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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婷婷:企业债券评级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5-03-16 罗婷婷企业债券存续期内,企业股东可能会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因客观的原因与其他企业进行重组合并或减少企业的净资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作为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发生前述状况时应履行相应的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015-03-16 罗婷婷

企业债券存续期内,企业股东可能会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因客观的原因与其他企业进行重组合并或减少企业的净资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作为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发生前述状况时应履行相应的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基于两则实例来分析企业应履行的程序。

问题一

A企业与B企业分别发行了企业债券,两只债券存续期内,A企业与B企业拟进行重组合并,若重组合并后,A企业将成为母公司,B企业将成为其子公司,问:若A、B企业重组合并,A、B企业应履行什么程序?

A、B企业重组合并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以下简称1765号文)第2条[1]之规定,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属于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应当履行以下四个程序:

(1)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2)应就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应不低于原来的评级;

(3)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因此,如A、B企业进行重组,则A、B企业应对自身偿债能力进行专项评级,而B企业将成为A企业的子公司,B企业的主体评级结果可能会低于原来的评级,则本次重组事宜因不满足上述第2项条件的规定而可能导致无法完成,并且也有可能导致重组方案无法通过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同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3条[2]之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A、B企业若重组合并,应将合并事宜通知公告各自的债券持有人和其他债权人。

A、B企业重组合并应履行的约定程序

1.根据A企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约定,A企业发生重组合并事宜,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将重组合并方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代表当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并且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因此,若债券持有人会议未通过重组合并方案,则A企业与B企业重组合并存在障碍

2.根据B企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约定,B企业发生重组合并事宜,属于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重组合并方案应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即若债券持有人会议未通过重组合并方案,则A企业与B企业重组合并存在障碍。

因此,A、B企业作为各自企业债券的发行人,若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重组合并,A、B企业皆应按照1765号文的规定及各自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满足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通过重组方案、开展正式的专项评级,且评级不能低于原来的评级、及时将重组合并事宜披露,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等程序性规定和实质性规定。

问题二

C企业在其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其下属子公司D若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裁定破产,C企业应履行什么程序?

C企业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及约定程序

根据1765号文第3条相关规定,除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净资产损失超过10%以上,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发行新的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取得债券持有人法定多数同意方可生效,并及时公告。

C企业对下属子公司D的出资比例为:43%,根据C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时的《审计报告》,C企业对D企业持有的权益被归为C企业的少数股东权益,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占C企业净资产(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3%,若D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裁定破产,会导致C企业的3%的净资产的减少;且根据C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C企业已不再将D企业纳入其合并报表中。

因此,D企业若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裁定破产,对C企业和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该部分净资产的损失无须进行专项披露,也不属于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根据C企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约定,C企业较小的净资产D的减少不属于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该部分净资产的减少,不会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1款:“二、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事关企业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属于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或主要股东在做出重组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履行必要的程序。一是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二是应就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应不低于原来评级。三是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四是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企业债券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进行资产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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