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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一般来说,有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四种。在保护农民权益时,要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与双方的态度,采取合适的方法与手段,从而达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经过为期数月的调查了解,漯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一审判决后,临颍县政府没有上诉。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一般来说,有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四种。在保护农民权益时,要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与双方的态度,采取合适的方法与手段,从而达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村干部在解决村民纠纷的过程之中,要重视调解的作用。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问题,就尽量使用调解方式解决。一般来说,村里的普通纠纷,可以先由村里的治保主任或者调解主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可以由村长出面;如果村长不能调解成功的话,则适时向乡镇的政法组请求调解。调解的具体方法,可以是个人调解,可以联合当事人亲属、当地政府进行调解,也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实行法庭外调解。

案例阅读6:

黄冈市罗田县。近3年来,该县413个村都选聘了一名村民为首席司法调解员,90%的村民小组选聘了一名村民调解员。调解员方国权深有体会地说:“我们村组调解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根据群众不同习性因人施教,每年处理10多起农村小纠纷,都能让群众心服口服。”由于村民调解员的积极参与,该村多年来无一起集体上访、无一起刑事案件,人们和谐相处,安居乐业。蔡德坤欣喜地说:“有了村民调解员的积极奉献,全县农村这种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和谐社会正蓬勃发展。”[7]

如果有可能,还可以考虑联合多方面的调解力量,通过建立联合调解小组的方式来对村民的日常纠纷进行调解。

案例阅读7:

北京朝阳区。双桥法庭审理了一起两家邻近的村民因散水问题引发的纠纷。两家人都在气头上,谁都不愿让步。于是法官请来3名特邀调解员——当事人所在村的村民调解小组组长、民事调解委员会主任和乡司法所所长协助调解。凭借对乡土乡规和两家当事人的熟悉以及丰富的调处纠纷经验,3位特邀调解员当场拿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不到1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就心服口服,临走时还握着手说:“今后我们有事好商量。”[8]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的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将纠纷提交约定或者规定的非司法性质的第三方,由其对争议事项所涉权利义务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或解决纠纷方式。村干部在处理村民纠纷时,如果调解失败,可以建议当事双方申请仲裁。仲裁是处于调解与诉讼之间的一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手段。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阅读8:

2007年7月13日,南部县中心乡佛尔岩村4组村民冯刚打电话告诉说:“感谢县劳务办和县劳务行业商会同志的帮忙,让我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今年5月份,冯刚在杭州市余杭区一建筑工地放炮时发生意外,造成右眼失明。事发后,建筑老板恶意拖延赔偿时间、降低赔偿标准。南部县劳务办和县劳务行业商会负责人立即带领律师前往事发地调查取证,在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的配合下,终于为冯刚讨回了10.6万元赔偿款。[9]

在这个案例中,因工受伤的村民在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帮助下,获得了自己应有的赔偿。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要求赔偿时,由于仲裁决定常常被对方所忽视,拖欠赔偿,甚至置之不理,所以一般在申请仲裁时,最好找到其他一些相关部门介入,如果对方拒绝或者拖欠赔偿,村民可以进一步提起诉讼。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在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适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必要,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国家司法的权威来解决问题,这是每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的合法权利。

案例阅读9:

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北街村四组的村民历经了28年的奔波无果后,最终拿起宪法和县政府对簿公堂。位于临颍县城西北大操场东北角的10.5亩土地,在解放初本是不规则的荒废土地,即荒沟、荒坑及荒废的城墙、城河等。县委依据当时的“四固定”政策,指令城关镇党委、北街村委,把这片荒废的土地固定给了北街村四组。经过几年艰苦劳动,北街村四组农民把这块土地平整为一片平地,建有烟屋、打麦场、养鱼场等。1978年,县体委强行用推土机推倒了村民们的烟屋和百余棵桐树等,把北街村四组赶出了这块地。群众虽然连年讨要,但一直没有结果。2005年10月,北街村四组村民以“县政府侵害北街村四组村民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宪法和土地法及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由,并找到当时的县、公社、村干部取证,一纸诉状将临颍县人民政府和北街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过为期数月的调查了解,漯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一审判决后,临颍县政府没有上诉。[10]

在这个案例之中,村民针对县政府侵害村民权益、不当占用村民土地的行为提出了诉讼。在这场官司之中,有两点经验值得借鉴:第一,广泛收集证据。村民先是找到了当时的县、公社、村干部进行了广泛而客观的取证。第二,明确诉讼目标。在获得了相关的证据之后,村民们根据宪法、土地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提起诉讼,可谓有凭有据,一针见血。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2006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同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农民或者进城务工人员,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申请法律援助。

案例阅读10:

近日,渠县天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纠纷。天星镇文昌村5组村民毛开华、王林于2000年承包了本组陈善友、罗光富等27户村民的土地发展养殖业,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亩土地每年向村民补偿稻谷500千克,承包期至2009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毛开华、王林投资修建了养鸡场、鱼塘,从2000年至2003年,如期履行了合同。从2004年开始,毛、王二人以养殖场亏损为由,拖欠27户村民4年的粮食不付。村委会干部多次找毛开华、王林要求兑现合同,但毛、王两人仍然软拖硬抗,拒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27户村民索粮无果,便集体到天星镇上访。县法律援助中心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指派天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该站主任杨永华接到指派后主动与镇信访办、农业站、村委会协调,召集村民座谈,宣讲法律知识,要求大家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在杨主任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由毛开华、王林支付村民土地承包费、复耕费等共计30000余元的协议,并当场兑现;同时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由村民收回复耕。[11]

在这个案例之中,针对承包方以种种理由拖欠村民土地承包金的行为,村干部先是多次找到承包方要求兑现合同。在多次努力无效的情况下,村民采取了上访的举动。此时,村干部积极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终于使得事件得以圆满解决。在这里,村民在无理拖欠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只能去上访,可是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村干部此时积极帮助村民申请法律援助,以帮助村民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这个措施是十分得当的。

思考与练习

名词解释

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假种子

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 义务教育收费“限额制”

调解 仲裁 诉讼 法律援助

简答题

1.村干部的维权工作包括哪两个方面的内容?

2.简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4.证明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是什么?

5.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手段一般有哪四种?

[1] 参见《农民权益保护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解释及典型案例评析实务全书》,中国知识出版社,2006.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农民工维权手册.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版社,2006.

[3] 摘自《农民土地权益屡遭侵害江苏探索法制屏障》,《二十世纪经济报道》,2004-02-02(3).

[4] 摘自《种子经营部竟卖假种子》,济南日报,2005-06-14(5).

[5] 摘自《中小学乱收费成加重农民负担主要原因》,中国青年报,2005-08-05(4).

[6] 摘自《农民工工伤维权有“三难”》,中国劳动法网,http://www.chinaldf.com/gssgpc/12075.html.

[7] 摘自《罗田县村民调解员乐解群众心头结》,罗田星火网.

[8] 摘自《三把钥匙为当事人解心结》.北京青年报,2005-07-24(4).

[9] 摘自《南部为农民工挽回损失68万元》.四川工人日报,2005-07-14(4).

[10] 摘自《一块土地争议28年村民手拿宪法告赢临颍县政府》.法制日报,2006-04-02(2).

[11] 摘自《养殖场“水”了天星镇27户村民》.达州日报,2007-07-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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