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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权参与分配的人,每人分配此次土地补偿费2000元。钟某光等9人则认为塘寮村民小组拒绝向其分配此次土地补偿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不得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钟某光等诉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丰垌村村民委员会塘寮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钟某光、陈某云、钟某挺、阮某妹、钟某茹、钟某芸、钟某捷、许某燕、钟某妍(以下简称钟某光等9人)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丰垌村村民委员会塘寮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塘寮村民小组)

【基本案情】

钟某光原是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那梢村委会景元村人。钟某充是塘寮村民小组的村民。1978年8月,钟某光与钟某充的继女钟某平结婚入赘到钟某充家,同时,钟某光亦将其户口迁至钟某充家庭。在20世纪80年代初,塘寮村民小组实行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时,按钟某光家庭五份人口分配田地(钟某光、钟某平、钟某挺等5人)。在2000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间,塘寮村民小组没有重新调整钟某光家庭的承包土地。因建设“深茂铁路”需要,国家于2014年左右征收了塘寮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位于大石古、根竹坑一带的部分山岭。塘寮村民小组于2014年年底经村民会议决定,对该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并确定此次分配的原则是:土地补偿费不按户口、田份分配,只有是本村祖宗所生后代才有权参与分配,同时,是本村祖宗后代,其妻子、儿子、儿媳、孙子、孙媳均有权参与分配,其户口是否在本村、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在本村分配有田地等均不影响本次分配,但本村的外嫁女以及以招亲、收养方式入塘寮村民小组的人不予分配。有权参与分配的人,每人分配此次土地补偿费2000元。塘寮村民小组认为,钟某光系与钟某平结婚而入赘到钟某充家,且钟某平亦不是钟某充的亲生女儿,而是钟某充的继女,故除钟某充外,钟某光一家人不具备分配此次土地补偿费的条件。钟某光等9人则认为塘寮村民小组拒绝向其分配此次土地补偿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另查明,钟某平于2008年去世。钟某光与陈某云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钟某挺、钟某捷系钟某光与钟某平所生。钟某挺与阮某妹系夫妻关系,钟某茹、钟某莹系其女。钟某捷与许某燕系夫妻关系,钟某妍系其女。钟某挺、钟某捷出生地及当初户籍所在地均在塘寮村民小组,后钟某光及钟某挺、钟某捷一家人将户口迁至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现在,钟某光等9人的户口均不在塘寮村民小组。

【案件焦点】

塘寮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式是否分割了钟某光等9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不得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本案中,钟某充是塘寮村民小组的村民。钟某光因与钟某充的继女钟某平结婚而入赘到钟某充家,并将其户口迁至钟某充家庭。在20世纪80年代初,塘寮村民小组实行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时,塘寮村民小组按钟某光家庭五份人口(钟某光、钟某平、钟某挺等5人)分配田地,在2000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间,塘寮村民小组亦没有重新调整钟某光家庭的承包土地。由此可见,塘寮村民小组事实上已将钟某光等人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钟某光依法应当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但塘寮村民小组在分配本案讼争的土地补偿费时,拒绝分配给钟某光,其行为显属不当。根据塘寮村民小组确定的分配原则,钟某光的妻子及其儿子、儿媳、孙女均应得到土地补偿费分配款。现钟某光等9人诉请塘寮村民小组按2000元/人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共18000元,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塘寮村民小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土地补偿费18000元给钟某光等9人。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这是集体成员权益产生、存在和行使的依据。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不得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政府大量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用于铁路、公路等基础建设,由此引发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维护村集体自治权利的同时,依法、公平合理地维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避免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理由将实际上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排除在利益分配之外。要通过案件裁判,正确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治,公平合理地确定村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塘寮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时,实行双重标准,决定只有是其本村祖宗所生后代才有权参与分配,而将以招亲(入赘)、收养等方式成为其村民并已具有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者排除在外,显然违反公平原则,侵害了这部分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结果,得到了塘寮村民小组所属的丰垌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当地政府的赞赏,丰垌村村民委员会把本案的判决结果作为其他村集体公平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指引,有效减少了此类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当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裁判的正能量。

编写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赖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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