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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的基本情况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农业生产的基本情况农民大起义及其以后的一个时期的农业生产,在北部、西北部、东北部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耕地面积有所扩大,生产有所发展。其中土默特地区,已垦熟地10余万顷。1857年追认大凌河牧厂的开垦,1863年开放东厂荒地,光绪中期开放养息牧厂。至1891年,计查出垦熟地亩43万余垧。从农业生产力看,东北的耕畜较多。耕地的长期荒芜是农业生产衰退的最显著标志。

一、农业生产的基本情况

农民大起义及其以后的一个时期的农业生产,在北部、西北部、东北部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耕地面积有所扩大,生产有所发展。长江、黄淮流域和西南云贵地区,其中除个别地区外,基本趋向衰退。就农业生产的总趋势而言,衰退是主要的,发展是局部的。

这时西北部的新疆兴办屯田,北部的察绥地区和东北三省放荒招垦,耕地面积都有所恢复和扩大。北部成效显著的,首推绥远河套地区。这里虽然早在康熙年间即已开始垦殖,但直到这个时期才进入繁盛阶段。这时有不少地主商人来这里投资开渠,引水垦耕。山西、陕西、直隶、河南等省农民,纷纷移此开垦,建置村落。由同治至光绪数十年间,河套南北四百余里,东西六七百里间,开凿干渠80条,支渠无数,灌溉便利,变成沃野,一时民殷物阜,有“塞北江南”之称。其中土默特地区,已垦熟地10余万顷。(1584)

东北地区耕地面积的扩大,尤为迅速。清代前期,内地农民即已陆续向东北移垦。当时清政府基本上采取禁垦政策。但荒地一经农民开垦成熟,清政府就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因此,邻近关内的奉天府一带,早在乾隆年间即已大量开垦成熟。(1585)到清代后期,垦区继续扩大。1857年追认大凌河牧厂的开垦,1863年开放东厂荒地,光绪中期开放养息牧厂。这些所谓放垦,基本上都在农民私垦成熟之后予以追认,迫令农民纳粮交租。(1586)吉林地区,早在乾隆、嘉庆之际,已有不少土地由农民私垦。道光间一度开放某些围场,后历咸丰、同治至光绪前期二三十年间,陆续扩大放垦范围。至1891年,计查出垦熟地亩43万余垧。(1587)黑龙江因距内地较远,垦殖较晚,但到清代后期,也开始放垦。1860年,首先开放呼兰和绥化,接着开放通肯及其他地区。(1588)

东北三大区,经历开禁放垦,垦熟地亩数量相当可观。据1909年统计,奉天11府厅,开垦成熟地凡63725104亩;(1589)吉林各围场等地,至1888年已放垦1061652垧有余,其中已垦熟地为688867垧有余,按该地耕地亩积每垧10亩计,共计6888670余亩;(1590)黑龙江在1860年至1904年,放垦1248742垧,按该地耕地亩积每垧12亩计,共计14984904亩。(1591)以上东北共开垦地8000余万亩。

从农业生产力看,东北的耕畜较多。据光绪后期统计,奉天的兴京府平均每8亩地就有一头耕畜。其他如凤凰厅是10亩,庄河厅和锦州厅是20亩,奉天府和海龙府是23亩,新民府是27亩,锦西府是32亩,盘山厅是33亩,昌图府是41亩,法库府是54亩。总计11府厅平均,每20亩即有一头耕畜。(1592)东北不仅耕畜较多,土地也比较肥沃。就在这一时期,东北有大量农产品尤其是大豆运往天津和上海。

这时东南沿海广东、福建和台湾,耕地面积也有扩大。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筑围的沙田动辄百顷千顷,土地肥沃,产量也较高。

