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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实证分析的研究框架

时间:2022-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H1a:政府管制对医药商业供应链企业合作利润有显著影响。

第5章 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的实证检验

5.1 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实证分析的研究框架

本章在综合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前面的研究提出了几个基本假设;然后针对这些假设设计问卷,对分布在重庆、成都两地一些不同规模和类别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包括医药批发商和零售商)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企业对商业供应链合作的认识、理解及实践等情况,包括对合作所持的态度、对影响合作关键因素的认同,以及对于成功与否的认识情况,并对有效问卷反馈的数据进行分析;二是对根据前面理论分析结论提出的几个基本假设进行验证,并对合作的具体模式和利益分配进行分析;最后希望从供应链合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分析结果中,找出一些规律,为医药行业改善商业供应链合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综合第4章的理论分析结果,提出如下研究思路和框架,并进行实证分析和检验,具体框架内容见图5.1所示。

图5.1 理论假设的分析框架图

5.2 研究假设

本章的实证分析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第4章即政府管制对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影响的理论分析结果进行实证检验,以期得到各合作参与方在医药商业供应链实际合作中对政府管制以及主要管制政策的理解、认识等观点;二是在分析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现状的基础上,了解不同合作方如何合作的问题:主要采取哪种合作方式,认为影响合作的主要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如何影响合作等问题进行调查,为较深入研究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提供实证依据。

一、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中政府管制影响研究假设的提出

由于医药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商业供应链合作自身的复杂性,得到医药行业对于商业供应链合作的整体理解和统一认识极为困难,为了解医药商业供应链内不同节点、不同规模和类别企业的合作情况以及其对合作关系、影响合作持续性的主要因素等的认识和想法,仅靠理论分析就得出结论有一定的难度和偏差。因此,采用问卷调查法对诸多假设进行实证分析就极为重要,本小节以本文研究目的为导向,综合相关商业供应链合作研究文献的观点,针对对政府管制以及管制政策的理解和认识问题,提出第1及附属的3个基本假设:

H1:政府管制对医药商业供应链企业合作具有显著的影响。

H1a:政府管制对医药商业供应链企业合作利润有显著影响。

H1b:政府管制对医药商业供应链企业合作成本有显著影响。

H1c:政府管制对医药商业供应链企业合作模式有显著影响。

二、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分析研究假设的提出

1.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模式的一般划分

传统产销链合作经历了市场转轨时期的演变。我国医药生产销售关系从过去按级调拨、按计划价格结算,按区域计划销售的经营方式完全转变为市场经济中商品流通的普通经销模式,产销链上下游企业形成一种合作代理关系,其合作的具体内容就是产品的供与销,其关系与普通商品的生产经销合作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合作关系:

1)委托经销(代理机构)。生产商授予独立的经销代理商“销售代理权”,代理商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表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商品及办理与销售有关的事务,并在完成销售后一段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提成或事前协议返取代理佣金。这种形式比较常见,合作协议也很简单。由于代理商不存在经营风险,往往伴随委托-代理模式中常见的道德风险问题。

2)买断销售。销售商从制造商买入药品后再自行销售的方式。这种模式因为有了药品的所有权,销售商自己承担经营风险。现在,随着市场分工的不断细化,衍生出很多专业化的销售企业,这些公司自己不仅具有强大的销售网络,管理完善的销售队伍,而且具有很强的市场运作能力。这种销售模式对生产商来说基本没有经营风险,因其出场价相对固定,生产商的利润不会因经销价格的提高而提高。对销售商而言,由于数量买断经营风险完全在自己手中,相对代理模式其经销利润水平要高一些。这种经销模式比较适合哪些具有生产和研发能力、但还不具备市场运作能力的生产商与经销能量较强的销售商之间的合作,而且更适合药品价格管制较松的中成药。

3)直营式。厂家不经过经销批发直接向终端网络销售,这种型式没有经销的中间环节,经营成本水平最低,在基本药品中的常用药市场中应用较多。适合哪些具有资金和配送能力较强的生产企业,目前国内多数大中型药厂采用此种形式。

