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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用人单位主管们可能担责的情形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就试着为读者们介绍一下用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主管们可能担责的情形。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015-02-04 陶定

谈到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大凡了解劳动法知识的人都知道,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与劳动者一方为自然人不同,用人单位并非自然人,而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个主体。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这个并非实在的“人”来承担,与单位具体的个人并不直接发生关联。但在某些违法用工管理的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板子”也可能直接打到个人的身上。本文就试着为读者们介绍一下用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主管们可能担责的情形。因执业经验有限,难免挂一漏万。

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工管理中发生上述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责任人员是指决定或者组织实施以上述手段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企业管理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规定,所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概念,是指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或者是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用人单位。因自始至终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其不发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文所指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是指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或者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用人单位。严格意义上说,上述情形下发生的劳动用工均属于非法用工。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对该单位的出资人或者实际经营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数额较大”,是指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者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例如,《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要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如殴打、侮辱、拘禁,或以杀害、伤害相威胁,以没收押金、集资款相威胁等,违背职工的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劳动,或者强迫进行长时间劳动而不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强迫职工劳动而不给报酬或者只给少量报酬等,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如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强迫多人无偿劳动;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的,则构成强迫劳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4条的规定,单位犯强迫劳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决定或者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对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劳动法》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责任人员”是指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仍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

根据《劳动法》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本罪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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