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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与政府作用的重要性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1 市场失灵与政府作用的重要性在以市场为背景的经济制度中,政府和市场作为一个国家的两种制度安排,同时对经济活动发生着影响和作用,并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尽管有时是相辅相成的,但在多数情形下又是矛盾甚至对立的。关于市场失灵的成因,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市场失灵意义上的外部性指的是负外部性。

5.1.1 市场失灵与政府作用的重要性

在以市场为背景的经济制度中,政府和市场作为一个国家的两种制度安排,同时对经济活动发生着影响和作用,并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即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尽管有时是相辅相成的,但在多数情形下又是矛盾甚至对立的。正如凯恩斯所言,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政府干预是因为市场有缺陷,这种缺陷在经济学上称之为“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它是指“在市场价格机能完全的运作下,市场形态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状态;即使是完全竞争市场也不能使经济效率达到最高的现象”(2)。关于市场失灵的成因,有多种不同的认识(3)。笔者认为,市场失灵的情形主要有四种:一是公共需要的短缺;二是负外部效应的威胁;三是利益格局的矛盾;四是经济垄断的危害。

1)公共需要的短缺

在经济学上,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相对应的。公共产品是具有规模经济性的自然垄断产品,即大部分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教育、图书馆、公园、博物馆、演剧院、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城市绿化等以及公共福利行业如养老院、低收入的生活保障和失业救济等。由于消费时的非对抗性和共享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公共产品不可能通过市场来有效提供,在市场机制下必然出现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由于市场不能充分供给这些产品,需要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或者组织公共产品供给,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主权是政府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满足人民的需要、使经济稳定、社会有序是政府发挥作用的目的,政府提供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既是政府发挥作用的一种形式,也是导致政府采取其他发挥作用形式的重要原因。

2)负外部效应的威胁

在经济学上,外部性(externalities)又称外部效果(external effects),它是指“交易中未加考虑而由第三者承受的效果”(4)。市场失灵意义上的外部性指的是负外部性。也就是说,在市场机制中,客观和普遍地存在着私人经济活动给交易当事人之外的公众带来利害后果却不能管理这些资源。政府对大气、水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有必然的管理责任。正因为外部性具有的上述特点,成本收益不对称,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为企业或个人进行决策的时候,只可能将其实际承担的成本和得到的收益进行比较,在无需对外溢成本进行赔偿的情况下,经济主体实际承担的成本会小于其活动的总成本,因而会过量从事能产生外溢成本的活动。因此,需要政府采用财政、金融、管制等手段,增加正外部效应行为的收益和负外部效应行为的成本,特别是需要政府来强化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矫正和抑制市场主体的负外部效应行为(5)

3)利益格局的矛盾

在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变革陷入了权力与市场的两难选择困境。高效运转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致使社会分层出现某种异变现象:一部分群体利用转型时期的制度不健全,攫取非劳动所得而迅速成为社会上层;另一部分诚实劳动的群体却成为社会底层,从而出现了许多分配不公的利益关系。历史和现实已表明,市场机制作用下自发形成的国民收入财富的分配结果,日益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状态,由此而激发的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已逐步显示出对经济和社会安全的威胁。进入19世纪以后,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状态及其相应引起的社会动荡尖锐化,已充分证明市场机制无力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一个国家没有必要将竞争市场的结果作为既定的和不可更改的事实接受下来(6)”。任凭分配的不公平长期存在下去而不加以适当地调控,将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最终也会导致经济增长的波动或停滞。政府应当介入社会分配领域,尤其是运用公共财政、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缓解市场机制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

4)经济垄断的危害

市场经济的秘诀就在于竞争,只有存在自由竞争的地方,各种资源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经济才能协调发展,所以,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所在。“凡没有竞争的地方,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就会陷于呆滞状态”(7)。但是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总是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手段消灭竞争对手,谋求垄断地位。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8),以排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经济垄断对市场经济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在垄断状态下,消费者完全处于任其摆布的境地,消费者的所谓消费主权也就荡然无存了。也就是说,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随竞争所出现的垄断及其他不合理的竞争问题,因此,反垄断、禁止其他不正当的竞争也决定了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由于经济垄断对市场经济极具危害性,所以,凡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将反垄断作为经济法行政法上的根本任务。在这方面,美国首开反垄断立法之先例,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法》,此后又陆续颁布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一系列法律,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被喻为社会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先后历经六次修正。而最为引人注目的则是那些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东欧国家也陆续颁布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如匈牙利在1990年颁布了《禁止不正当竞争法》,保加利亚在1991年颁布了《保护竞争法》,俄罗斯在1991年颁布了《关于竞争和反对商品市场垄断活动法》,乌克兰在1992年颁布了《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可喜的是,我国也于2007年8月3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为回答市场机制的缺陷,各国都采用政府的看得见的手,以与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并行。政府凭拥有和经营某些企业(如军用业)以取代市场;政府控制一些企业(如电话公用);政府花钱用于宇宙空间探索和科学研究;政府对其公民征税并再分配收入给贫穷人民;政府运用财政金融力量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制服经济周期。”(9)这样,市场的缺陷必然需要政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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