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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停电,医院担责

时间:2022-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某家属认为医院手术中出现停电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要求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将安康医院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显然,上述安康医院在手术中突发停电不能恢复供电导致手术被迫停止存在过错。因此,患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医院只需对因其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停电对患者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判决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25%的赔偿责任是较为恰当的。

【核心提示】

医疗机构应保障手术中停电立即恢复供电。

【案情介绍】

患者李某,2008年12月15日在安康医院接受“全脑血管造影+动脉瘤栓塞术”。手术中,当医生连续实施放置微型弹簧圈的操作时,手术室突然停电,因供电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手术被迫停止。此时,李某突发呼吸骤停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2天后,其家属因患者病情危重,提出放弃治疗的要求,自动出院,患者回家后不久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手术中出现停电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要求医院赔偿。医院辩称,患者死亡既不是手术失误,也不是手术中停电所致,而是患者病情危重的必然结果。医院同时指出“手术过程中突然停电是一种不可抗力”。后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李某家属将安康医院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医院的诊治过程中,因大脑后交通动脉瘤突发性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大片脑梗死、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医方“虽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手术中突然发生停电,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使手术被迫中止”,表明“医院在管理中存在疏漏”,对李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依民法“有过错即有责任的原则”判决医院赔偿患方7万余元。

【案情评析】

1.安康医院手术中停电不能恢复供电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管理、后勤等服务,以保障医疗活动的有序运行。建设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房、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室、CT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置,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通风、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情形不予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应保障在突发停电的情况下,能以自备电源供电,保障医疗活动尤其是正在进行的手术的进行。显然,上述安康医院在手术中突发停电不能恢复供电导致手术被迫停止存在过错。

2.安康医院对因停电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在手术过程中手术室突然停电,供电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手术被迫停止,李某突发呼吸骤停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家属放弃治疗,回到家中不久患者死亡。从因果关系上,患者死亡不全部是医院的行为导致。该案患方家属提出放弃治疗,也应该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一方面原因。因此,患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医院只需对因其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停电对患者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判决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25%的赔偿责任是较为恰当的。

【相关导读】

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4.1 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2.《民法通则》

第106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责任法》

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谭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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