4)协议经销制。这是一种买断和代理模式结合的合作形式,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销售行为服从经销协议,但经销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与买断合作相同的购销差价。经销商与生产商的关系从法律上是买断关系,但生产商通过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限制经销商的销售范围、售价,从而实现控制经销商实现生产商自己的营销策略的目的。这种合作双方比买断合作关系强,比代理合作关系弱。在这种合作关系中,生产商不仅没有经营风险,而且还对销售商有很强的控制能力。具有良好产品市场和营销能力的大型生产商偏向采用此种形式。

在价值链合作方面,内容比单纯的产销合作广泛的多。价值链合作最重要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解决如何以最少的时间、最小的费用实现合作企业之间的产品和信息的流动,使企业交易之间的“缝隙”最小化,实现价值链合作企业整体业务体系的快速高效。因此,除传统的产销合作内容外,价值链合作还要涉及多节点多企业的库存、物料采购、生产、营销和货运计划的相互协调。只有增加这些内容的合作,才能整体发挥出一条价值链的竞争优势,同时也确保各企业从这一价值链合作共同体的整体运营中获得各自最佳的效益。

2.对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模式的研究角度

所谓医药供应链,一般的说法就是由对药品整体质量和医疗服务有影响的药品原材料制造商、制药厂商、医药物流公司、医药经销商和终端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组成的医药品的供给链条,是一种在管制之下的动态增值的网链结构模式。这种模式涉及医药原料供给,药品生产和制造、药品流通以及消费等多个环节。

现有的研究通常基于合作主体在供应链中所处的环节来划分其合作类型,即按参加合作的主体或对象来定义的。例如,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合作,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商业企业之间的合作等。这种类型分类方法简单明了,具有普遍的适应性。不过,在对其中一些利益分享情况进行研究时则不够方便。因此,为进一步建模研究利润分配机制,本文从医药流通供应链合作各方在其合作过程中是否发生相互置换产权或签订有效合作协议的角度,即从有无产权合作形式的角度来界定企业合作的模式,以便分析利益共享,包括有产权互换的参股利润分配和没有产权交易的协议合作的利益共享机制。根据对相关文献及综合性信息网站如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深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信息等网络资料的整理分析,我国医药流通环节企业合作模式有协议合作、参股合作和一体化经营三类。

表5.1 医药上市企业按照合作紧密程度和有无产权互换的合作模式统计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数据整理(2009)

从沪深两地股票交易市场99家医药行业上市企业在企业合作方面的资料进行分析(见表5.1),可以看出,在医药行业所有上市企业中,89%的企业在向前或向后一体化,拥有一体化经营企业的同时,又都进行了参股合作,对于企业间的协议合作,因涉及到医药企业业务往来,具有保密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予对外公布。对于这类合作类型,本文主要通过问卷方法对局部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调查,对此类合作情况予以初步了解。

1)协议合作

在医药流通供应链中,制造商和经销商通过达成某种协议,确定合作范围、内容和时限的合作方式,就是协议合作模式。这种模式通常称为战略合作或战略联盟。协议合作按合作时限可分为长期和短期协议合作,通常把合作期在一年以上,合作范围和内容相对固定的协议可分为长期协议(或战略联盟)。而短暂的、有限次数或有限范围的合作则归为短期协议。采用短期协议合作是因为药品价格、合作顺利与否等因素经常造成合作的困难,通过更换合作伙伴比较容易避免合作失败的尴尬,也使合作伙伴间更容易形成一般的市场竞争行为。但另一方面,这种合作难以建立持久的、牢固的、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在战略合作或长期协议模式中,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主要通过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确定合作关系,但并不涉及双方资产或产权方面的变动。根据资料整理数据分析,医药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期始于2002年,时值我国加入WTO承诺到2004年底结束对医药分销、零售行业保护的过渡期。为应对即将进入国内药品分销市场的实力强大的国际医药巨头,国内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纷纷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籍以抱团来增强各自的竞争力。2005年合作活动达到了高峰,因此这年又被医药行业称为“战略联盟年”。目前,我国医药行业的战略合作仍在持续,主要有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的战略合作、医药流通商之间或医药生产企业之间的联盟合作等三种合作类型。

