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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附件

时间:2022-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框架协议》附件附件1 各缔约方在第六条“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例外产品清单A.下列缔约方已经完成了彼此间谈判,例外清单如下:1.东盟文莱:无任何产品例外。对于东盟新成员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15%的所有产品。通过未来设定的特定程序与机制,指定东盟成员国与中国的联络点,作为推动与促进各缔约方之间贸易与投资发展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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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各缔约方在第六条(3)(a)(i)“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例外产品清单

A.下列缔约方已经完成了彼此间谈判,例外清单如下:

1.东盟

(a)文莱:无任何产品例外。

(b)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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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印度尼西亚:无任何产品例外。[1]

(d)缅甸:无任何产品例外。

(e)新加坡:无任何产品例外。

(f)泰国:无任何产品例外。

(g)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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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

对下列国家:

(a)文莱:无任何产品例外。

(b)印度尼西亚:无任何产品例外。

(c)缅甸:无任何产品例外。

(d)新加坡:无任何产品例外。

(e)泰国:无任何产品例外。

B.下列缔约方尚未完成谈判,应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关于例外清单的谈判。

(a)老挝

(b)马来西亚

(c)菲律宾

(d)中国(对老挝、马来西亚及菲律宾)

附件2 第六条(3)(a)(iii)“早期收获”计划中的特定产品

A.文莱与新加坡应成为中国与任一其他缔约方依照第六条第三款(a)(iii)已经或将要达成一致的安排的缔约方。文莱与新加坡应在本协议签字之后,尽可能快地提供与中国和任一其他缔约方依照第六条第三款(a)(iii)已经或将要达成一致的特定产品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相符的税号及产品描述。

B.下列缔约方已经完成与中国的谈判,其特定产品如下:

1.柬埔寨:无

2.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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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挝:无

4.缅甸:无

5.泰国:

6.越南:无

C.下列各缔约方尚未完成与中国的谈判,应在2003年3月1日前完成特定产品谈判。

1.马来西亚

2.菲律宾

附件3 依照第六条第三款(b)(i)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的产品类别以及第六条第三款(b)(i)的实施时间框架

A.依照第六条第三款(b)(i)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的产品类别

这三类产品如下:

(i)类别1

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高于15%的所有产品。

对于东盟新成员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高于30%(含)的所有产品。

(ii)类别2

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5%~15%(含)的所有产品。

对于东盟新成员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15%(含)~30%(不含)的所有产品。

(iii)类别3

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5%的所有产品。

对于东盟新成员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15%的所有产品。

B.第六条第三款(b)(i)的实施时间框架:

“早期收获”计划应不迟于2004年1月1日实施,时间框架如下:

(i)中国和东盟六国

(ii)东盟新成员国产品类别1

产品类别2

产品类别3

附件4 第六条第五款所列的活动

(a)分别按照东盟湄公河盆地发展合作框架和大湄公河次区域计划,加快新加坡—昆明铁路与曼谷—昆明高速公路项目的实施。

(b)实施在柬埔寨举行的第一届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首脑会议所制定的该区域中长期全面发展规划。

(c)通过未来设定的特定程序与机制,指定东盟成员国与中国的联络点,作为推动与促进各缔约方之间贸易与投资发展的中心。

(d)在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如农产品和电子电机设备,寻求建立相互认证安排的可能性,并在共同商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

(e)在各缔约方的标准与一致化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合作,以在其他领域推动贸易便利化及合作。

(f)实施各缔约方于2002年11月就农业合作达成的谅解备忘录。

(g)在各缔约方彼此间就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合作达成谅解备忘录。

(h)利用东盟与中国合作基金,通过制定具体项目,进一步增强在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

(i)确立具体的技术项目,帮助东盟新成员国增强区域一体化的能力并为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加入WTO提供便利。

(j)建立海关合作机制,推动贸易便利化及其他领域的合作。

(k)建立各缔约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

【注释】

[1]印尼的甜玉米(HS税号071010000)将取决于其WTO多边谈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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