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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正性原则即在测定各地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要以及由此决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时,从制度上保证对不同的地区一视同仁,不搞偏袒或歧视。因此,必须坚持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最低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

即在测定各地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要以及由此决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时,从制度上保证对不同的地区一视同仁,不搞偏袒或歧视。在按照客观条件确定公共服务成本差异的基础上,公正地测算出每个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财力和接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尽量减少随意性和主观性。再通过政府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保证各级政府具有维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财力,保证各地区合理编制内的各类公职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工资和保险福利,保证各地居民享有接近或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透明性原则

即及时、完全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测算依据、测算方法和测算结果,应让下级政府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一般性转移支付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资金的分配程序、分配方法和使用结果。高透明度可以明确责任,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分配行为,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可预见性。

三、规范性原则

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必须符合规范化的要求,将其包含的政策目标、测算依据及因素、数额的确定、支付形式、监督管理以及中央地方协商机制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并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消除随意性和主观性,做到模型公式化、操作规范化和程序法律化。

四、适应性原则

即不断完善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能自我适应宏观经济变化。如财政政策、税种结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发生变化,不至于因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或扭曲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横向均衡效应。

五、最低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原则

即一般性转移支付要实现的公共财政条件下财政横向均等化必须符合中国基本国情,既有利于杜绝地区间财政横向失衡矛盾,又不会诱发接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地方对宝贵财政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使用。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进一步还要考虑防止无偿财力分配后,一般性转移支付可能带来的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因此,必须坚持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最低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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