在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的战略合作中,按照谁是合作主体区分,有以医药商业企业为主体的厂商战略合作,也有以医药生产企业为主体的厂商合作。以医药商业企业为主体的合作,通常是那些实力较强的流通商为建立或加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销售网络,在不同经销区域主动与实力较强的医药生产企业进行合作,以期建立强有力的区域销售网络。以医药生产企业为主体的合作通常是那些实力较强的医药生产企业所为,通过有选择性地主动与各区域内实力较强的流通商合作,建立或壮大自己的销售网络。

在医药流通商之间的联盟中,通过战略联盟来整合区域内的分销资源,并使联盟成员在采购过程中增强对医药生产企业的话语权,由于流通商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竞争,这种合作更多带有统购分销的目的。特别是那些与竞争对手结成联盟的做法,只要目的就是可以把竞争对手限定到它的地盘上,避免双方投入大量资金展开两败俱伤的竞争。而医药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除原料药厂商与成品药生产商合作有天然的供应链合作基础外,更多的也存在与流通商联盟相对抗的目的。

2)参股合作

参股合作。由于法律确定的参股和利润分配认定方法有所不同而区分为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两种类型。参股合作中,合资经营指两家企业分别归属不同的产权主体,但其中的一家产权主体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另一产权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和资产收益权,这种相互参股,根据股权比例得到合作效果和利益的模式就是合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也有三种不同的主体关系:一是医药生产企业参股医药流通商,为自己生产的产品提供更好的销售渠道;二是医药流通业企业参股医药生产企业,取得参股企业产品的独家代理权、特别是可以取得经销某些药品(通常是新药)的独有权;三是两个以上的医药流通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专门的医药销售终端即零售药店,自行开发零售市场。从由产权确定分配机制的合作方式看,一般所说的企业“并购”,只要没有完全收购或出售产权,也应归入参股合作。

还有在参股公司中的“合资”项目,即医药经销商与生产商联合投资进行某一品种研发项目,这种项目如果没有成立合资公司,一般是参照合作经营方式,以协议方式确定收益按出资比例分红外,最主要的条款还是保证合资开发的医药产品应该优先保证医药商业企业使用等,目的还是要保证经销商可以获得这一品种的优先经销权。由于进行参股合作和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比例很高,通过建立利益共享的协商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由于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可以不完全按出资额确定股权,按照合作方商定,由合作经营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条款明确投资和收益的不同比例和具体办法。目前,这种模式主要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对国内合作经营企业的创立立法,这种依据协议确定合作效果和利益分配的合作形式可以由双方议定,因此为本文后续章节研究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模型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间。

3)一体化经营

指医药商业供应链上生产和经销两类不同企业完全受同一个产权主体的支配,由其独立享有所有权和决策权的模式。即某一家医药企业可以通过对其供应链上一(或下一)环节的完全收购或设立新公司而实现制造经销一体化的模式,更多的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并购。一体化模式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医药生产企业出全资设立专门的医药经销售公司;或医药生产企业全资收购医药经销公司;二是医药经销企业收购医药制造公司,取得某些药品的所有权。两种形式都是以延长企业在产业供应链的位置为特点。

在一体化合作的形式下,由于医药的生产和商业两种资源受同一产权主体的支配,即一方百分之百地拥有另一方的股份,因此,利润分配对象只有一个,不存在两个主体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某种角度看,一体化经营实际上也是参股合作的一种,只不过是一个参股到极限的特例,即参股一方完全占有了对方的股权。

3.合作中的利益分配问题

供应链企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和维护有赖于公平、合理、科学的利益分配方法。根据供应链企业合作的特点及实践来看,供应链合作利益的分配不可能像其他类型合作的利益分配那样,根据最后得到的、看得到的利益进行分配,而只能是通过供应链企业间的相互不断协商和谈判,通过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在企业间实现利益的分配。

