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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法而不承担法定义务致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不必支付违约金。

现实困惑

王某通过层层考试被选拔进入了一家工资待遇优厚的文化传媒公司,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里约定了王某在该公司最低服务期为五年。在公司工作两年后,王某发现单位从来都没有为自己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于是找公司询问究竟。公司答复说,公司不负责给任何非领导层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都是由员工自行缴纳的。注重生活保障的王某因而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只是疑问:对于没结束的服务期,自己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答疑

因单位不给上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没结束的服务期,自己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这个问题,王某完全不用担心。肯定地说,这种情况下他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王某的情况即因单位不给上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恰恰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所以王某依法并没有违反服务期约定,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法理荟萃

约定不得排除法定。用人单位违法而不承担法定义务致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不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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