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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与买方合同模板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品名及规格品名及规格条款也称品质条款,它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易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对货物品质界定的主要依据。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规定买卖货物的具体数量,以作为双方当事人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进出口合同中包装条款通常包括外包装的种类、方式及总件数。出口合同中包装条款除了上述内容外,必要时还会列明货物的包装标志。

(一)品名及规格

品名及规格(Commodity Name and Specification)条款也称品质条款,它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易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对货物品质界定的主要依据。在出口交易中,约定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

1.用实物表示出口商品的品质,具体表现为:①看货成交。即由卖方在货物存放地点向买方展示拟出售的货物,经买方现场检验满意后达成交易。看货成交一般只适合于一些古董、工艺品及首饰等贵重物品交易。②凭样成交。即以样品来说明商品品质并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凭样成交又可分为“凭卖方样品成交”和“凭买方样品成交”两大类。凭样成交通常适用于那些品质难以用文字描述商品的买卖,如服装、玩具及某些轻工产品和矿产品,等等。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主要有:①凭规格、等级或标准成交。根据货物的规格、等级或标准进行买卖是出口贸易中经常采用的表示品质的方法。规格是一些用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等级则是将同一种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上优劣不同的若干级别;而标准指的是统一化了的规格和等级及其检验方法。②凭牌名或产地名称成交。凭牌名或产地名称主要适用于那些买主已十分熟悉其品质的轻纺产品或农副土特产品的买卖。③凭说明书成交。对于某些结构复杂,材料、设计要求严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一般需要凭借样本、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和分析图表来说明其具体的性能及构造特点。

例如,圣诞熊。货号S312,16厘米,戴帽子和围巾。

详情根据1998年8月20日卖方寄送的样品。

S312 16cm Christmas bear with caps and scarf,details as per the samples dispatched by the Seller on20 Aug.1998.

(二)数量(Quantity)

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包括计量单位、商品数量或者再加上关于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在实际业务中,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重量、容积、个数、长度、面积和体积六种。其中,按重量计数时多使用净重,但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也常采用毛重计数,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规定买卖货物的具体数量,以作为双方当事人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某些商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或是受到生产、包装、装卸和运输条件的限制,卖方要做到交货的数量与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导致的违约,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难以严格计量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集装箱运输时装箱数量不能准确把握的商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在一定范围内增减的条款,这就是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例如,8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800metrlctons,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三)包装(Packing)

进出口货物根据是否加以包装可以分为三大类:散装货物(bulk cargo)、裸装货物(nude cargo)和包装货物(packed cargo),而其中以包装货物最为常见。包装又有内外包装之分,内包装又称销售包装,其作用除了保护商品外,更强调美化宣传商品,具有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的功能。外包装也称运输包装,这种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储存、计数和分拨等。

进出口合同中包装条款通常包括外包装的种类、方式及总件数。所谓种类指采用的包装材料,如木箱(WOODEN CASE),纸箱(CARTON),捆包(BUNDLEBALE),袋(BAG),桶(DRUM)等;包装方式指每个包装单位内所装的商品个数;总件数指整批货物总的包装件数。例如:每20件装一盒子,10盒子装一纸箱,共500只纸箱。20 pieces to a box,10 boxes to an export carton Total500 cartons only。

出口合同中包装条款除了上述内容外,必要时还会列明货物的包装标志。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磅码产地标志以及指示性、警告性标志等。

(四)价格(Price)

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通常包括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Total Amount/Total Value)两个栏目。商品的单价由计价的数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及贸易术语四个部分组成。在合同中,单价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表述明确;总值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总值所使用的货币必须与单价所使用的货币一致,合同的数量单位和单价中的数量单位必须吻合才能得出正确的合同总额(在合同的总值栏下有时也同时列明贸易术语)。许多出口合同中还将合同总金额的大写列为专门的栏目。

如果在合同的价格中包含了支付给中间商因介绍买卖而取得的报酬,也就是佣金(Commission),这样的价格就称为含佣价。含佣价格可以在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中间加列佣金的英文字母缩写及所付佣金的百分率来表示。例如,US$125 PER PC CIFC3%NEW YORK(每件125美元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至纽约港含3%佣金)。

