关时间的价值,预期接受的现金流和财产的注入通常不被考虑,但公司的经营活动既不是静止的,也不是确定的,财产价值被评估后肯定会由于某些事情的发生而提高或降低。对财产评估的当前价值很可能与未来的价值不相符,资产贬值的意外风险难以避免。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资产负债表测试是最凭直觉来执行的测试,有失精准性。

如果评估最后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么,董事据此对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的判断就是无效的。但评估若是由一位有声望的评估师做出的且在当时没有理由怀疑评估的精确性,董事对做出的判断不承担责任。如果董事对公司财产价值的判断拥有合理的技能,对特定财产价值比外部评估者拥有更多的知识,他们也可以选择不使用评估师而自行决定财产的价值。

2.负债价值的评估

如同对公司财产的评估一样,对负债的评估仍存在很多困难。特别是对未测定数量的现存负债、偶发性负债以及清算费用的评估更是如此。对于未测定数量的现存负债的评估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对经营过程中的服务提供者负债价值的评估。测量这一负债的难点是,它的价值取决于服务最后的完成情况。此外,对清算费用的评估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这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如清算人是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提供了专业性的建议,是否涉诉,清算人调查公司事件的时间长度和复杂程度。这些事情在真正意义上是不能评估的,法律上也仅仅要求试着去做而已。另外,对偶发性债务(又称或然债务,包括因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相关担保引发的债务、未缴股本、履行契约、未决诉讼中潜在的损失等)和预期性债务的评估更加困难。因为偶发性债务的发生与否具有极大的或然性,依赖于现存法定债务或某些事实状态的发生或不发生。这些债务发生的可能性可以从零到接近确定,所以很难把握。在判断偶发性债务的价值时,董事应该采取相对保守的方法仔细记录判断的过程,通过分析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判断债务价值的大小。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指示公司的会计师决定偶发性债务的价值。主要的是,董事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偶发性债务发生的可能性和数量;公司可能降低或消除偶发性债务的数量。预期性债务,是未来确定会到期的债务,无论是到期日已经确定,还是根据未来的事件到期日可以确定。测试的执行不仅应注意就偶发性债务发生的可能性、数量、恢复的时间等进行合理的判断,同时还要考虑到预期性债务的存在。

董事依据公司的会计记录,对短期债务的评估可能并不十分困难。但长期债务常常难以评估,必须聘请会计师协助。如果公司中存在着长期的租契,固定的支出也应该被作为负债来对待。

3.评估时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标准

资产负债表测试的执行,需要使用某种会计准则来确定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标准商事公司法》第6.40条(d)款允许董事会根据“当时情况下合理的会计惯例或原则”来做出决定,或者“就当时情况下的公平估价或其他方式”来做出决定。《标准商事公司法》采用的是现值法来进行会计。确定估价方法以公司的持续经营为假设,而非以清算状态为假设。评估应该使用最新的公司账户,所有董事知道、应该知道,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财产和负债价值的情况都应该被考虑。对资产的评估不能有选择性,应当对公司的全部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二)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评估

1.四点考虑、四个准则、两个条件

判定一个公司在特定的时间是否有偿付能力,考虑以下事情是重要的:第一,那一时刻公司的所有债务,以便决定这些债务什么时候到期以及需要支付;第二,那一时刻公司的所有财产,以便决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哪一种财产是可变现或可实现的;第三,通过评估当前的条件和外在的竞争因素考虑那一时刻以及可能的未来公司的经营状况,以便决定公司可期待的净现金流;第四,公司与可预期的出借者(如银行家和股东)之间的契约安排。

对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评估,目的是决定特定时点建议的分配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变得偿付不能。为了履行这一目的,所进行的评估应该遵守四个准则:第一,评估应该是前瞻性的;第二,评估应该基于现金的流入和流出;第三,评估应该是无偏见的;第四,内部组织交易应该被考虑,即评估应该立基于母子公司整体。