1)合作利益及分配

供应链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经营运作模式和管理思想体系强调企业间的合作与协调,当企业通过供应链的某种合作方式实现双赢以后,就存在着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大量研究表明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供应链管理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现实中,在供应链合作中的每个阶段,参与合作每一个企业都在考虑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投入成本而期望获得最大利润。这样合作的结果可能使得整个供应链里的利润无法实现最大化,从而导致供应链合作失败。因此,供应链的合作过程以及合作的持久性取决于供应链中的每一个企业在做出经营决策时是否以供应链整体利润最大化为基础,即应首先增加供应链的合作利益。而在供应链的合作利润的分配方面,由于影响供应链企业间利益分配的因素很多,而处于合作主导方的企业往往利用自己的话语权在合作利润分配上处于垄断地位,在合作利润分配上占据有利地位。但同时,合作中的其他成员企业也有类似的期望。所以,在供应链合作中,由于利润分配感知不公导致合作无法持续进行,成为供应链合作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目前,医药流通行业企业间合作的主流模式主要还是合资经营和战略合作,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政策的限制和推动下,医药行业的集中度不断增加,企业只有进行战略合作或并购才能迅速提高竞争力。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医药行业生产和流通企业多、规模小、竞争较为激烈的现状仍然难以改变,一般短期协议合作仍然会在中小企业间普遍采用。理论上,企业间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可以成为医药流通合作的主要形式,但因市场发育的状况和实际价格走势的巨大波动,需要建立一些利益平衡或利润分配机制才能实现。从长远看,药价下降的趋势是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减弱的,同时,行业内企业多、竞争激烈,市场体系不完善和信用系统不健全,如何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非常重要。否则,这些因素会使长期合同难以签订或很好地执行。例如在美国,由于市场和信用体系的完备,很多行业供应链的合作都是以长期供应合同(协议)为主,像煤电合作基本上一签就是10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因此,我国医药流通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要通过战略(长期)协议模式开展合作,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医药品市场价格在较长期限内波动较小,相对稳定;或者虽然存在医药生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但有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机制,即有合理的合作利益分配机制。实际上,前一种条件只是一种期望,只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内才能够实现。后一种条件需要研究创造,在目前已有的医药商业供应链协议合作中,如长期合同或“战略合作”模式中,鲜有见到有关利益分配机制的规范性表述。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市场体系还未发育完善的情况下,建立合理的合作利益分配机制是必要的途径。

事实上,现有医药企业合作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是按照合作与竞争理论,企业间合作存在协同效率。但目前企业间仅仅参照参股比例或共同投资项目的投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既没有考虑合作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降低和管理效率提高等协同所产生的价值,也没有考虑投资方投入资金的边际价值问题。

②是在协议合作中,双方考虑药品价格和市场需求波动等风险因素对利益分配产生的影响很难量化,充分性不够,当同时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和市场风险时,其中一方会感到合作利益分配不公平,进而导致合作失败。因此,解决好利益分配模式是保持合作关系稳固的必要条件之一。

2)合作风险问题

合作风险是指伙伴企业由于企业文化的差异以及在地域上的分散性和相互间的独立性,所产生的协调危机,比如沟通失效、搭便车、败德行为等。沟通失效主要是指合作过程中由于企业文化、管理方式和员工素质等原因导致的沟通不畅或者沟通失误;“败德”行为主要是指个别信用等级不高的伙伴由于外在利益的吸引或其他原因出现的弄虚作假或者单方面违约行为。此外,由于虚拟企业不像传统企业那样具有严密的层级结构和管理制度,伙伴企业之间主要依靠事先协商的任务与目标契约以及心理契约来约束,当某个伙伴企业达不到预期的心理契约时,很可能会不按照事前协议的要求贡献自己的能力,而是希望能够在不努力的情况下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产生“搭便车”现象。因此,为了防止“搭便车”行为和部分成员的败德行为,有学者认为伙伴企业应该事先缴纳足够数量的预备金,作为运营过程中对伙伴企业进行奖励和惩罚的准备金。

4.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2、第3和第4个基本假设:

H2:在医药企业进行商业供应链合作中,合作利润的分配对合作持续性具有显著影响;

H3:规模较大的医药商业供应链企业的合作模式趋向于参股合作方式;

