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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对张掖农业经济的推动

时间:2022-06-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均田制对张掖农业经济的推动西魏和北周在河西走廊普遍实行的均田制,是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张掖农业经济在此时已占据了优势地位,畜牧业的比重逐渐降低,农业生产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方式。均田制在河西走廊的普遍推行,对张掖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区域内各民族的共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节 均田制对张掖农业经济的推动

西魏和北周在河西走廊普遍实行的均田制,是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均田制是北魏王朝第四代皇帝的皇后冯太后临朝称制时,于太和九年和皇孙孝文帝推行的土地政策。由于十六国之乱,战事频仍,豪强大户都筑堡自卫,号称坞壁。大批逃难的流民为了生计入堡,有的成为佃客,有的沦为奴隶,成了豪强大户的附荫户。从而形成千人共籍、百户一家的局面,造成隐丁漏口、逃瞒租赋、欺骗朝廷,与朝廷分庭抗礼的现象不断发生,并成为国家的一大隐患。为此,祖孙二人针对当时的实际状况,采纳大臣李安世的意见,推行均田制。其主要内容:一是男子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四十亩,妇人二十亩。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及身死还田。二是男子每人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终身不还。在二十亩桑田上必须按规定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初受田时,原无桑田者,依制受田;原来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做倍田;再多的也不充做露田来还授。随着人口的增减,多余部分可以卖出,不足部分可以买进,但买卖都不能超过应得份额。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十亩,妇人五亩,还受法和露田一样。三是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耕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四是土广民稀之处,任力耕垦,不受限制。土狭民稠之处,增丁应受田而不愿迁移者,以桑田抵应受露田数;不足者不给倍田;又不足从家人田中减量分给。愿迁者,任到空荒之地,但不得逃避赋役。五是官吏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从孝文帝拓跋宏(471—499年)太和九年(485年)实行均田制到北魏末年,张掖等河西地区进入了农牧并重平行发展,最终农业超过畜牧业的一个时期。特别是“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的均田制的提出与大力推行,使得张掖地区土地与劳动力有效地结合起来,在客观上为北魏时期张掖农业经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随后又实行的三长制,即设立邻长、里长和党长,三长负责检查户口、收缴赋税、征发徭役以及督促生产,使得农业成为当地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在根本上实现了从畜牧业经济向农业经济的转变。张掖农业经济在此时已占据了优势地位,畜牧业的比重逐渐降低,农业生产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方式。

北魏均田制是中国土地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上承井田制、限田制以及占田制的思想,下启隋唐的均田制,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近三百年,是自秦废井田以后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的变革。其目的就是通过政权的力量减少豪强地主占有的耕地以及“荫庇”的劳动力,增加国家的“编户齐民”,使“豪右靡余地之盈”,使国家获得更大的租金收入。均田制在河西走廊的普遍推行,对张掖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区域内各民族的共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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