财政预算是偿付能力评估的基础,财政预算应该反映特定预算期间内所有与公司财产的可变现性相关的预期和预测,包括如何投入附加性的流动资金以及如何平衡暂时的流动资金短缺。短期的财政预算(周期或月期)通过资本预算来完成,长期的预算由公司几年直到未来的财政政策组成。偿付能力评估应建立在对短期和长期财政计划联合的基础上。对未来现金流的预算可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计划进行资产分配开始的至少12个月。第二阶段应包括期限更长些的资本预算。因此,对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评估应考虑在两个条件下完成:一是总结在财政预算中的所有可获得信息显示,所要进行的分配在接下来的较短时间内(如两年)有极高的可能性为公司以一个赢利实体持续经营保留了足够的资金。二是长期的资本预算不能表明已有任何风险潜在地危害公司的存在。

2.偿付能力评估的执行

(1)评估的内容

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至少与以下四个重要问题相关:第一,评估有偿付能力或无偿付能力是否是一个问题;第二,什么时候评估必须执行;第三,什么信息是偿付能力评估的基础;第四,偿付能力评估的期间必须延伸至多远的未来。这些看起来似乎是分开或独立的问题,事实上是在彼此相联地调查同一件事情,它们应该被重叠或交织在一起考虑。

在芬兰,对偿付能力的评估必须以最新被认可的财政声明为基础,将财政声明与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信息放在一起加以考虑,同时还需考虑公司的经营前景。事实是,即使理清了以上所有这些问题,也不一定能够获得十分明确的答案,因为结果还与具体的情况和所涉及的行为者有关。偿付能力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偿付能力测试的开放性也因此备受批判。

根据《新西兰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能够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支付它的到期债务,且它的财产价值大于它的负债价值,那么,就证明公司具有偿付能力。关于“支付到期债务”的含义,以及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测量的问题在新西兰都曾引起过激励的讨论。

Haynes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列出的五个要点有助于解释上述的问题:其一,基于支付日期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最近的过去和不久的将来(特别是最近的几周),评估偿付能力是必须要做的;其二,应该将注意力投向公司的债务总量,未履行的债务也必须被考虑;其三,支付日期,指债务到了法定的支付日(到期日);其四,如果存在潜在的从非现金财产中获得现金的可能,在债务到期时,非现金财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应该被考虑;其五,偿付能力测试必须被客观地执行。尽管如此,Mike Ross坚持认为,测试应集中于评估未来的现金流。但他并没有提出关于董事应该关注多远的未来的准则,仅认为董事是基于他们的能力评估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以职业的方式评估偿付能力来做出决定的。

(2)评估的时间

偿付能力应该在进行股利分配、股份回购或回赎、向股东提供特定的优惠、降低股东的责任,以收取公司股份的形式获得财政帮助等等可能有财产转移发生时被评估,或者至少尽可能地在与此接近的时间进行评估。评估应该尽可能地在接近现实财产分配决定之时被执行。公司的普遍做法是由董事做出财产分配的建议或执行偿付能力测试。尽管执行全体会议的决定是董事会的责任,但董事会并不是必须服从于全体会议的决定。如果董事会意识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已经降低或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公司偿付不能的风险,董事会就有义务不遵循全体会议做出的分配决定。

分配决定做出之时无论公司是否有偿付能力,无论董事会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分配将导致公司丧失偿付能力,董事会的责任都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董事会要对分配执行之时公司已陷入了偿付不能的状态承担分配责任。董事会在执行全体会议的决定时,被认为有始终如一的更新和检验偿付能力测试的责任。因此,董事不仅要对偿付能力评估的执行情况负责,在做出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时还必须准备好关于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证明。

