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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尽职调查也成为中国律师在境内外公司并购重组、收购重大资产、合资办厂等方面重要的法律工作,也是当前很多央企决策重大事项或风险管控过程中要求公司法务人员出具的法律文件之一。这样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就是权利确认。即通过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了解公司的现状,减少买卖合同执行后买受人的不确定风险。尽职调查主要是“书面审”,主要是对有关的文件、单据进行调查。

近年来,尽职调查也成为中国律师在境内外公司并购重组、收购重大资产、合资办厂等方面重要的法律工作,也是当前很多央企决策重大事项或风险管控过程中要求公司法务人员出具的法律文件之一。

央企要求法务人员出具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首先,法务人员通过尽职调查,可以为上市发起人提供上市方案及上市前重组并购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供拟上市公司和投资人及券商参考;其次,法务人员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发现拟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权益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从而可以及时纠正,以满足境外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再次,法务人员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及时为公司决策层提供拟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最后,法务人员通过尽职调查,可以为公司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风险评估打好坚实的基础。从目前各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业务来讲,尽职调查主要可以为公司达到以下目的:

在商务交易中有一项重要的基础,那就是出卖人对交易的标的物具有法律认可的权利。这样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就是权利确认。如工商登记查询股东及持股情况,房屋及土地权证情况,资产担保抵押情况。

根据英美买卖法中买受人自负其责的原则(caveat emptor),一个诚信的出卖人不对标的物的瑕疵负责。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第14条第1款规定:“除非本条或者第15条以下或者其他规范有其他规定,对于根据买卖合同而交付的物品,没有关于其质量或者其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的默示条款。”即买受人应当在购买标的物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因其疏于检查而没有发现的缺陷,应当自负其责。在这个背景下,对并购交易来说,尽职调查这项工作对于买方尽量减少不确定并购风险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如跟单贸易装船行为的实地见证,相关海关、商检的查实等都属于避免瑕疵调查的一部分。

即通过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了解公司的现状,减少买卖合同执行后买受人的不确定风险。公司买卖中的风险不仅包括公司可能具有瑕疵,其他的方面,如公司是否在被购买后符合买受人的市场战略、买卖是否还有别的风险(如环境责任风险)等,都是一个谨慎的投资者事先应明确的,如土地确权后的实地考察,看地面是否存在其他非交易范围内的建筑或在建工程,同时查验地界是否清晰等。

即通过该调查,尤其是要结合财务尽职调查与资产评估调查,综合确定公司买卖的价格或者在价格谈判中使买受人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公司买卖的议价基础一般可以按照年度经常性利润的一定倍数、年度经常性现金流量的一定倍数、净资产值、股权市价或双方协议的其他指标来确定。整个交易的最终价款一般是在确定了议价基础后通过协商来确定,但交易价款往往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而且也往往无法在签订收购合同时就准确地定出最终的金额。

根据项目的特殊性,最后的交易价款通常要考虑一些需要后期确定的调整,有关的调整项目。例如,审计基准日到资产移交日之间的净资产值变化;额外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或未入账的资产增值(包括存货中已经包含的未实现利润);需要剥离的资产及负债项目;对或有事项的特殊准备金;整体的折价或溢价。无论以上的议价基础还是调整项目,都要通过尽职调查加以确认。在我国目前公司买卖发展尚不成熟的阶段,尤其是在目前公司买卖以标的以国有公司为主的情况下,确定公司价值是尽职调查的最重要功能。

尽职调查主要是“书面审”,主要是对有关的文件、单据进行调查。这本身便是一个保存和整理证据的过程。另外,在具体操作上,通常如果尽职调查的人员对有关的调查事项有疑问,也应当一律以书面形式提出问询。而同时也应当要求有关的回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为确保达到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务人员要为公司决策层解惑释疑,这就要通过尽职调查弄清楚一些法律疑问,包括事实疑问与法律适用的疑问:

(1)目标公司是谁?它是否合法?它的今生前世?它与婆婆妈妈(利益关系方)的关系?

(2)目标公司在做什么?即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市场核心竞争力?

(3)目标公司做得如何?即主要资产、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的收集,尤其是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纵向、横向(同业)比较,善于发现疑点与重大的变异点,从而发现财务数据的真假。

(4)目标公司是否存在纠纷?别人如何看待它?包括同业和竞争对手的态度。目标公司与邻里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之争?

(5)法务人员寻找到什么重要线索,留下什么重要痕迹?得出什么结论?

在尽职调查中,法务人员要坚守的原则如下:

1.独立性原则:确保各专业人员应服务于项目组,但在业务上向主管部门负责,确保独立性;保持客观态度;评价中肯。

2.谨慎性原则:调查过程的谨慎;计划、工作底稿及报告的复核。

3.全面性原则:法律尽职调查要涵盖公司今生前世有关成立、变更、权属、劳动管理、经营管理的全面内容。

4.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公司要依照风险水平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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