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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合作与公共理性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个体合作与公共理性_公共管理简明读本(一)个体合作与公共理性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公共选择学派认为,这是出于理性的无知:希望别人都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搭便车是理性人的本性。人所共有的自由,是人性的产物。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个人。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

(一)个体合作与公共理性

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中国寓言中就有“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形象比喻。个人精明,但社会的理性结果不会自然出现,这是个“逻辑悖论”。对于个人最优的选择,为何会与集体或社会利益背道而驰呢?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尔森就曾指出,由个人行动向集体行动的过渡,是最为困难的逻辑。我们也可以说,这个问题,是人类组成社会时所面临的根本问题。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这是出于理性的无知:希望别人都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搭便车是理性人的本性。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提出,人是理性的自利者,在经济学模式中,假设人不知疲倦地在所有情况下都极力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2]。完全从个人理性出发的群集行为,往往会形成“合成谬误”。博弈论中的“囚徒悖论”,说明了只考虑个人的最佳选择,最终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这里涉及个体如何组成团体、组成社会的问题。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讨,提出了契约论的假设。

霍布斯在人类的天性中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竞争、猜疑、荣誉,使人为了求利、求安全、求名誉而相互侵犯。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是非观念、公正和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公正与背义是属于群居的人的性质,而不是属于独处者的性质。在这种状态中,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每一个人能得到手的东西,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便是他的,人人自危。理智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律。他提出人们遵守自然法来调节彼此的关系。

卢梭则看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社会秩序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人所共有的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强力也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只有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这些原则是得自事物的本性,是以理性为基础的。社会的公约,是一种法律,它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根据社会的自然权利,政治体的形成必需全体一致。卢梭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而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灭亡。人类既然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就只能把已有的力量集合起来运用。所以人类没有生来俱有的办法自存,而只能集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这种力量的总和,只有经许多人的汇合才能产生。但是,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如何能置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又不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对于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这时就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或国家的创制所要解决的问题。

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个人。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值得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代替了内讧,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心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自己拟定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他从前得到的许多便利没有了,但却重新得到了如此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提高了:他从此永远脱离了自然状态,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成为一个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他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及道德的自由,而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这些论述,事实上是以假想的形式表述了一个真谛:社会权力来源于社会中每一个公民,权力的设立和运行都应维护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但在权力的运作方面,常常会背离赋予权力的初衷。权力的运用与最初的设定的偏差乃至异化,就是行政伦理对行政行为进行道德调节的逻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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