H4:规模较小的医药商业供应链企业的合作模式趋向于协议合作方式。

5.3 问卷调查

一、问卷设计

通过文献信息分析、以及综合对重庆、成都等地的多家医药企业调研获得相关专家的观点意见,对医药企业之间的合作意图、合作模式与成功合作的影响因素以及伙伴合作的相关研究,笔者提出导向性问卷并进行了相应的首次访谈。其中导向性问卷对评定成功合作的依据进行选择,对医药企业合作的要素进行检验。然后再进行二次调研的访谈,在了解相关合作实践的基础上,使得导向性问题得以具体化并获取问卷所需的其它信息。这些导向性问题包括企业在供应链及行业所处的位置,对合作的态度,合作成功的影响因素,经验性合作观点等。经过上述步骤,最后编制出符合研究目的的实证调查问卷。问卷与研究相关的调查内容共分4个部分,见表5.2所示。(原始问卷参见附录)。

表5.2 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问卷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用以确定该企业是否与本文所要研究的企业属同一类别,且应具有行业代表性或典型性。问卷的第二、三、四这三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本章所提出的上述四项假设进行验证。针对每一项假设,分别设立了多个单项指标对同一方面问题的不同侧面进行调查,同时在每一项里都设计了具有互相验证功能的指标,以验证各个指标在说明同一问题时的一致性。

表5.3 问卷调查详细内容列表

二、数据来源和采集

鉴于目前没有直接反映我国有关医药行业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合作项目等内容的数据库供查询,作者按照规范的问卷调查流程自制问卷、自行发放,对具体医药企业的合作状况进行调查、分析。问卷内容除了被访问者的基本信息、政府管制对企业合作的影响、合作中对合作伙伴和合作模式的选择四大部分内容外,还根据研究目的对医药商业供应链的合作状况进行了调查,以期对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状况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此外,由于问卷的调查对象可能为从事医药行业的医药生产商、分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零售药店),因此对于某些相似的问题根据被访问者所处的子行业不同分别设计了特定的选项,如对于企业规模的调查选项等(参见附录C原始调查问卷)。问卷发放对象除了医药企业中从事一般性工作的工作人员,而将访问对象更多的投向各医药子行业企业中的中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这一方面与这类人群对医药企业的整体情况的了解和思考相对较多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一人群的工作经验更加丰富,能使问卷调查获得的信息更加可靠。

本文根据能力所及,在了解分析有关调研资料的基础上,选择地处重庆、成都两地及周边的医药企业作为问卷调查的发放目的地,并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完成了问卷的发放和回收工作。需要说明的是,调查问卷涉及的医药企业并不完全是在川、渝两地注册的企业,只要其业务范围主要在两地,则将其也认为是本次调查的对象范围。

本研究共发放问卷150份,为保证问卷的回收率,问卷设计力求简洁明了,在形式上没有安排排序、开放式问答题目,在内容上也没有安排涉及太多专业性问题。此外,问卷在正式发放之前经过了5人组的试调查,对问卷中容易产生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词语进行了再修改,如第二部分第16项,最初的问卷选项为“联盟合作”,因“联盟”一词多用于学术研究中,且涵义界定不甚明晰,容易使被问卷人产生误解,故在进行问卷时改为“协议合作”。问卷回收整理后得出受访企业为医药生产类企业有57家、医药分销类企业54家,医药零售类企业(药店) 39份。三类被访者回收的有效问卷分别为49份、36份以及32份,整体有效问卷回收率为78.0%。对于完成情况良好的这117家企业的调查问卷整理成数据库。然后对采集到的数据应用SPSS15.0统计方法对问卷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以考察问卷的内在一致性和结构效度,为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和假设检验的可信性和稳定性提供参考。本本文研究统计分析所用的数据都来自此问卷调查数据。问卷回收情况的数据指标参见表5.4所示。

表5.4 问卷回收情况统计表

5.4 数据分析与结果

研究以问卷调查方式收集数据,对于回收的问卷数据,首先对其进行描述性统计、信度与效度检验、相关分析以及多元回归分析等分析工作。本研究所使用的分析软件为SPSS 15.0。

一、受访者情况的描述性统计和分析

对回收的117份有效问卷的第一部分内容即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按主营业务对企业类型进行分类后得到:医药生产企业49家,占整个受访企业比例为41.9%,医药分销(批发、经销)企业36家,所占比例为30.8%,医药零售企业32家,所占比例为27.4%。其他问卷项的情况汇总如下:

