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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之间的相互作用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1.1 税种之间的相互作用经济活动往往伴随着征纳税行为的产生。同一主体发生的某项经济行为,会引起该主体两项或两项以上税种相互发生作用。最为典型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相互关系。商品购销业务发生时,销售方出售商品而从购买方取得货款,其中的增值税款销项税额增加其当期应交增值税额;而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减少其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7.1.1 税种之间的相互作用

经济活动往往伴随着征纳税行为的产生。同一纳税主体或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会产生税种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经济现象。

同一主体发生的某项经济行为,会引起该主体两项或两项以上税种相互发生作用。例如,技术开发企业对外转让一项技术,取得的营业收入依税法应缴纳营业税;而缴纳的营业税在会计上作为一项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会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该企业当期的所得税(假如当期存在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主体发生的某一经济行为一方面引起该主体营业税的增加,同时引起该主体所得税的减少。上述经济行为使同一纳税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产生了此消彼长(注意这里消长的税额并不相等)的作用。同样,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等税种也会与所得税产生相同的影响。

再考察两个纳税主体的情形。最为典型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相互关系。商品购销业务发生时,销售方出售商品而从购买方取得货款,其中的增值税款销项税额增加其当期应交增值税额;而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减少其当期应交增值税额。这里商品购销行为使销售方增加了应交增值税,同时使购买方减少了应交增值税,而且增加增值税和减少增值税的数额相等。

再比如,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在发生利息费用时,借款方应将利息费用作为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列支,从而减少其应交所得税;而金融企业则将利息收入作为其营业收入,按规定须缴纳营业税,并且该利息收入和应缴的营业税还将影响其损益,最终影响其应交所得税。这里,借款企业由于支付利息而减少了所得税,而金融企业由于收到利息而增加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可见,不同纳税主体的所得税之间以及所得税与流转税之间产生了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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