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 日本海关对违约金的征收规定
2.9.2.1 走私犯罪处罚
●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犯罪
有从事禁止进出口货物行为(指关税法第108条之4、第109条);
从事关税法第69条之2第1项第1号、第69条之11第1项第1号至第6号货物行为者;
处10年以下徒刑或3 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罪并罚。
从事关税法第69条之2第1项第2号、第3号以及第4号、第69条之11第1项第7号至第10号货物行为者;
处10年以下徒刑或1 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罪并罚。
●以其他目的将货物偷运至日本境内行为者
以其他目的将运入日本境内的货物(关税法第69条之11第1项第1号至第4号、第5号之2及第6号货物)藏匿在保税区或以外国货物运入行为(指关税法第109条之2第1项);
处10年以下徒刑或罚款1 000万日元以下或两罪并罚。
●以其他目的将运入日本境内的货物(指关税法第69条之11第1项第8号至第10号货物)藏匿在保税区或以外国货物名义运入之行为(指关税法第109条之2第2项);
处10年以下徒刑或7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罪并罚。
●偷逃关税者
以谎报或其他不法行为偷逃关税行为等(关税法第110条);
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 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罪并罚,但根据罚款规定最高可罚款相当于逃税额的10倍。
●未经许可进出口·伪造申报行为者
从事未经许可进出口货物行为者、或从事伪造申报或提供证明且提出伪造文件行为者(关税法第111条);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罪并罚。
●藏匿偷逃关税货物行为者
明知货物违法(指关税法第108条之4、第109条、第109条之2以及第110条第1项之犯罪)仍从事搬运、保管、销售等行为者(关税法第112条);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根据罚款调整规定,涉及关税法第110条货物时,最高可处罚罚款相当于逃税额的5倍)以下罚款或两罪并罚;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罪并罚。
2.9.2.2 形式犯罪
●其他用途行为者
将适用减免税·低税率的货物用于其他用途行为者(关税法第112条之2、暂定法第16条);
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罚款。
●擅自进入未对外开放港口行为者
未经许可进入未对外开放港口行为者(关税法第113条);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
●未提交特例申报书行为者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特例申报书行为者(关税法第113条之2);
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款。
●伪造文件等行为者(违反各种手续)
提交伪造的进出境相关文件行为者等;
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关税法第114条、第114条之2、暂定法第17条)。
懈怠涉及保税区的记账业务行为者等;
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关税法第115条、第115条之2)。
专门委员泄露秘密行为者;
违反专门委员规定泄露秘密行为者(第115条之3);
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发生过失行为者
因重大过失出现关税法第111条第1项第2号、第113条、第114条、第114条之(2)、第115条、第115条之(2)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者(关税法第116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