台湾地区,大陆农民早在鸦片战争前就已流寓开垦了。鸦片战争后,清政府采取了奖励垦荒的政策,1874~1875年,船政大臣沈葆桢巡视台湾,在这里修筑大道,招民垦荒,主张“一切旧禁尽与开豁,以广招徕,俾无瞻顾”。(1593)1877年,清地方官府制定垦荒措施,编制户口,设置乡长,建置“抚垦局”,规定“番社”(即高山族村社)土地,自己无力垦种并愿招汉人承佃开垦者,“准报明存案,听其自便”,并酌给耕牛、谷种和口粮银两,3年升科。有商民自愿投资开垦者,报官即发垦单。(1594)

在清政府奖励政策之下,大陆农民接踵移垦,如1875年有汕头、厦门农民2000余户移垦。从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刘铭传任台湾巡抚,扩大垦区,内陆移垦日多,在各地建立村落。其本地之人从事农耕的,择地垦种,“准给垦单”,执照营业,向土地私有制过渡。一向未垦的台东地区荒地,这时多变成良田;至于开垦较早的台北地区,“种茶开田,已无旷土”。在刘铭传任台湾巡抚期间,耕地面积急剧增长,由嘉庆年间的6万甲增加到432008甲,按该地亩积每甲11亩计,共4752088亩。

由于大陆农民的移垦,台湾的农业生产技术迅速提高。如台东的高山族36社,长期落后,就由大陆农民“授耕耘之法”,(1595)由狩猎转向农耕。在同治至光绪初年,有些地区的高山族农民还掌握了水田耕作技术,所谓“渐能自开水平种莳禾稻”。(1596)台湾农业主要是在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

在其他各省沿湖、沿河地区,有筑围及开垦改造成田种植水稻的,也有在山丘地带开荒变为耕地种植杂粮的。

然而,在上述地区耕地面积扩大的同时,有更多的省份,土地长期荒芜未能垦复,农业生产趋向衰退。若西南的云贵,长江中下游各省,黄淮流域广大地区,除少数州县外(如湖南洞庭湖滨湖的筑围造田、直隶河床地的垦种等),基本呈现停滞或趋向衰退。

前面多次提到,在长江流域太平天国起义地区,黄淮流域捻、回起义地区以及西南彝、苗、回起义地区,人口大量减少,土地普遍荒芜,劳力十分缺乏。在战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荒地一直未能垦复,耕地面积没有恢复到战前水平。据统计,江苏江宁府属7县,苏、松、常、镇、太五府一州属和浙江杭、嘉、湖以及金、衢、严地区,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各有荒地万余顷或数万顷不等。(1597)江苏全省载至1894年秋勘止,荒田尚占“十分中之二三”。(1598)

安徽到1880年仍有荒田8万余顷,占原有耕地的四分之一。(1599)云南1874年查勘和奏报荒地时,计划10年全部垦复,但5年后的情况却是“旧荒如故,新旷转多”。直到1888年,仍有一半荒地没有垦复。(1600)至于贵州,1896年还是“地尽荒芜”,(1601)垦复进展更为缓慢。陕西则直到19世纪终了仍未改变地旷人稀的局面。不仅客民“择地而耕”,即使土著农民,也是“旋垦旋弃,作辍靡常”。(1602)可见荒地比例很大。耕地的长期荒芜是农业生产衰退的最显著标志。

但是,战后一个时期在原起义地区出现的客民移垦,对有些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也曾发生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有助于耕作技术和农作物优良品种的交流和传播。如江苏句容,以种稻为主,而品种不佳,后湖北、湖南的移垦农民带去良种“洋籼稻”,“性耐旱潦,米色晶白”,被称为“嘉种”,(1603)促进了该地的水稻生产。元和、吴江、震泽等地的优良稻种“飞来凤”,其米“洁白匀净”,被誉为“贵品”,也是太平天国后由其他地区的农民带去的。(1604)又如浦东奉贤、华亭等地,“民向勤耕织,不务蚕桑”,咸丰末年,浙西、江宁一带农民流寓,传授蚕桑技术,遂使这一地区“植桑渐多”。(1605)苏州娄门外向不产烟,后一绍兴客民利用不适宜于种植稻麦的荒地开垦种烟,获得成功。(1606)开始了这一带的烟草种植。总之,农民的流动垦荒,有利于打破一些地区农业生产的闭塞和保守状态,加速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步伐。同时,前面还说过,由于农民开垦荒地,部分起义地区的地权有所分散,自耕农有所增加。这也是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的一个有利因素。但是由于封建政权的残酷压榨,这些自耕农的经济状况并未得到相应的改善,或稍有改善而又旋即恶化。自耕农的生产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总之,在封建政权的压榨之下,客民的流动移垦和自耕农的增长这些有利因素,都没有能够改变起义地区农业生产总的衰退趋势。

