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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期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一、关税减免概述关税减免又称为关税优惠,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合称。(二)进口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出境阶段的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进口报关程序基本相同。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第三节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关税减免概述

关税减免又称为关税优惠,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合称。指按国家政策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给予关税减免。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关税减免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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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税,一般是指《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减免税,大多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其他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政策性减免税,是指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进出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基于特定目的实行的临时减免税政策。

①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②放行后,在监管期内接受监管,未经核准并交纳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③两个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单位之间转让并无须补税;

④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减免税货物恢复征收进口增值税,只免进口关税。

二、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一)减免税货物的监管特征

1.凭征免税证明减免进口关税;

2.进境阶段交验进口许可证;

3.进境后在监管年限内继续监管;

(二)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

1.船舶、飞机为8年;

2.机动车辆为6年;

3.其他货物为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示例15:下列选项中,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的是(AD)。

A.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B.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C.海关放行后即等于结关

D.货物进口验放后仍需受海关监管

(三)减免税申请人凭税款担保先行办理货物放行的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末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三、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1.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对项目进行审核,经确认的办理相关的备案。

2.减免税审批

减免税备案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关的证明。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确定其所申请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若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口岸或分批到货进口的,应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请征免税证明。

(二)进口报关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出境阶段的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进口报关程序基本相同。但是在某些具体程序上还是有一些区别:

1.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备案号”栏内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3.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境环节应当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4.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境阶段凭减免税证明免于缴纳进口关税。

(三)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2.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分别向减免税货物的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3.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海关按货物的实际状态审定完税价格后,受让人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4.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5.变更、终止

(1)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2)终止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7.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不用向海关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申请人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案例:北京某公司从国外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属于国家鼓励类),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青岛进口,另一批从大连进口。向主管海关申请特定减免税证明后,于2011年6月20申报进口。在使用过程中,于2011年10月15将其中一套设备转让与另一个享受减免税的A企业;2012年3月18日又将一套售卖给境内B机器设备生产企业。

分析:该案例中企业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货物申报进口时应该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减免税证明。该企业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必须在5年监管期内接受海关的监管。案例中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A企业,A企业应凭《征免税证明》办理结转手续,继续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待遇,监管年限累计计算。售卖给境内B企业的,应由B企业按照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比照一般进口手续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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