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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二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原告工程垫资款,赔偿垫资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为求得法律的保护,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法院按前述请求予以判决。

原告 中国第某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王某峰,总经理

原告 北京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刘某明,董事长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 张勇,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被告 北京某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郭某山,董事长

被告 北京某师范大学,地址:×××××

   法定代表人 钟某林,校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工程垫资借款即1200万元本金。

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垫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合计480.41万元,本息合计1680.41万元(见文件1:垫资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计算表)。

3.二被告对原告上述款项的返还和赔付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中国第某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第某冶金)系全国500强的大型国有企业,原告北京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是原告第某冶金的全资子公司。2005年9月26日,原告第某冶金与被告北京某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世公司)签订了《某师大科技园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施工框架协议》),其中约定原告第某冶金在工程履约保证金到位的情况下,被告某世公司将某师大科技园交给原告第某冶金施工,并明确约定第某冶金向被告某世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该资金存放在被告某世公司处12个月,被告某世公司按年息6%向原告支付,逾期每月按1%支付滞纳金。

2005年9月26日,被告某世公司与原告第某冶金还签订了《某师大科技园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把某师大科技园交给原告第某冶金施工。

《施工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第某冶金于2005年10月21日支付了1000万元,10月26日又安排其下属部门一公司北京项目管理中心及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被告某世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2005年11月,原告第某冶金分立其成建制的北京公司及一公司北京项目管理中心和一、三公司划拨并入重组了其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即本案原告某润公司,并由某润公司继续履约,原告某润公司于2005年12月7日向被告某世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

2005年12月,被告某师大及某世公司与原告某润公司签订了《科技园孵化大厦施工总承包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科技园孵化大厦工程转交某润公司实际实施,三方作出了确认。

被告某世公司承诺的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某世公司未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归还了1800万元,余款1200万元拖延至今。

原告认为:依据《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二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某师大及某世公司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规避某师大作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某师大作为工程垫资借款的实际受益方,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二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原告工程垫资款,赔偿垫资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为求得法律的保护,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法院按前述请求予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第某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某峰

具状人:北京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某明

2009年5月31日

相关文件:

文件1:垫资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计算表

文件2:证据清单目录

关于某润公司和第某冶金对某世公司、某师大主张履约保证金一案的证据清单目录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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