不但如此,就是在非农民起义地区,包括前述农业生产有所发展的地区,在封建压迫掠夺下,也有某些地区出现旋垦旋废或熟田转荒现象,如直隶天津官田,吉林敦化招垦官地,都由于农民“无粮糊口”、“无资垦地”,或长期不能垦熟,或“已熟之田荒而不治”。(1607)山西口外归化等7厅,原有民田31257顷,到1887年只剩下19047顷,减少了三分之一以上。(1608)达拉特旗的官田旗地租额,咸丰年间原为10余万千文,到光绪年间,所收不及3000千文。(1609)所有这类记述都是原有耕地陆续荒废的具体反映。

封建社会小农经济,农民主要是依靠集约经营去发展农业生产,即在小块土地上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大量活劳动。到了这一时期,农民日益贫困,集约经营受到严重的限制,再加上一些地区大量可垦荒地的存在,使一些农民由原来的集约经营改为粗放经营,广种薄收。所谓“应耕不耕,应锄不锄,应培壅者不培”,(1610)就是指的这种情况。

这时农民普遍缺乏耕畜。战后浙江一带的情况是,“耕牛尽被宰伤”,往往“一村之内畜牛一头,而先后递耕”。(1611)据1883年旅居中国的外人报道,直隶省很多农民也由于过于贫穷,连一头耕畜或其他牲畜也没有。(1612)就是有耕畜的,一遇灾荒,也被迫出卖。例如1876~1879年间,黄河流域各省连年灾荒,农民纷纷变卖耕畜。直隶天津县,农民耕畜“俱各变卖”;入夏降雨,即“无牛可耕”,播种之地仅占全部耕地的十分之三。(1613)山西省农民亦纷纷将耕畜宰杀充饥,“几无遗类”;有力之家即想置买耕牛,“亦苦有钱无市”。(1614)长江流域各省情形也并不好些。如1882年,安徽南部地区发生水灾,淹没农田,农民难以糊口,“每将耕牛售卖与人,为刀匕烹调之用”。(1615)1888年,长江中下游北部地区发生旱灾,苏北农民纷纷驱牛南渡,贱价出售;(1616)安徽滁州、全椒一带,有牛驴的农民亦靠卖牛驴度日。(1617)光绪后期,四川经过一次灾荒,农民所畜牛只几乎卖尽。(1618)民间因无牛可耕,“或以人曳犁”,(1619)事倍功半;或“膏腴土壤任其荒废”,望田愁叹。(1620)各地耕牛的严重缺乏,大大降低了农民的生产能力,限制了他们的经营规模和集约经营的程度。

农民由于无力积储肥料,土地越来越贫瘠。当时人就说,“人力已绌,地力日竭”。(1626)如江苏江阴县,早在道光后期,由于农民无力培植,土地已经“渐行瘠薄”。(1627)据光绪年间记载,皖北涡阳县,“泽纳犹是,昔厚今薄,地气使然”,(1628)即沟洫雨水没有变化,土质变得瘠薄了。据宣统年间记载,长江北岸的怀宁县,从前栽种水稻分早晚两季,后来由于“地质大异”,如加种晚稻,“所人犹不足偿耕耨之费,是以皆易早晚两季为中迟一季”。(1629)因肥料缺乏而导致土地贫瘠和农业生产的衰退是十分清楚的。