(3)评估的信息基础

对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应该以所有可能获得的关于公司财政状况的信息为基础。因此,不仅仅是最新被认可和被审计过的财政声明,还包括所有与公司经营状况相关的、能用来描述和衡量公司财政状况的信息流。当然,最新被审计过的财政声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不仅能够显示出公司可能被分配的非限制性资产的数量,还列示了关于公司偿付能力状态的条款,如公司资产的数量、形式、类型、流动性,公司负债的数量,还会将负债分列为短期和长期。

偿付能力率是描述公司财政地位的概念。但它不能用单个参数来衡量,而是要通过分析许多参数,还要将这些参数结合在一起才有可能描述出资金增长的本质和条件,以及资金使用的焦点和质量。基于所有的这些分析,公司或者能被宣布为有偿付能力,或者因采取了关涉公司的特定财政措施,如出卖股份的行为,或者将短期债务变为长期债务或最低优先权债务的行为,都可以声明增强了公司的偿付能力。

基于资产负债表的偿付能力评估与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相关。它们评估公司的短期债务与流动性资产的关系。静态的偿付能力评估可以简单地衡量一个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可变现财产及时且恰当地支付它的到期负债。如果支付不能进行,公司就必须被考虑已经丧失了偿付能力。建立在公司财政声明基础上的对偿付能力的评估受限于公司在特定时点的财政地位,即在当时的条件下公司财产与负债的对比情况。财政声明提供的是公司财政近期历史的信息,而不是关于在测量之时或不久的将来公司是否有偿付能力。

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单单建立在静态的偿付能力上是不够的。一份资产负债表评估的是某一单个时间点的检测,因此,其不能为公司支付债务的能力提供一份综合全面的图景,还应当包括动态的偿付能力评估。动态的偿付能力意味着公司有足够的收入支付当前的支出。用Ross的一句话说就是:“有足够的可获得的现金满足公司现存的应承担的义务。”

一个经营良好的公司应是以确定的现金流为基础的,这一现金流由公司获得的资本投入和因经营产生的资金组成。公司有偿付能力应该是指,公司既能支付它的短期债务,又能满足它的长期负债。对公司现金流的预测是评估公司偿付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其考虑了以现金流和资本融资为基础的未来的收入和支出。尽管如此,执行这些评估时还应注意,评估是与未来的事件相关联的,它易于改变。

因为偿付能力测试聚焦于公司的未来,那么,公司管理者如何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评估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是有困难的。《芬兰有限责任公司法》就规定,要考虑到在资产分配中,财政声明完成后公司的财政地位可能发生的重要改变。自然地,这些改变不会被显示在最新的财政声明中,这就意味着其他工具必须被使用。公司的盈利状况影响偿付能力和现金流,低赢利状况表明公司资产分配之时的偿付能力,未来的情况如何还要依靠通过使用其他工具来决定。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做出分配建议时,董事会应该仔细检查公司当前的地位,评估静态的和动态的偿付能力状况。此外,董事们还要尽最大可能地预测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

为了表明尽管出现了附加债务,公司依然保持着偿付能力,董事们对现金流的预测必须及时更新,包括对新借款的支付和利息。那么,公司管理者应如何决定公司在分配之时和分配以后都拥有偿付能力呢?这就取决于公司管理者决定如何执行与财产分配相关的偿付能力评估。主要的一点是,管理者必须意识到执行评估是他的责任,还要注意到疏忽执行或没有尽到谨慎义务的执行,都会导致对个人责任的损害。公司管理者的评估必须建立在公司最近的财政声明基础上,并依靠对公司财产和负债的价值分析。除了资产负债表的信息外,执行者还必须考虑所有他们应该知道的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财产或负债数量的情况。负债应该包括可能发生的意外债务。

在评估资产负债表的信息时应该考虑到公司的运营:执行的评估是将公司看成一个赢利的实体还是处在解散的边缘;资产负债表条款是否包含特殊的财务特性。此外,在评估公司的财产价值、可变现性以及到期债务时,与每一位评估者主观观点的关联性都非常大。所以,在执行偿付能力评估时,董事还应该使用其所掌握的公司内部财政资料。董事应该善意地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查。在使用权威人士提供的信息时,只有在没有理由怀疑信息的真实性的情况下,董事才有可能避免承担个人责任。

