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模式与其他融资建设模式的比较分析

模式与其他融资建设模式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2.2 BT模式与其他融资建设模式的比较分析[26]目前国际上出现的与BT模式联系比较紧密的融资模式包括:BOT模式、TOT模式和ABS模式,另外,BT模式与垫资承包也有紧密联系。而BT模式在建设期由BT主办人投资建设,存在一定的控制权转移问题。而BT模式国家虽然没有立法,但与现行法律不相悖。

1.2.2 BT模式与其他融资建设模式的比较分析[26]

目前国际上出现的与BT模式联系比较紧密的融资模式包括:BOT模式、TOT模式和ABS模式,另外,BT模式与垫资承包也有紧密联系。

1.BT与BOT的区别

BT模式是BOT的变种,与BOT相比,其区别在于:

(1)特许权和特许期不同。BT项目特许权只是项目的建设权和投资权,特许期只是建设期,没有运营阶段,而BOT的特许期限长,包括运营期,特许权包括投资权、建设权和运营权。因此,BT项目建成后,投资者要将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以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而BOT项目建成后,投资者要通过一个固定的期限进行经营,以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一旦特许期满,便将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2)资金回收和利润来源不同。BT只需要投资者将项目建成而不需要经营,投资者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合同收入,BOT既要投资者将项目建成又要投资者进行经营,其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经营收入,也有部分补贴性的合同收入。BOT项目公司是靠运营收回成本并取得利润,BT项目公司靠其管理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融资能力,从降低成本中取得利润。

(3)承担的风险不同。BOT项目公司的风险在运营,如运营收入低于预计值,特许期内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见损失等,而BT项目公司的风险,体现在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时的物价上涨,以及政府部门拖欠工程款等。

(4)项目最终投资人不同。BT模式项目由私人部门先投资并将项目建好,然后由政府购回,最终的投资人是政府,政府部门让渡投资权和建设权。而BOT项目最初的投资人和最终的投资人都是私人部门,政府把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让渡给私人部门,当特许期满时,政府无偿收回项目。

2.BT与TOT的区别

TOT项目融资方式是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与BT的区别在于:

(1)特许权和特权期不同。TOT项目的特许权主要是已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转让,不存在项目的产权回购。特许期是运营期,不包括建设权和建设期。而BT项目特许权是建设权,涉及项目回购,特许期主要是建设期。

(2)承担的风险不同。TOT项目融资方式不涉及项目建设过程,不存在项目建设风险,项目风险明显降低。

(3)TOT项目成本相对较低。一方面由于TOT项目融资方式投资风险小,投资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降;另一方面,涉及环节少,新建项目建设和营运时间大大提高,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降低,因而,成本和产品价格也会有所下降。

(4)TOT项目受体制因素制约少,引资成功可能性大。TOT项目融资方式无需特别的立法,就能解决TOT项目产生的大部分问题,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TOT项目马上可以取得收益,成本又低,双方容易合作,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BT与ABS的区别

ABS是资产证券化之意,具体来说,它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与BT模式相比,区别如下:

(1)ABS模式不存在特许权问题。ABS模式是通过发行级别高的债券募集资金,原始权益人的股东结构不会改变,不收购股权,不会出现控制权转移等敏感问题。而BT模式在建设期由BT主办人投资建设,存在一定的控制权转移问题。

(2)ABS模式风险低,更易吸引投资者。ABS模式发行的债券级别高,变现能力强,割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购买者众多,分散了投资风险。因而,风险小,投资额度较低,对投资者来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BT模式相对来说,风险高、投资额度大,只有少数投资者满足条件。

(3)ABS模式成本较低,适合大规模筹资。由于ABS模式是在国际级别高的证券市场筹资,利息率一般比较低,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而且国际证券市场容量大,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使ABS模式特别适合大规模筹集资金。

综上所述,BT模式与BOT、TOT、ABS区别如表1-3所示。

表1-3 BT模式与BOT、TOT、ABS区别

img6

资料来源:自行总结

4.BT模式与垫资承包的区别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不允许垫资,但目前的工程建设市场上,垫资承揽工程早已见怪不怪,有的作为招投标的条件,写入了补充合同。有人将BT模式看成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承包是不正确的,二者区别如下:

(1)合法性不同。垫资承包是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原则,导致不公平竞争,同时破坏了建筑市场的规则,损害了其他合法企业的权益。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2003年3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由此可以看出,垫资承包实质上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而BT模式国家虽然没有立法,但与现行法律不相悖。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BT方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

(2)主体地位不同。垫资承包与BT模式相比,最大的差别在于垫资承包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仅仅是建筑业企业,而BT模式项目公司是项目法人。按照现行的建设管理规定,任何一个项目的建设,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一个合法的项目法人来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担负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的任务,同时还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BT模式在特许协议下,BT主办方获得特许经营权,是项目的主办者,对项目拥有控制权,在项目建设中的身份往往是建设单位(业主)。但是,全额垫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方不是项目业主,而是受雇于项目业主。

(3)投资风险不同。BT项目一般需由项目发起人或地方政府出具项目回购承诺函提供项目回购担保函,因此,项目建设方的投资收回有保障,投资风险较小。而在垫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一般不能出具类似的担保,同时,由于工程资产所有权属于项目业主,一旦项目资产被银行清算,承包方所垫资金将很难收回,风险很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