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请还我的环境权益

请还我的环境权益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有着富有的煤矿资源,山西一直是煤矿主们最早开启淘金的地点,早在20世纪90年代,各地人们就开始来到山西开采煤矿讨生活。据不完全统计,山西因采煤造成的环境损失达4000亿元,几乎占全国一年GDP的百分之一,如何弥补环境污染之痛。说到底,村民需要做的是:呼吁矿主们“请还我的环境权益”。

因有着富有的煤矿资源,山西一直是煤矿主们最早开启淘金的地点,早在20世纪90年代,各地人们就开始来到山西开采煤矿讨生活。

刚开始,他们像其他外来者一样,只是当地煤矿的普通工人,每天往返于井上井下。那时候,能源的需求量不大,煤炭都卖不出什么好价格。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得益于全国整体经济形势的好转,煤炭价格也一路看涨。人们果断抉择,结束自己的挖矿生活,开始了承包煤矿的生活。刚开始,他们以几百万的价格承包了当地大矿的矿山,因为只需交几百万元后,整座矿山就随便他们开采。

缺乏监管的开采、低廉的开发成本,成就了山西煤老板的传奇,但也带来了当地乡民的噩梦。

超强度的开发,不仅带来了资源的枯竭,而且带来了严重恶化的生态环境。矿山附近水土流失严重,植被遭到致命摧毁,地表塌陷、煤矸石堆积如山。据山西发改委统计,山西因采煤而形成的采空区达到2万平方千米,相当于山西省1/8的国土面积。

行进在煤矿周边的村庄,到处悬挂着“已进入采空区”等危险警示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统计的数据显示,全省因采矿导致的崩塌、滑坡达754处,影响面积达14万亩,地面塌陷达2976处,影响面积达100多万亩,仅2010年因开发矿山引发的地面塌陷和开发本身破坏的土地竟达20.6万亩,其中12.99万亩是耕地,约占当年全省耕地面积的3%。

李某是山西忻州市某村的村民,他今年已经50多岁了,人老了想着叶落归根,但他回不去了。前几年,李某原来住的村子整体塌陷,全村人都搬到这里来了,那村里如今根本进不去人了,到处是裂缝。曾经有一个小伙载着老爹回村里,在路上因山体塌陷而被埋了。

如此超强度的煤矿开发还给这些村庄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患,水源和空气受到污染后,村里恶性肿瘤病例明显比以往增多不少,同时还出现了新生儿畸形的现象。

煤矿主靠着廉价的开采成本,肆意污染环境,他们富甲一方,而原住民却流离失所。这显然很不公平,而最近的资源税改革也没有考虑原住民的环境利益。

据不完全统计,山西因采煤造成的环境损失达4000亿元,几乎占全国一年GDP的百分之一,如何弥补环境污染之痛。那些以资源收入为依据而征收的资源税,理应为此买单。

目前,我国民众对于纳税、税收的认识相当贫乏。尤其对于偏远的矿山住户来说,他们很难明白明确其中的瓜葛,他们所知道的就是,请求政府给予解决。

这是每一个利益受到损害的住户应有的权利。而这权利的财政保障,资源税收入自是首要之选。

目前,矿区的多数原住民的维权仅限于与矿山分利,极少有人想到自己的环境权益。“限制开采、保护环境”一直都是政府在提倡,民众响应者寥寥,尤其是涉及其切身环境利益的民众很少有这方面的意识。

其实,资源税改革只是开始,在矿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有些矿区的暴力护矿、经营暴利,都需要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但矿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也使得保护环境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但是,煤炭资源税不增加,生态保护的资金从何而来?

说到底,村民需要做的是:呼吁矿主们“请还我的环境权益”。

在这方面,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做法显然值得借鉴。众所周知,日本和以德国为主的欧洲国家都实行能源重税政策。以德国为例,为了限制开采,德国对煤矿工人发放巨额补贴,让他们逐渐另谋生路,劳动力缺乏的小煤矿自然很快关闭。

治理环境、保护生态,最好的办法当然是从源头开始。德国利用增加劳动力成本来限制泛滥的开发,而美国则一直坚持征收较高的开采税来限制小煤矿的开采。而当地居民,也不再需要以挖煤来补贴家用,何况在生产条件十分简陋的小矿井里,挖煤完全是提着脑袋在赚钱。

目前,我国山西也掀起了整治黑煤矿的行动,大部分黑煤矿被关停。但是政府禁令却一再遭到挑衅,踏入雷区者不乏知名大矿。低廉的违法成本,当然是黑煤矿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目前的整治工作并不能一劳永逸。

目前,我国对各类非法开采的治理还停留在一纸禁令上,这种方式只是救急,治标而已。若要治本,说到底,还得运用税收和财政补贴来调节,同时积极向矿区民众宣传环保意识,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颁布,自2018年起,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就其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缴纳环境保护税,该法未明确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用途,但是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此条充分说明征收环境保护税只是手段,立法者是想通过对“显性污染”强制征税,达到控制企业排污、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该税法实施前,对于未造成明显损害的环境污染行为,我国缺乏有效的制裁和约束手段,环境保护税的设立,填补了这一空白。

环境权,是特定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权利。政府和矿主们超强度的开发,使得矿区群众难以享受本属于他们的环境资源;部分污染行业经营者肆意排污,破坏了附近居民的生态环境。要想改变这一切,必须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双管齐下,重税以治环境之殇,并用税收收入来保障环境保护的投入。此即所谓“缴你的税,请还我的环境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