佣金一般是在卖方收到全部货款之后,再另行付给中间商的。关于佣金的计算,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通常是按交易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的,即无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一般均以发票的总值作为计算佣金的基数。价格中不包括佣金的称为净价(Net Price)。有时为了说明成交价格是净价,可以在贸易术语中间插入‘净价”字样。例如,US$125 PER PC.CIF NET NEW YORK(每件125美元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至纽约港净价)。

(五)装运/交货(Shipment/Delivery)

货物的装运和交货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装运通常是指出口商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运输工具,而交货则是指出口商将货物交给买方或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装运应当在出口商所在地,而交货则发生在买方所在地。然而,在进出口交易中,因较多地使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交易的双方采用的是推定交货的概念,所以装运亦可等同于交货,而合同中通常也只规定装运条件。进出口合同中装运条款一般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货物运输方式以及装运的附加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1.装运时间。装运时间的规定是合同装运条款的核心,其规定方法有:

①规定最迟装运期限,例如,Shipment on or before/not later than/latest on Oct.25th,1998(1998年10月25日或25日前装运)。

②规定一段期限内装运,例如,Shipment during Nov./Dec.1998(1998年11月或12月间装运)。

③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例如,Shipment to be effected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

2.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装运(港)地通常由出口商根据便利货物出口的原则提出经进口商同意后确定。一般装运港只规定一个,但在成交数量大而货源又分散几处,或在达成合同时出口商还无法确定在何处发运货物的情况下,也可以规定几个港口和地点,必要时还可以作笼统规定,装运时由出口商决定后通知进口商。目的(港)地通常由买方根据便利货物使用或转售的原则而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地通常也只规定一个,必要时也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若干天由买方确定并通知卖方或由买方在其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中作出明确规定。

3.运输方式。进出口货物运输的方式分为海运、陆运、空运以及将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的联合运输方式。而其中海运所占的比重最大。合同的装运条款中,运输方式可以订在装运港和目的港之后。

4.装运附加条件。合同中的装运附加条件包括:

(1)分批装运。货物是否可以分批装运,对交易双方都有影响,因此往往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例如,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Genoa during July 1998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permitted)/not allowed(not permitted.)(1998年7月间由上海装运至热那亚并允许分批/不允许分批装运。)

(2)转运。在有的情况下,如从装运港至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无固定船期,或是为了防止赶不上直达船而造成迟延装运,卖方会在合同中作出允许转运的规定。但是,由于转运会增加费用并且容易造成货物差损,通常买方不希望货物经过转运而会在合同中规定不允许转运。当然,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买方出于某种需要在合同中指定转运港及第二船程公司的做法,卖方只是在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方可满足买方的这种特殊要求。合同中有关转运的规定有:transshipment permitted/prohibited(允许/禁止转运)。

(六)保险(Insurance)

进出口合同,尤其是以CIF作为成交贸易术语的合同中,保险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必须计得明确、合理。保险条款必须明确由何方办理保险、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要注明保险条款的生效日期。如在FOB术语达成的交易中,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以及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以CIF或CIP术语成交的合同,条款可订为: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ICC(A)and ICC war clauses.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dated1/1/1982(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协会货物险中的A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1982年1月1日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办理)。

(七)付款(Payment)

进出口合同中付款条款或支付条款,依据不同的付款方式或支付方式而内容各异,分别举例如下:

1.汇付(汇款)(Remittance)。使用汇付方式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法以及汇付的金额等。主要有预付货款和收到海运提单后(单到)付款。例如,收到海运提单后(单到)付款。

The Buyer should pay 100%of the contract value by T/T upon the receipt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the fax of the original B/L) sent by the seller.(买方应于收到卖方寄交的正本提单(正本提单传真)后立即将100%的货款用电汇付交卖方。)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当进出口合同采用跟单托收作为付款方式时,条款中应当明确规定银行交单的条件、买方的付款期限等。主要有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单和承兑交单。例如,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方可获取运输单据。)

3.跟单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采用跟单信用证付款时,合同中的支付条款通常包括开证银行、信用证种类、开证日期、信用证金额以及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内容,主要有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例如,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买方应通过一家卖方可以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30天前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至装运日后15天在中国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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