对偿付能力的评估应聚焦于现在和未来,依据当前的现实,公司是否能够满足它未来的到期债务。即使是当前的状况也不能孤立地看待,应既要着眼于不久的过去公司的行为,也要着眼于不久的将来公司到期债务的状态。不能支付现在的到期债务仅可以作为公司最近失去偿付能力地位的证明,却不能成为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结论性证据。

3.偿付能力评估使用的参数

根据企业偿还债务的期限不同,财务管理学将企业的偿付能力分为短期偿付能力和长期偿付能力两种。对任何一种偿付能力的衡量,各自又都包含着不同的参数以供参考。

(1)衡量短期偿付能力的参数

短期偿付能力,是指企业偿还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到期债务的能力或水平。企业通常都会使用流动资产来偿还短期债务,因为除非企业已决定中止经营,否则企业是不会轻易出售固定资产来偿还债务的。所以,对企业短期偿付能力的分析应主要侧重于对企业资产的变现速度、现金状况以及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关系来衡量。特别是,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关系是检测企业短期偿付能力的主要指标。

①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被称为速动比率,也称酸性实验。计算公示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该比率反映企业有多少速动资产在一年内可以转化为货币资金,以便偿还债务。速动资产是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存货的部分。其中,流动资产包括现金、短期投资、应收及应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应收款项、各种应交款项、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长期负债等。速动比率越高,证明当突然发生现金流降低或当前财产贬损的情况,满足当前债务的安全性越高,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速动比率表明一个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在手去满足不久的将来的到期债务。

②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是企业的现金类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计算公示为: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现金是企业偿还债务最终的手段,现金比率可以反映企业的直接支付能力,现金比率高,说明企业的支付能力好,偿付债务越有保障。

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是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计算公示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该比率反映企业有多少流动资产可以在短期内(一年内)转化为货币资金,以便偿还到期的负债。通常的观点认为,流动比率维持在2∶1较为适宜。过高过低都不是好现象。

(2)衡量长期偿付能力的参数

长期偿付能力,是指企业偿还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债务的能力或水平。在企业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企业资金来源的产权揭示、资本的结构分析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企业资本结构合理性的评估应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重要参考。

由于企业的全部资金主要来自于借入资金和企业的主权资本两部分,所以,企业的资本结构就是企业的全部资金来源中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占的比重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分析,主要是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的比例关系,体现为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比率、负债股权比率等指标。

①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也称负债比率或举债经营比率,它反映企业的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举债得来的。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资产负债率能够反映企业偿还债务的综合能力,比率越高,说明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差,反之亦然。

②股东权益比率

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比率反映企业资产中有多少是所有者投入的。计算公式为:股东权益比率=股东权益总额/资产总额×100%,股东权益比率越高,表明企业的主权资产所占的比重越大,资产负债率越低,财务风险越小,偿还长期债务的能力越强,一般说来,该指标越大越好。

③负债股权比率

负债股权比率是负债总额与股东权益总额的比率,也称产权比率。计算公式为:负债股权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总额。它反映了债权人所提供资金与股东所提供资金的对比关系。该比率越低,说明企业长期财务状况越好,企业财务风险越小,债权人债权的安全越有保障。

④偿债保障比率

偿债保障比率是负债总额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比率。计算公示为:负债总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一般认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企业长期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偿债保障比率反映的是用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偿还全部债务所需的时间。可以用它来衡量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现金偿还债务的能力。该比率越低,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强。

基于公司试图给予债权人的是最低程度的保护,通常利用存货或预付费用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又不大,所以,可以选择速动比率作为衡量公司短期偿付能力的主要指标。由于现金流总是能够揭示出一个公司存亡的关键,因此,对现金流的分析也是衡量公司偿付能力的强有力的工具。当然,做出判断时还应参考流动比率的统计结果。衡量公司长期偿付能力时,资产负债率是最重要的指标,其他指标也能够提供重要的参考。