水利破坏,灾荒扩大,是导致战后农业生产衰退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与河务废弛相联系,一些地方豪强往往争占河床淀地,或者以邻为壑,致水利益坏。如江苏宝山县,干河不下数十,支港不下数百,全县农田赖以灌注。道光末年,河床被人占夺种植棉花、水稻。(1640)直隶文安县,原有很多湖淀,赖以蓄泄。后来湖淀渐淤渐高,被人占夺种植莲藕、水稻。(1641)农民因经济困难,也无力维护水利。如昆山县佃农就“往往破损古岸,逐取鱼虾之利”。而地主管租人则利用田荒,以便报灾自肥,更不注意水利。(1642)地方官或营私舞弊,侵吞水利公款。上述上海浦汇塘修浚费用之被侵吞即是一例。有的管闸官吏为索取私费,故意刁难,造成人为的灾害。如直隶天津县小站水稻区,全恃九宣闸放水灌注,而司闸之千总每“故意留难”,用水之时不提闸板,以致“沟渠干涸,无水浸泡”,致秧苗日见干枯。(1643)或由于地区之间利害冲突,互相以邻为壑,破坏堤岸。如直隶文安县的王东大堤,长凡140余里,霸州保定、文安等6州县依为保障,而雄县农田或被淹没。为此,同治至光绪数十年间,雄县绅民屡次扒堤泄水,致堤岸残破。(1644)安州与清苑县,亦每为水利发生矛盾。安州绅民则筑堤捍水,以便把白洋淀变成膏腴;而清苑县濒堤诸处,则“岁苦淹没”。(1645)又如任丘县令王蕙兰为了维护本县农田,禁止文安县民修筑堤岸,以利任丘县境洪水东注。结果下游之文安县境遭受水害,成熟禾稼“尽付东流”。(1646)上述种种矛盾,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无法解决的。

水利的破坏,农民抗灾能力的低落,势必造成水旱灾害的频繁。江浙一带的普遍情况是,“潦则溢,旸 旱则枯,旸雨偶愆,补救无可施”,(1647)水旱灾荒频仍而至。两湖地区也因水利失修,往往低则淹,高则旱。如湖南衡山县,“近水诸农,其田常苦水潦,十种而九不收”。(1648)湖北武昌等长江沿岸地区,洪水为患更为严重。(1649)湖南耒阳等高阜地区则是“干旱时逢”,往往“十年五旱,五年三旱;高高下下,只收一半”。(1650)诸如此类,无以尽举。一向水旱频繁的黄淮流域,更是“平畴千里,沟洫荡然,经月不雨,便成赤地,三日为霖,弥积为潦”。(1651)这些地区虽然沟渠不少,但因不讲水利,“旱无所蓄,涝无所泄”,以致“丰歉一任天时”。(1652)结果,无灾变有灾,小灾变大灾,大大增加了天灾的数量和破坏程度。北方各省,尤以1876~1878年旱灾最为严重。当时,直隶各州县,农村居民经年不见谷食者“十室而五”,流亡转徙者“十室而三”;(1653)山东各州县,农民地亩变卖尽绝,饿死者累累;(1654)山西省则赤地千里,饥民多至五六百万;(1655)河南省灾情之重,“为二百数十年来所未有”。(1656)光绪年间,南方各省也经常发生灾荒。据1885年的记载,两江、两湖、两广大水为灾,“为数十年来所未有”,各省灾民被迫流离。(1657)1889年,江苏常熟县旱荒,嗷嗷待哺者不下数万家。(1658)1890年,江宁一带灾荒,江宁及邻县灾民不下数十万。(1659)据1886年报道,广东省广州、肇庆两府,过去很少水灾,“数年十年而一见”;近20年来则“几乎无岁无之”。(1660)

下面试表列历年各省地方官吏向清政府所作灾荒呈报,借以说明灾情扩大趋势。

清代后期各省历年呈报灾荒州县数统计(1851~1900)

注:①1851~1864年间,所列州县次,注有“兵”字者,包括兵灾。②1871年后全系自然灾害,如水旱灾、雹灾、虫灾等。③1871~1880年,江苏、浙江、江西3省,有缺报年份。④有的省区,某些年份记有被灾村数,如1881~1890年,直隶被灾区为570州县次,其中包括50622村次;山东被灾地区为620州县次,其中包括118250村次。因其他年份记录不全,故未入表。