表5.5 受访企业规模的描述性统计

从表5.5可以看出,此次问卷调查的受访企业主要是成、渝两地区域内中、小规模的医药企业,占总受访企业的比例为80%左右;此数据也部分说明了成、渝两地的绝大部分医药企业的规模还有待于进一步壮大。当然,成、渝两地也有一些全国性的大型医药企业,在本次问卷调查中所占比例为20%。与表5.6中的企业销售排名基本一致。

表5.6 100名销售额排行厂商中的重庆制药企业情况(万元)

资料来源:金蜀荣,2008。

对于企业规模划分的特别说明。在此次问卷设计和调查中,对于受访企业规模的大小划分,既参照了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颁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分类标准,也考虑了川渝两地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的普遍规模情况,还参考了表5.6中有关重庆市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规模以及在全国的实际排名等情况。考虑到医药生产企业的特殊性和研究的便捷,一般是把进入国内排行前50强的企业归为全国型的大型企业,把在所在子行业国内排名进入100强的企业则归为区域型的大型医药企业,把在区域内排名进入前30名的企业归为区域型中型医药企业,其余则为区域型的小型医药企业。实际划分时还考虑了填写人对企业的自我认知等因素。

表5.7 受访者及其企业特征的描述性统计

从表5.7可以看出,此次受访对象主要为从事医药品生产和销售工作的医药行业人员(所占总比例为60%左右)以及与药品销售相关服务部门人员(所占比例为20%),两类受访人员的总和占总受访者的75%,其原因为此次问卷调查主要通过自身社会关系将问卷散播出去,由此造成同业者居多的结果。

大约有大75%的受访者(企业的中高层和管理层)直接从事医药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并且担任的职位层次较高,且有85%左右的受访者从事医药行业的时间在3年以上,因此,作者有理由认为其对医药行业的行业状况和运作情况有一定深度的了解和见解,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具备了系统性的思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问卷调查对象中的为数不多的几个规模较大的集团性医药企业,由于其主要业务广泛涉及医药商业供应链中的2个或2个以上的供应链环节,对于这类企业,不能将其简单归类于某种企业类别。通过在问卷过程中与部分从业人员的访谈,可知在此类集团企业内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实行的是独立核算,因此可视其为财务上的独立企业,所以,从便于进行问卷分析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问卷主要填写人属于哪类业务分部门(分公司),便视其所在部门(分公司)视为某类别医药企业。

对受访企业供应链合作状况的问卷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具体数值见表5.8。

表5.8 受访者供应链合作状况的描述性统计(1)

(续)

根据表5.8数据归纳:总体上看,医药企业对合作普遍持积极的态度。有合作意向以及有合作行为的企业数量占总受访企业比例的92%,可以支持理论推断出的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是医药企业未来发展趋势的结论。

从合作状况的数据看:处在合作中的医药企业比例仅为41%,不到企业总数的一半;目前没有发生实际合作的比例很高,有59%,其中28%的医药企业处于有合作意愿没有行动的状态; 23%的企业曾经有过供应链合作,但目前处于停止状态,具体原因不详;只有不到8%的企业连意愿都没有过。这说明企业尽管有意愿,也有行动,但实际上要真正实现还是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和需要一定条件的。

合作频率和期限:在108家有过合作的企业中,有30家医药企业与商业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有经常性的合作行为; 20%的企业有过不定期合作; 49%企业的合作行为项目式的阶段性合作。数据从一个侧面表明医药商业供应链企业间的合作行为目的性和时效性都较强,彼此希望合作目标能尽快实现,因此导致合作期限也较短,2年以内期限的合作比例为68.6%,其中1年期以内的合作案例占28%。而2年以上的总共31.5%,其中5年以上的仅为6.5%。

在合作模式选择方面: 55.6%的企业与合作伙伴通过协议合作方式;参股合作方式为31%;一体化合作(即控股)较少,仅为13%。一体化合作方式需要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较强的资金实力以及较强的经营能力。而受访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对合作伙伴进行控股的可能性较小,被大型医药企业控股的概率也较小。因此,协议合作(战略联盟)以及部分参股的模式较为现实。不过,数据显示合作伙伴的规模对合作的意愿和行为的影响均不大,说明无论何种规模的企业都需要合作。