(三)偿付能力测试执行的困难

关于在哪一种意义上一个公司是无偿付能力的清晰区分的困难在Salomon v Salomon一案中可以得到较好的阐述。Salomon公司在开始营业时是有偿付能力的,并且它清偿了所有的未履行债务。在有财产高于负债、存在潜在剩余的情况下,公司变得不能履行它的债务,且在现金流的基础上变得偿付不能。

偿付能力测试依赖于对预期现金流的评估,但现金流评估的手段却一直没有得到改进。对现金流的评估依靠对未来一系列经济事件的假设,而有些假设可能是不真实的。所以,对现金流的评估常常是不精确的。如果评估不是基于对可期待的运营形势的假设或者如果评估没有定时地与真实情况作对比以决定前期的假设是否精确,那么,评估的精确性就更值得怀疑。此外,根本不存在关于现金流预测的足够的时间范围一致性的意见。对未来的现金流应关注多远没有明确的指引,仅是一个经营判断的问题。《标准商事公司法》和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要求偿付能力测试必须保证债务到期时支付的安全性。所以,有关现金流预测的时间范围,意味着不多也不少于预测期间延伸至最长的债务到期之日。对于那些持续性长的债务——如退休金债务——要求对现金流的预测在几十年以上。有的文献资料建议不做区分,预测期为12个月即可。

由此可以看出,根本不存在一套一般性的预测原则,对分配行为的可行性形成基本的法律判断。经营判断的质量不同,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就会不同。经营判断不是遵循已形成的法律会计规则,而是与并不精确的标准相关。标准的不精确性尽管给予管理者预测公司现金流的状况更大的自由,不精确的标准也潜在地增加了诉讼发生的范围。因为让董事预测基于假设做出的分配决定是否能被法庭所接受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事实上,法庭做出的判决,仅仅立基于诉讼分配之日对公司的合理预期和经营判断,这样的标准也是不精确的。普通法中以偿付能力为基础的债权人保护方法的执行非常稀少且非常模糊,明显地表现出法庭很少做出关于偿付能力测试可行性的判决。

偿付能力测试中的另一个含糊的要素是“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这样的界定可以理解为是在最小化因不确定性产生的恐惧。这意味着董事仅需考虑在执行变现能力测试时债务完全有现实发生的可能性即可,而不需要考虑可能会被作为新债务看待的某些特别的或不寻常的情况,也无需考虑他们根本无法预见的债务。即使董事被要求仅须考虑正常经营过程中公司未来的发展,事实是这里仍包含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四)执行偿付能力测试应该注意的问题

1.公司财政状况的长期性和持续性

衡量公司的偿付能力时应该考虑公司的整体地位,对偿付不能采取一种商业上的而非技术上的观点。“偿付不能”指的是,由于公司缺乏流动性支付资金,从而长期没有能力清偿它的到期债务。通常,当公司停止它的支付行为,也即在全部或很大程度上不能再清偿它的到期债务时,推定为偿付不能。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偿付不能的核心内涵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这种状况应该是长期存在的,而不是暂时性的。当公司陷入了偿付不能的状态时,通常表现为经营状况恶化,虽然公司的资产总额仍然大于负债总额,但资产结构不良,资产中的大部分为实际价值不高、难于变现的存货、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并且公司此时在市场上已无能力再从第三方处获得信用贷款,这种状况从长期来看又是无望改变的。公司“有偿付能力”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特定时间点上可预期的现金流超过了它的负债,因为尽管公司能够被期待拥有非常大的现金流,但它可能几乎已经确定地不去支付它的到期债务,这种情况下,再大的现金流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有偿付能力”并不意味着绝对确信的偿债可能性,因为几乎所有负债的公司都会由于未来发生的事情而有违约的风险。“有偿付能力”仅仅意味着支付的可能性少于绝对确信的完全能够支付,但又高于可能性非常低的支付不能。“债务已到期”表示持续不间断的债务,而非在任何特定某一天对现存债务的计算。重要的问题是,公司的财政地位是否能够继续地不负债经营,这需要考虑公司的变现能力问题是否是暂时性的,且在不久将来的合理期限内是可治愈的。基于这一目的,评估公司状况时不能只考虑到期且可支付的债务,也要考虑不久的未来将会到期的请求,还要考虑可以满足的未来的请求以及公司现存债务获得资金的可能性。

