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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如何保障百姓环境权益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提高了信息公开程度,充分保障了百姓的环境知情权。对于环评影响报告书审批阶段的百姓参与,主要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

1.2 环评,如何保障百姓环境权益?

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指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就像把欲伤人的罪犯在准备实施犯罪时抓获肯定比在他伤人后再抓获更能保障百姓的生命安全一样,环评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建设项目的初期就将可能产生的污染遏制住,从而有效保障百姓环境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在环评过程中,是如何保障老百姓的环境权益的呢?

A市新开发了一个住宅楼小区,当小区的住户入住后发现,他们住房的一层被开发成商业门面房,其中有3间被用来从事餐饮娱乐经营活动,并且已经装修完毕即将投入营业。餐馆楼上居民觉得餐馆的经营活动可能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于是向A市环保局进行了投诉。该市环保局接到居民举报后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餐馆在建设过程中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当即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要求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餐馆经营人随后向环保局提出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环保部门受理了听证申请,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开公告。在听证会上,居民们就餐馆对他们生活产生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申请人陈述、听证调查及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最后陈述后,A市环保局作出了合议结论: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环保部门将充分考虑居民的意见,把其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之一。待小区餐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专家评审后,环保部门将作出是否许可其在小区内营业的决定。

(案例来源:《中国环境报》,2006年10月20日)

本案中A市环保局在受理小区餐馆提出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征求了餐馆周围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时,通过听证的形式引入公众参与,征求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最大程度地让百姓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发表意见和看法,能实实在在地保障百姓的环境权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第11条、第21条中对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中征求公众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在整个环评程序中,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建设单位开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时候;一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报告书的阶段。

2006年2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使得老百姓参与环保、发表意见能够有法可依,真正保障了老百姓的环境权益。《暂行办法》确认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其第5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环评的主体、范围、阶段、方式及信息公开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实现。根据《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这样,生活环境受到影响的居民可以依法参与到环评中去。《暂行办法》规定:“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公告建设项目的名称和概要等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这样,将引入公众参与置于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可以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者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反映公众的意见,从而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或减少项目或规划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甚至对其合理性提出否定的意见,从而有效保障百姓的环境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为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五种。该办法第三章对五种主要公众参与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从程序上规范了公众参与活动。例如,规定了建设单位问卷调查的设计要求、发放范围和数量(第19条);咨询专家意见的形式和种类(第20条);座谈会和论证会的主要议题、通知义务和会议纪要(第21~23条)。并且《暂行办法》第24条至第32条对最常见的听证会方式进行了细化,包括听证会的会前准备、参加人员的甄选、听证程序的设定、听证报告的公开、新闻单位的采访、听证结果的反馈等,使老百姓参与环评有了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提高了信息公开程度,充分保障了百姓的环境知情权。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来看,只有让公众了解并掌握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资料信息才能让公众对此产生评论,才有可能作出最符合他们利益需求的选择。《暂行办法》第二章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程序、方法作了规定,建立健全了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比如谁公开信息,公开哪些信息,公众通过哪些途径和渠道了解信息等,由此,信息公开的程度大大提高,公众参与在制度层面上得到了保障。

对于环评影响报告书审批阶段的百姓参与,主要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对听证会的适用范围、听证会的听证人和主持人、听证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本案中的餐馆作为行政相对人向环保部门申请举行听证会。在生活中,若居民觉得周围建设项目可能对自己居住的环境权益造成影响,也可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听证,寻求一个诉求的平台,保障自己的环境权益。日常生活中,一些涉及百姓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在准备建设的初期,就履行环评手续,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一来可以在项目建设的开始阶段就杜绝那些将来可能造成的污染,二来也可减少后期环境污染纠纷的产生,不失为解决环境扰民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21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5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

第12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第6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本条所列项目的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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