表5.9 受访者供应链合作状况的描述性统计(2)

受访生产企业选择合作伙伴时,与医药流通类企业(包括医药批发和零售)的合作的比例为77%。由此可以推测,企业规模较小的中、小医药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主要考量因素是业务的互补,流通网络的完善以及市场的开拓,这与理论分析得出的中、小医药企业欠缺市场竞争力有关。这一结论也可与其对合作内容的选择数据得到印证。

二、信度分析

信度检验是评价问卷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分析方法,具体说来就是考察采用问卷对同一事物进行重复测量时所出结果的一致性程度。所以,为进一步了解问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对问卷进行信度分析。本研究采用内在信度系数Cronbachα系数来分析问卷的信度。内在信度指的是调查表中的一组问题(或整个调查表)是否测量的是同一概念,也就是这些问题的内在一致性如何。

关于Cronbachα系数取值,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对象和背景提出了不同的取舍标准。Nunnally(1967、1978)和Joseph等(1987)认为α系数值在0.7以上可以接受。如果Cronbachα系数大于0.7,表明信度相当高;如果Cronbachα系数介于0.35与0.7范围之间,表明信度尚能接受;如果Cronbachα系数低于0.35,则认为信度较低,应该拒绝接受。而大多数研究者一般认为Cronbachα系数的取值应大于0.7,该说明量表数据的可靠性较高。在0.8~0.9之间信度比较好,Cronbachα系数值大于0.9以上则信度非常好。

问卷调查内容分为多个部分,每个部分设计了5个左右的问题,用以集中测量某一方面的信息。所以,验证问卷的信度一般按部分进行,即测量同一信息的一组问题间的信度如何,而不是直接测量整个问卷的信度。本研究所用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的Cronbachα系数如表5.10所示。

表5.10 问卷调查部分的信度系数

表5.10中“Cronbachα”这一行中各列显示的数据为各调查项目的克朗巴哈α系数;“N of Items”行中各列的数据为各调查项目的指标数。如第三列数据说明对医药企业合作持续性因素的选择中对4个指标进行信度分析,所得的Cronbachα系数为0.749,在可以接受的信度范围之内。由表4.10可见,问卷每个部分的Cronbachα系数都在基本上都在0.7左右,说明问卷具有较高的内部一致性,据此可以认为此调查问卷基本是稳定和可靠的。

三、效度分析

效度检验主要包括内容效度和结构效度,在本研究中,对于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的相关题项,主要来自于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和焦点小组访谈所得,同时通过访问相关专业的学者加以修订,因此,本研究的量表的变量指标具有较高的内容效度,下面主要进行结构效度检验。

1.对合作持续性影响因素的效度判别

表5.11显示,所有变量的平均方差提取的平方根均大于其与其他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显示了测度指标的区别性,由此,判别效度结果符合要求。

表5.11 合作持续性因素的判别效度

注: a对角线上为变量的AVE; b变量的AVE的平方根; c对角线以外为变量相关系数。

2.对政府管制对合作显著性影响的效度判别

表5.12显示,所有变量的平均方差提取的平方根均大于其与其他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显示了测度指标的区别性,由此,判别效度结果符合要求。

表5.12 政府管制对合作显著性影响的判别效度

注: a对角线上为变量的AVE; b变量的AVE的平方根; c对角线以外为变量相关系数。

四、回归分析

多元回归分析是分析一个随机变量与多个变量之间线性关系的最常用统计方法(郭志刚,2001),是在掌握大量观察数据的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回归关系函数表达式(称回归方程式)。回归分析中,当研究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因变量和一个自变量时,叫做一元回归分析;当研究的因果关系涉及因变量和两个或两个以上自变量时,叫做多元回归分析。此外,回归分析中,又依据描述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函数表达式是线性的还是非线性的,分为线性回归分析和非线性回归分析。通常线性回归分析法是最基本的分析方法,遇到非线性回归问题可以借助数学手段化为线性回归问题处理。所有问卷回收后,本研究将利用SPSSForWindows 15.0套装软件进行资料的统计整理,采用下列统计分析方法,分别对各项假设进行检验,了解其是否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性。