2.只考虑到期且被要求支付的债务

债务是一种清算请求,是一种数量已确定或通过计算和账户就能够较容易确定的请求。这里的债务有别于非清算请求(Unliquidated claim),如因违约或侵权引发的损害性请求,因为这类请求涉及到了责任和评估。举个例子来说,B公司从S处购买商品且价款是可支付的,这就形成了一种在决定B是否能够支付它的到期债务时应该被考虑的债务。如果这一价款只有在运输后才是可支付的,B又错误地拒绝接受此商品,则S的请求就是因违约损害引发的非清算性请求,因为它涉及到了证据和估价的问题,在评估公司是否能够支付它的到期债务时不被考虑。

“到期”一词能在广义和狭义上使用。在狭义上意味着债务是现存的可以立即支付的债务,广义上还包括现存的尚未到期的债务。从测试的表述上看好像仅仅考虑相关时间现存的当前便可支付的债务,现存的未来可支付债务、预期的债务和偶发性债务都应被忽略。但考察公司的状态时,不应仅限于评估之日已发生的事情,还要看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那些在评估之时没有到期的债务以及偶发性的债务都应该作为到期债务来看待。在决定公司是否能够支付未来可支付的债务时,对于支付不能应该承认这样的事实:债务人晚一些支付或债权人晚一些接受支付都是正常的,即使在精确的到期日到来之时债务人不能支付,稍晚一些的支付也应是允许的。

偿付能力测试关注的是对现金流现实的评估,所以,如果债务到期但债权人没有提出请求,这一债务应暂时被忽略。“到期”被解释为“到期并且可支付(被要求支付)”。

3.可变现性财产不足并不必然意味着无支付能力

公司没有足够的准备好的现金或其他可变现性财产满足它的到期债务,并不必然表明公司丧失了偿付能力。如果公司在被要求的时间内通过借贷或财产抵押的方式能够获得资金,仍被认为满足了测试的要求。但如果公司的债务都是短期的且已清楚地显示出到期无力偿付,公司正在做的是将预期债权人替代为现存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能力的存在不影响公司无偿付能力的地位。此外,如果被用来偿还当前债务的财产对于维持公司以一个营利实体持续经营是至关重要的,不能认为公司拥有可期待收益。

4.拖延支付可作为无支付能力的足够证据

公司拖延支付无争议的债权请求,可以作为公司不能支付它的到期债务的充足证据来看待。如果公司坚持不去支付债务,即使事实显示出它是有偿付能力的,也将被认为偿付能力已丧失。这一有用的规则反映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公司能够支付无争议的债务而选择不去支付,最后的责任就应归咎于公司自己,得出的结论是公司已经丧失了偿付能力。对此,Harman J.法官在Cornhill Insurance plc v.Improvement Services Ltd一案提供了一个较为清晰的例证。在这个案件中,损失发生后,被告按保险协议的内容向原告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的请求,经评估,保险公司应支付给被告1154欧元。在被告几次提出保险金请求原告均拒绝给付后,被告向法庭提出了判令保险公司破产的申请。之后,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限制令,理由是公司拥有大额的财产维持公司运营,绝对没有证据显示出公司已丧失了偿付能力,并请求判令被告系诉权滥用。尽管法庭最后支持了原告解除限制令的请求,但Harman J.法官拒绝为原告举行听证会,并指出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权提出那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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