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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源的社会化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那么什么是资源的社会化呢?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颠覆性的运用,已改进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资源的可转让性,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可转移性极大扩展的新金融。也正因为其具有资源的可转移性扩展特性,互联网金融是一次金融或更广泛意义上的资源社会化的革命,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无与伦比的机遇。

那么什么是资源的社会化呢?简单讲就是个人资源转变为社会资源。个人资源指那些为个人所有或占用的资源,就是资产和资金;而社会资源指那些为其他社会成员或组织所共享的资源,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就是资产端和资金端。

人类社会何以需要资源的社会化?根本上说,是为了克服资源的稀缺性;具体而言,是为了提高资源动员与利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资源的社会化贯穿于人类整个文明史,只不过其组织方式在不断演进。在原始和古代社会,社会网络扮演着主要的资源社会化的角色。我们常见的礼物就是这种社会化的雏形,人类学家有许多关于在亲属、部族或村民中,甚至在更大范围的岛民之间进行礼物交换的研究。对于个体而言,礼物的交换既有表达性的一面,也有工具性的一面。而从社会层面看,礼物的流动无疑具有资源社会化的功能。

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工具性行动不断扩展,基于互惠原则和社会网络的资源社会化方式与组织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前文提到了中国人的“标会”是众筹的雏形,人类学家研究发现,“标会”在东南亚许多社会中都广泛存在;并且,越是在古代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社会,越具有互惠性或互助性。相反,越是在近代或经济发展水平高的社会,越具有工具性或盈利性。所以,“标会”可被视为一种简单的和过渡的民间金融互助组织。这种组织至今在我国经济发达的浙江、福建、台湾等地区流行,成为一种重要的本地性的资源社会化方式。

一、资源社会化的两大性质

基于相关研究,我们可以提出一个较明确的假设,即资源的社会化是通过可转移性机制实现的。可转移性,可以定义为个人资源转化为社会资源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可转移性机制,则可以界定为决定资源可转移性——个人资源转变为金融资产并经由交易而转化为社会资源的可能性程度的内在力量。其主要包括流动性和可转让性两个要素。流动性指某一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难易。比如在股票市场上买了某支股票后是否容易按一个理想的价格卖出。容易按理想的价格卖出,这支股票的流动性就强。流动性强的股票交投活跃,适合大资金运作,且大量买卖也不会引起股价明显变动。流动性是一个微观市场的概念,是技术—市场性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最可证明,技术的发展往往可以改善市场,进而改善流动性问题。可转让性指资源转让在法律上被授权的状态,即某种资源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转让权以及具有怎样的转让权。可转让性是一个财产及契约权利的规范,是一个宏观上的权利认知与法律制度的建构问题。可转让性的法律授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资源的可转移性边界,从而决定着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二、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影响

中国互联网金融何以存在可转让性不强、流动性强这一基本特征,并产生内外部不匹配的问题呢?我们说互联网金融颠覆金融,然而它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仍然是一种资源的社会化方式。当然,互联网金融不乏“创造性破坏”。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颠覆性的运用,已改进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资源的可转让性,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可转移性极大扩展的新金融。

互联网技术能够从两个方面改进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一是互联网技术能够较好地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与信任问题。互联网技术根本上是一种信息数字化技术。这一技术能够将信息数据化且集合成大数据,从而能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由此解决交易中普遍存在的信任或“道德风险”问题。二是互联网信息技术能造成金融组织与交易结构的改变,即由中介化交易转变为去中介化交易。例如,交易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不需要通过金融中介进行。去中介化交易,匹配性更好,交易成本更低。

同样,互联网技术也能够从两个方面改进资源的可转让性。一是动员既有的资源。例如,通过推广使用余额宝这样的理财软件,可以动员与利用传统金融难以集合的社会“闲散”资金,也由此创造出更多新的投资大众。二是创生新的金融资源。借助互联网平台可以将许多过去难以转移与共享的个人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如资金、人力、旧物等)和无形资源(如思想、权利等)转变为社会资源。由此,资源的可转移性边界越来越大。例如,“沙发客”转移的是旅行者对其“沙发”的使用权;“买菜网络”转移的是买菜的时机;同样,“人人快递”转移和整合的是人们旅行所附带的人力、时间与便利。互联网技术因为减少了转移交易的成本(包括交易匹配性的极大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资源具有可转移性。也正因为其具有资源的可转移性扩展特性,互联网金融是一次金融或更广泛意义上的资源社会化的革命,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无与伦比的机遇。当然,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会面临一些更为深刻的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带来法律层面的挑战

资源的可转移性扩展,既取决于市场的流动性,也依赖于资源的可转让性。当下中国互联网技术已极大地改进了新兴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然而,法律制度却未能很好地改进其资源转移或流动所需要的可转让性。这一不匹配性问题的存在正是我们将当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归入流动性强,可转让性不强市场的原因。令人担忧的是,流动性强、可转让性弱的情况并不是静止的,而是可能发展为某种更恶劣的循环互动:资源可转让性差,会妨碍其市场的流动性;而流动性差,反过来又会扼杀其资源的可转移性。

我们看到,“人人快递”被认为不符合《邮政法》和不具备快递资质,已在一些地方被政府所禁止;阿里巴巴和腾讯的虚拟信用卡和条码(二维码)支付,因为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且因被认为存在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隐患而被暂停;众多P2P、众筹等网络融资平台面临触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家线下投融资更易触犯“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个体和组织能否拥有更多的资源动员、组织和利用的权利,资源转让权应当怎样建构与扩展才能匹配互联网技术创生的资源社会化革命,是我们面临的深刻挑战。为此,我们必须在认知与法治这两个方面有所改变。

认知方面的改变,包括对资源转让权建构在资源社会化革命中的重要地位的理解,以及更深层次上对个体和组织在财产及契约上拥有更多权利的正当性的认知。同时,也包括改变政府监管中过度保守的意识。

法治方面的改变,则首先应在当下新旧金融的博弈竞争中防止旧金融利益集团的联合阻挠,长远则需要通过立法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立法过程中,尤其需要吸纳更多的新金融与新经济,如互联网企业、投资大众、消费者等代表加入,这样才能使法律提供的可转让性与互联网技术提供的流动性基本匹配,从而保证中国互联网金融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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