1.为检验利益增长及利益分配对医药企业的合作持续性具有显著的影响,我们以利益增长、利益分配、合作风险、合作成本为自变量,以合作持续性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对回归模型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序列相关和异方差等的问题。因样本是截面数据,所以认为不存在序列相关问题,不予单独论证。通过下面将介绍的回归模型的VIF值计算,结果表明所有模型的VIF值均在1.010 与2.158之间。因此,这些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5.13 合作利润分配对合作持续性的回归分析

表5.13中各自变量方差分析的F值显著性水平均小于0.05,说明几个自变量与因变量存在线性关系; VIF值在1.116与1.427之间,远远小于5,表明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2.为检验对政府管制对医药企业的合作可能性具有显著的影响,我们以宏观医药政策因素、市场竞争地位、产品特征等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对回归模型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序列相关和异方差等的问题。因样本是截面数据,所以认为不存在序列相关问题,不予单独论证。

表5.14 政府管制对合作可能性的影响回归分析

表5.14中各自变量方差分析的F值显著性水平基本小于0.05,说明几个自变量与因变量基本存在线性关系; VIF值均在1.116与1.468之间,表明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五、卡方分析

对于规模较大的医药企业间的合作模式趋向于参股合作方式的假设以及规模较小的医药企业间的合作模式趋向于战略联盟式的合作方式的基本假设,本文采用卡方分析的方法进行检验。

卡方检验是一种极为典型的对总体分布进行检验的非参数检验方法,用于检验数据是否与某种概率分布的理论数字相符合,进而推断样本数据是否来自该分部的样本。它在分类资料统计推断中的应用,包括:两个率或两个构成比比较的卡方检验;多个率或多个构成比比较的卡方检验以及分类资料的相关分析等。将受访企业规模中的全国性大型医药企业与区域内的大型医药企业合并,将区域内的中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药企业合并。对合作者的规模也做如此处理。

对假设3和假设4的卡方检验:

表5.15 受访企业规模及合作模式状况

表5.16 卡方检验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χ2= 7.163,概率p值为0.008,小于显著性水平0.05,因此可以接受假设3和假设4。

由以上分析可知,本章所提出的四个假设均认为真,根据具体检验数据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政府管制和医药企业选择是否合作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合作利润的分配对医药商业供应链企业间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企业间的合作方式与企业规模有关,规模较大的医药企业间趋向于参股合作方式,而规模较小的医药企业间趋向于战略联盟式合作方式。详见表5.17所示:

表5.17 假设验证汇总

六、结果与讨论

本章在对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的途径及形式、合作的市场因素以及合作模式、合作中的市场因素分析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政府管制对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的影响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的分析框架。针对此分析框架提出了4个基本假设和进行问卷调查。在问卷调查反馈的基础上,对所或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并进行信度分析。结果表明,理论分析通过实证检验取得了总体较好的信度:

1.多元回归分析证实:政府管制对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的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包括对供应链企业的合作利润、合作成本和合作模式等的影响。同时验证了合作关系中利润分配方式对商业供应链合作的持续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问卷数据的汇总分析也可以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本文第三章所采用的各种理论分析对同一问题解释的可信度。

2.卡方分析验证的结果证实,参与供应链合作的医药企业因自身的企业规模差异,表现出的对合作模式偏好也不尽相同。规模较大的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趋向于参股合作方式;而规模较小的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趋向于战略联盟式合作方式。

3.实际调查汇总数据也总结了企业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医药商业供应链合作是医药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且并不受企业自身规模的影响;实际合作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对合作的现实目标和时效性要求都较强,合作期限普遍偏短;目前协议合作仍然是供应链合作方式的主要模式;目前,我国生产企业还是倾向依靠流通企业的能力去增加市场份额,主要考量因素是业务的互补,流通网络的完善以及市场的开拓,这与理论分析我国医药行业企业结构仍偏中、小企业,总体欠缺市场竞争力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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