资料来源:户档,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719~722、733~736页。

由上表可以看出,北方的直隶省,1851~1860年10年间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为187州县次,到1881~1890年10年间便增至570州县次,较前者增加2倍以上。南方的江苏省在1851~1860年10年间,包括兵灾在内为369州县次,如把兵灾因素剔除,自然灾害约200州县次;到了1881~1890年10年间仅自然灾害即高达587州县次,也将近增加2倍。其他如山东、河南、甘肃、江西等省区,情况亦大体相同。而山西则更为突出,1851~1860年和1861~1870年的两个10年间,自然灾害分别为9州县次和12州县次,而到1871~1880年和1881~1890年两个10年间,自然灾害都增加到214州县次,增加20倍左右。各地区的发展情况虽不完全相同,但自然灾害的递增趋势是一致的。

农民贫困化和频繁的自然灾害,直接导致土地产量下降,农业生产衰落。

在残酷的租税搜刮和频繁的自然灾害的双重打击下,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能力愈来愈低。他们普遍缺乏必要的口粮、种子、肥料、耕畜和流动资金。因此,既无力精耕细作,更谈不上生产技术的改进,地力亦日趋耗竭,产量递减自然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用当时人的话说,即“人事已绌,地力日竭,收成日减”。(1661)大量记载表明,过去许多精耕细作的地区,诸如江苏、浙江、江西以及陕西某些地区,战后的普遍情况是,“广种薄收”、“俭种歉收”、耕作粗放、产量低落。(1662)如前面提到过的江苏江宁地区,土地产量比战前下降了一半。(1663)松江府属,在嘉、道以前,亩产稻谷二三石,棉花一二百斤;到70~80年代,“稻止收一石余矣,花只收数十斤矣”,其他杂粮亦皆减产。(1664)句容县据1875年的记载,“从前每亩收米一石者,今只收谷一石”。(1665)苏北淮安府,道光以前生产米豆甚多,豆饼、豆油转销江南,业此者获利甚厚。后来历咸丰、同治至光绪30年间,产量递减,收获日薄,开设榨油坊亦随之减少。(1666)湖南湘阴等地,过去“垦无虚土,山木茂然成林,地无遗利”,19世纪50~60年代以后的情况,则“水潦岁作,田卒污莱,所在童山硗确,物产日啬,……而地利益微矣”。(1667)广东遂宁县,1840年以后,由于水利失修,稻谷产量递减。(1668)农业生产衰退还反映于复种面积的减少。浙江安吉县,从前春夏兼种麦、豆;同治以后,“种麦者寥寥”。(1669)又如前所述,安徽怀宁县的水稻种植也由从前的早晚两季改成了“中迟一季”。(1670)

当时各省地方官所作夏秋收成的奏报,对农业生产的衰退反映得十分清楚。

如下表所示,1821~1830年间,各省夏秋收成分别为7~8成或8成以上,而到1891~1900年间,分别减少为6~7成或5成以上。70年间分别减少了2~3成。各省收成递减的趋势和幅度也是大体一致的。例如,黄河流域的河南省,1821~1830年的10年间,夏秋两季收成为7~8成;1851~1860年的10年间,递减为5~6成;1881~1890年的10年间又降为5成稍多。又如南方的浙江省,1821~1830年的10年间,秋季收成为7~8成;1851~1860年的10年间,递减为6成以上;1881~1890年的10年间又降为5成以上。其余各省的情形大致相同。

清代后期直隶等8省农业收成预报成数统计(1821~1900)

注:“+”表示某成以上。如5+意即5成以上,不足6成。

资料来源:户档,转据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755~757页。

当然,各省州县官吏所呈报的农业收成并不一定准确。他们在春夏播种之时,每呈报风调雨顺粉饰政绩,在秋收季节则夸大灾情以侵蚀田赋,上下其手,以致偏离实际。但全国范围内长期一贯地呈现下降趋势这一事实表明,农业收成的递减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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