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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监管的理论和实践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风险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相当长时间内是同一词,20世纪80年代后杠杆收购盛行,出现了大量从事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首先是一家私募基金。因此虽然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获得了立法豁免,但其投资策略和范围较私募股权基金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风险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相当长时间内是同一词,20世纪80年代后杠杆收购盛行,出现了大量从事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杠杆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两大领域。一般认为这两种基金产生的外部性并不一样,与收购基金相比,风险投资基金很少使用财务杠杆,且投资对象特定,不太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同时风险投资基金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早期融资,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两者的监管制度设计应当有所不同。

在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同时,由于风险投资基金对促进中小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因此美国政府继续赋予其原有的监管豁免待遇。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授权,SEC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直接界定,规定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将近10项标准,从而将风险投资基金从原来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划出,成为与私募股权基金迥然不同的类型。[12]

(1)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至少有80%投向合格投资。所谓合格投资首先应属于被投资公司的权益证券;其次,投资的资金应用于公司的经营需求以及未来商业计划。用于非合格投资(不包括短期有价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2)合格的风险投资基金能够投资于最长期限为60天的短期有价证券(现金及其等价物、美国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

(3)合格的被投资公司的定义是:①不是报告公司或者在国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司并且与上市公司无控股关系。②合格的被投资公司与私募基金并无债务关系,也不能将类似借贷的收益分发给私募基金以换取私募基金投资。③合格的被投资公司不能是一家投资公司或者私募基金,而是一家实业性质的公司。

(4)风险投资基金需向合格的被投资公司提供实质帮助和有效管理。

(5)风险投资基金的杠杆率不能超过15%。风险投资基金不能通过借贷、发债等形式使其债务超过公司资本的15%,所承担的债务也必须是不超过120天的不得更新的债务。

(6)无赎回权。除非在特殊环境下,风险投资基金不提供赎回或者其他类似权利。

(7)该私募基金应当表现出其自身寻求风险投资的策略。投资顾问公司需要表现出其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避免符合其他指标要求的非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被纳入豁免范畴。

(8)本身是一个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首先是一家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在投资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包括已经注册的投资公司(例如共同基金)或商业开发公司(BDC)。[13]

(9)对非美国投资顾问的适用。豁免条款中规定的风险投资基金不限于美国的投资顾问公司(例如总部在美国的公司),美国以外的投资顾问公司,只要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满足“祖父条款”,就能取得豁免权。

(10)祖父条款。如果投资顾问向投资者证明自己是一家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而且在2010年底之前已向一个以上的投资者募集了资金,并在2011年6月21号后无新募集资金,即使不满足上述条款,仍能获得豁免权。

满足这些要求的投资基金即为风险投资基金,只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可享受注册豁免。从上述10项要求看,享受注册豁免是有条件的。首先,风险投资基金至少80%的资金要投向具有实业性质的企业,而且必须向被投资公司提供实质性的增值服务。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领域较广,除了实业企业外,还可以投向基金的基金、商业开发公司(BDC)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不受资金比例限制。其次,从投资策略看,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灵活性远低于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最高杠杆为15%,但私募股权基金无限制。因此虽然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获得了立法豁免,但其投资策略和范围较私募股权基金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14]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投资基金并没有获得沃克尔规则的豁免。虽然沃克尔规则并没有明确地提到银行在风险投资基金中的投资,但是从该规则的目的出发,商业银行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受到沃克尔规则的限制。

为了更好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资本不足的问题,欧盟委员会也在研究《欧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试图通过该指引形成一个全欧盟统一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体规则。在2011年12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欧洲风险投资基金条例的建议稿,该建议稿制定了一个新的风险投资基金监管框架。[15]这一规则与《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相比较为宽松,体现出欧盟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区别监管的政策。其主要内容有:(1)合格风险投资基金(qualifying venture investment fund)是指将其总资本和名义资本的70%投资到合格投资(qualifying investment)的一种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undertaking)。[16]所谓合格投资是指合格的投资组合(qualifying portfolio undertaking)发行的股权和准股权(quasi equity)。[17]这就意味着要求风险投资基金必须将其资本的至少70%投资于小于一定规模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换言之,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将不高于30%的资本投入非合格投资(短期有价证券并不包含在非合格投资中)。(2)该建议稿也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杠杆化提出了要求。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应该在合格风险投资基金层面借贷、发行债务工具、提供担保,也不能使用任何方法使基金风险暴露加大。(3)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是欧洲金融工具指令(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professional clients)或者是某些高净值个人(highnet worth individuals)。高净值个人至少投入基金10万欧元,并且基金管理者需对高净值个人专业水平进行评估。(4)管理人的义务。欧洲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识别和避免利益冲突,必须适用规则来评估构成合格风险投资基金的资产,向投资者披露年报,在投资决定之前提供信息给投资者。(5)风险投资管理人向所在国的主管机关递交关于管理的每个合格风险投资基金的年报,必须公开每年的财务报告。(6)对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7)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所在国主管机关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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